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食堂维修领用生产用原材料10万,购入时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万,如何做分录
由于职工食堂是非生产经营用,所以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11.3
贷银行存款11.3
2. 给公司食堂买的装修材料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如果公司食堂是专用的那么这个是用于福利项目,所以其装修材料是不可以抵扣的。
3. 维修费可以抵扣吗
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生产设备的维修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动产的维修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合理的维修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
4. 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及修理费属于 应付职工福利费吗
职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购置及修理费属于应付职工福利费(现行准则是“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5. 企业食堂费用购米的增值税票是否可以抵扣
不可以。按照国家发布的增值税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不准计算进项税额,不能用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单位的食堂,购进的的米、面、厨具等用品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计算进项税额的,更不能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6. 维修费的进项税是否能抵扣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维修费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进行抵扣进项,也不需要取得专票,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7. 费中的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营改增后,餐饮服务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差旅费中的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 会计问题,为什么职工食堂耗用水电不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的税赋人是最终消费者,职工食堂服务对象是企业员工,即最终消费者,进项税就不得抵扣了。
9. 修理费可以抵扣吗
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设备、车间发生维修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维修费管理费用、车间使用,
借:销售费用-维修费销售部门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
10. 维修费 可不可以抵扣
需要看你维修什么,若是不动产的话,则不可以抵扣。若不是就都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该在“销售费用”中支出,即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的维修支出均应列入企业的期间费用。因此,许多人按照计入当期损益即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规则认为,企业发生的维修费用中所购进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进项税额均可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种观点存在误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时规定上述非应税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发生的修缮建筑物的行为应归属于非应税项目中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其维修费用中购进的进项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尽管维修费用中所购进的扣除项目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凡为修缮建筑物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其所含的进项税额均不得在销项税中抵扣。
在日常增值税纳税处理中,对于维修费用,还要防止人为缩小进项税额可抵扣的范围,即对所有固定资产维修费中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均不予以抵扣。除此以外,对企业为维修其他机器、设备而发生的维修费用中,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予以抵扣。这就扩大了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往往需要对正常使用或使用了一段时间以后的固定资产发生一些后续支出,如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等,对于这些支出,如果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的条件,则应该计入相应的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就要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所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进项税。计入当期损益后,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情形,不得抵扣相关进项税额外,其余的均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发生维修费用而购进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