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马兴瑞
2019年6月2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纳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经济发达镇(以下简称“试点镇”)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决定将325项县级行政职权赋予试点镇人民政府。试点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通用目录范围内研究确定各试点镇的具体职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对试点镇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试点镇接得住、用得好。试点镇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各试点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试点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实施相关县级行政职权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县级行政职权通用目录
序号职权类别职 权 名 称法定实施主体职 权 依 据1行政许可县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机关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第六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
2行政许可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机关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改)第四条、第三章。3行政许可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1.《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改)第十九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改)第二十五条。4行政许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批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九条。5行政许可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的批准。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七条。6行政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改)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7行政许可停止供水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修改)第二十二条。8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审批。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改)第四条、第八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9行政许可个体工商户登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条。
2.《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九条。10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2.《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五十九条。11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三十九条。12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五十八条。13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1)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2)违反《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十二条。
2.《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5年)第五十三条。14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十三条。15行政处罚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十四条。16行政处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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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粤府办【2014】72号
粤府函〔2014〕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
循环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现就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坚持高效循环、减量优先,加强源头减量化和全过程控制,促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坚持突出特色、典型示范,培育一批具有地区特色的循环经济示范典型;坚持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加快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循环经济社会发展模式。
(二)发展目标。通过重点培育与全面推广,培育一批循环型企业、循环型园区和循环型产业,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评价指标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建成全社会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到2015年,单位GDP能耗降到0.477吨标准煤/万元,比2010年下降18%,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1%;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广州、深圳市的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55%以上,其他地级市达40%以上。到2020年,循环经济理念贯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示范区。
二、加快建设循环型工业体系
(三)完善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体系。培育一批具有广东特色的循环经济示范典型,加快“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示范体系建设,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到2015年,建成28个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和30个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到2020年,建成40个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和50个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
(四)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引导园区和企业加大投入,推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基地及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各类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优先支持位于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园区(含开发区、产业基地,下同)实施循环改造,加快园区废物利用、资源能源分质梯级利用、水资源分类使用和循环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园败坦区内项目、企业、产业有机耦合和循环链接。到2015年,推动20个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到2020年,推动50个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五)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十百千万”工程(创建十个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培育百个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中心、认定千家清洁生产企业、开展万人清洁生产培训)。加强粤港清洁生产合作,引导港资企业积极参与“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并继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基本完成“十百千万”工程;到2020年,创建20个清洁生产示范园区,认定3000个清洁生产企业。
(六)加强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大力研发废弃物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产出率和循环利用率。培育一批省级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推动建立重点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联盟,加快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到2015年,培育30个省级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探索建立2个重点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联盟;到2020年,培育察拍桐40个省级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推动建立5个重点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联盟。
(七)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技术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循环经济工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和企业创建生态设计机构,加快生态设计公共平台建设。积极开展生态设计国际和区域交流,推进产学研合作,开展家电等重点行业生态设计专题活贺贺动,推广一批先进方案、技术和产品。加快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着力发展符合循环经济要求、资源利用效率高、污染排放量少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在电力、冶金、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电镀及线路板等行业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
三、加快建设循环型农业体系
(八)构建“农工商”复合型循环经济体系。探索“农工商”复合型循环经济模式,建设省农垦总局湛江垦区等一批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构建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加工业、物流业、旅游业一体化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推进农业、工业、商贸服务业的循环链接,实现产业废弃物的高效循环利用,形成“高效、无废”的跨企业、跨农户的循环经济联合体。到2015年,培育3个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到2020年,培育10个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区。
(九)加强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秸秆、林木采伐剩余物、废旧木材(旧家具)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积极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和畜禽养殖沼气,到2015年,推广农户沼气45万户和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550项以上;到2020年,推广农户沼气池50万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基本普及沼气利用。
(十)发展节能环保型农业。大力发展农业节能、节水、减排等技术、工艺、产品与装备,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型农业技术和装备,鼓励农田轮作和休耕,减少农田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大幅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到2015年,每亩肥料利用率比2010年提高5%,化学农药用量比2010年减少10%;到2020年,每亩肥料利用率比2015年提高3%,化学农药用量比2015年再减少10%。
四、加快建设循环型服务业体系
(十一)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服务管理,逐步实现行业发展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广州、佛山、惠州、江门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发挥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通过上门回收、定点回收、以旧换新等方式加强废弃物分类回收,进一步提高我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十二)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形成覆盖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与技术路线,加快推进广州、深圳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城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到2015年,广州、深圳两市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成熟完善,创建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全省5个以上城市(县)开展试点工作。
(十三)加快服务业节能环保技术改造。推进餐饮、商场、宾馆等服务业企业的节能、节水、低碳等技术改造,实施商场、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构建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进“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建立循环、高效、低碳的绿色物流体系。
五、推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发展
(十四)加快全社会大循环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方式,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加快循环经济产业耦合链接,搭建循环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跨企业、跨行业、跨产业、跨区域循环利用,形成多元化的循环经济大网络。推进污(废)水处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拆解、机电产品再制造、垃圾焚烧发电等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资源分类、回收和处理系统,促进社会资源的规模化、高值化和清洁安全再利用。建立旧件逆向物流体系,建成集生产、回收利用、资源化、再制造为一体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十五)促进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一次性易耗品的使用。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推行包装绿色化。提高政府采购可循环使用产品、再生资源产品以及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等绿色产品的比重。引导消费者购买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公害标志食品等绿色标志产品。
六、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十六)推进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指导广州市开展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推动云安县申报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指导东莞、韶关等市开展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依托广州、佛山、惠州、江门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加快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进配方肥和技术全面进村入户到田,提高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化水平,建立一批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县。
(十七)推进试点示范园区建设。依托石化、钢铁、建材、再生资源等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典型;加强现有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产业规划和重点项目建设,从产业连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清洁生产普及化等方面,加快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现有工业园区创建省级清洁生产示范园,支持引导园区内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依托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培育一批省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十八)推进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在钢铁、石化、纺织、建材、造纸、汽车等重点行业创建一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在石化、钢材、建材、塑料、人造板、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培育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在钢铁、纺织、造纸、石油、食品、化工、有色金属等重点用水行业开展节水型工业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行业内有代表性、用水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标杆企业;在制造业、供应链、服务商等方面培育一批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企业;依托国家级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轮胎再制造试点企业,培育一批省级再制造试点企业。
七、保障措施
(十九)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推动制定我省促进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节能、绿色采购等法规规章。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新建、改(扩)建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要求编制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加快制定高耗能、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产品强制性限额标准和市场准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积极开展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标准的研制。建立完善循环经济计量检测体系。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从省财政现有资金加大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科技研发、标准制定、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园区与企业循环化改造等工作的支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进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工作。有序建立资源性产品阶梯价格制度,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差别性价格政策。研究完善惩罚性价格、差别性价格、阶梯价格等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积极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推动一批基础条件好的循环经济龙头骨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将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在用地指标、环境容量等方面优先予以统筹安排。
(二十一)强化技术和服务支撑。支持建立各类循环经济技术支撑机构,创建循环经济技术中心,推动组建重点领域循环经济产业联盟,加强产学研用结合,共同开展循环经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着力推动节能、节水、新能源开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强循环经济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定期发布广东省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健全循环经济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一批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营的专业化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循环经济信息服务业,鼓励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二)加强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信息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有关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基础知识。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循环文化创意活动,积极开展国内外循环经济交流、合作与培训。创建省级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循环经济培训,有序推进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
(二十三)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强化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基地)落实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与统计核算制度,将其纳入党政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对全省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地税局、统计局、质监局和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Ⅳ 深圳旧城改造的流程
程序标准
第一步是调查研究,对旧城改造的基本信息进行资料收集,对旧城改造的必要性和社会经济的可能影响作出基本的判断,了解各个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
第二步,确定旧城改造地区之后,根据经济实力和区域发展需求提供定制化规划。
第碰行三步,拆除部分建筑,进行居民迁移,道路等基础性工作,保证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是对旧城改造的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和修缮。
改造内容
①改造城市规划结构,在其行政界限范围内,实行合理的用地分区和城市用地的规划分区;
②改善城市环境,通过采取综合的相互联系的措施来净化大气和水体,减轻噪声污染,绿化并整顿开阔空间的利用状况等;
③更新、调整城市工业布局;
④更新或完善城市道路系统;
⑤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并组织大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把旧街坊改造成完整的居住区。
方案趋向
①保持中心城市相对稳定,增加一些结构完整、规模适当的封闭式卫星城镇,城市用地被划分为一些孤立的功能区,而整个规划结构的发展,有赖于相交半放射环形系统的扩展;
②在向灵活分区过渡的基础上编制各种开敞式的城市结构,公共服务中心的布局则根据完善整个城市规划结构的具体条件,具有更加多样的组合方案。
(4)粤府家具官网扩展阅读
“三旧”改造是国土资源部给予广东省的特殊政策。在粤府[2009]78号文中,“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对现行的国土资源政策有六大突破升早:
一是简化了补办征收手续;
二是允许按现状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三是允许采用协议出让供地;
四是土地纯收益允许返拨支持用地者开展改造;
五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可简化手续;
六是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有优惠。由于是试行的特殊政策,因此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方面,也只给了3年的时间,到2012年为止。
改造观点
一、对城市规划的有益补充,体现了城市开放、兼容的城市品格,增进了国际化的城市认同。在全球化、城市现代化、国际化背景下,外籍人口越来越多,在一定地段适度增加一些具有异域风景的城市景观,未尝不可。
对于增加外籍人士的城市认同感、提升城市国际化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城市和地方财政事权增加也为此提供基础与条件。将时尚小区变脸为“欧洲小镇”,体现了“将时尚进行到底”的改造思路。
二、城市更新和改造不可盲目,特色的文化延续更加重要。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中心城市,应该有更多的地区文化担当意识。城市政府、规划与设计单位应该有强烈的地方文化自主性意识,让城市传统建筑和建筑风格可以延续,增进城市的历史和文化质感。
三、应该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推进民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建设,社会公平性应该得到强化。对于提升环境质量、增加附近居民出行便捷度、完善周边服务配套等大有裨益,对其而言是局体利益最大化,但对全区居民和全市居民而言,就有失公平。
远景设计研究院认为,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养成机会成本的思维,凭什么重点发展和开发一个地方,如何满足其他地方的发展诉求,都是需要思考的问笑笑哗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三旧改造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旧城改造
Ⅳ 东府[2001]99号文件内容,求助,急用
第99号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厅颤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烂芹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东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2007〕77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市人民政府的直属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各镇街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支机构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公安、工商、卫生、经贸、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袋、纸盒等废弃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的;
(五)商铺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
(六)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企业的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不按规定任意倾倒、丢置的;
(七)擅自占用或毁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八)未经核准扮历败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运输城市垃圾的车辆未取得准运证的;
(九)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设施的;
(十)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的;
(十三)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杆、护栏或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的;
(十四)临街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占压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影响市容的;
(十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十七)其他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章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面积、立面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类违章建设行为的。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攀折(刻划、钉栓)树木、采摘花卉、践踏地被或者在城市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焚烧物料的;
(二)以树承重、就枝搭建的;
(三)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
(四)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
(五)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上设置商业服务设施或与绿化性质无关设施的;
(六)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七)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八)其他违反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修复现场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七)擅自在道路两旁增设斜坡、铁架及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
(八)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九)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十)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十一)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十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十三)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十四)排水户违反排水许可管理规定,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十五)其他违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经贸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食品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证照从事经营性食品生产的;
(二)未取得证照专营或兼营食品的;
(三)未取得证照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的其他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广告和占道经营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无照商贩、乱摆卖、乱张贴、悬挂条幅广告和占道经营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和建筑噪音污染、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公共场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二)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实施工作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或者不按批准,作业时间超出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的;
(四)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五)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者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七)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八)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九)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的;
(十)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高声叫卖、高声喧闹的;
(十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十二)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噪音污染和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其他职责,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相关行政机关再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的举报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对上级机关交办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予以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行政管理相对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在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不当场登记保存以后难以取得的,可先予登记保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统一格式的凭证。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涉及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的事项,应当及时将行政许可文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处理完结后十日内,将处理情况抄送给告知或者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领域中的行政执法专项整治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并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了解查询有关资料或作出技术鉴定、检测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各镇(街)和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属地管理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保障机制,保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有违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相关行政机关有不配合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有前款第(四)、(五)、(六)项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相关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执法协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区为主的区域;
(二)“中午”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翌晨7时。
(三)“未取得证照”是指依法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直接由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而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及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而既没有领取许可证又没有取得营业执照。
(四)“无照商贩”是指无照流动商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第十条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食品”是指以下28类食品:
(一)粮食加工品:1.小麦粉、2.大米、3.挂面、4.其他粮食加工品;
(二)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食用植物油、2.食用油脂制品、3.食用动物油脂;
(三)调味品:1.酱油、2.食醋、3.味精、4.鸡精调味料、5.酱类、6.调味料产品;
(四)肉制品;
(五)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六)饮料;
(七)方便食品;
(八)饼干;
(九)罐头食品;
(十)冷冻饮品;
(十一)速冻食品;
(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十三)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果冻;
(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十五)酒类:1.白酒、2.葡萄酒及果酒、3.啤酒、4.黄酒、5.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
(十六)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
(十七)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蜜饯;
(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十九)蛋制品;
(二十)可可及烘烤咖啡产品;
(二十一)食糖;
(二十二)水产制品:1.水产加工品、2.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
(二十四)糕点;
(二十五)豆制品;
(二十六)蜂产品;
(二十七)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
(二十八)其他需要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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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英文名:A&E NICE MACHINERY INDUSTRY CO., LTD. NAN YI SHYTH CO., LTD.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南路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Ⅱ类6856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康复辅助器械(不含医旁凯败疗器械),家具(坐具),童车,自行车,上述产品零配件;纸箱(不含印刷),自行车五金配件,螺丝,摩托车零配件(不含发动机),手推车,塑胶制品,PVC、纺织面料物品袋,运动器材(包括:棒球棒、高尔夫球杆、滑雪杆、曲棍球杆、球拍)及其配件,玻璃纤维及碳孙粗纤维制品,清洗设备及其配件,模具,上述产品的配套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上述产品不含电镀工序);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粤府办【2014】24号文件,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运颤: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