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电热水器最多可以用几年
根据《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规定,电热水器最多使用8年。
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出台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已开始实施,与此相关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同时推出。
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参考:
彩电8—10年,电热水器8年。
电冰箱12—16年,电饭煲10年。
空调器8—10年,煤气灶8年。
洗衣机8年,电吹风4年。
(1)家用电器管理委员会扩展阅读
超期服役的热水器危害有多大?
无论是电热水器还是燃气热水器,都属于高危电器,超过使用年限会导致元器件老化,增加漏电或漏气的可能性。电热水器长期使用后加热管表面容易产生水垢,不仅影响了洗澡水的健康,还会影响加热速度甚至可能出现漏电。而燃气热水器废气倒灌、熄火、一氧化碳中毒、爆炸都是其超龄服役可能发生的情况。
参考资料
《储水式电热水器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新华网家电使用寿命 网络学术储水式热水器新的团体标准
②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简称CHEA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等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中国 北京市
第六条 协会的会徽为红底白色图案的圆形标志。整体图形为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的英文缩写,并配有CHEAA字母。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为,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具体职能如下:
(十六) 参与政府有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研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七) 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八) 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
(十九) 组织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标准,开展协会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十) 健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规范会员企业之间的竞争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十一) 促进品牌建设,推进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合政府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管理;
(二十二) 组织开展新技术的交流与推广,组织新产品鉴定和推广,推动新技术在本行业中的推广和应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十三) 组织和推动行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设计、废家电产品资源回收和再利用,促进家电产品的节能水平不断提高;
(二十四) 促进国内、国际贸易活动开展,促进消费知识的普及,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维护企业在贸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国际贸易争端;
(二十五) 组织开展本行业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政策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二十六) 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协会、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组织行业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
(二十七) 宣传行业,创办协会出版物和行业网站;
(二十八) 发展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二十九) 承担政府委托的职能和工作;
(三十) 开展有益于会员企业及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主动提出申请。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家用电器制造企业(整机、零部件、设备、相关原材料)经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四)家用电器经销商、零部件原材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地方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经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五)团体会员,必须在工商行政局登记注册二年以上,方可以成为团体会员。
(六)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和协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包括侨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或经协会业务指导部门推荐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协会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批准,向理事会通报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的监督权和提出罢免理事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联系会员无第一、五条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本行业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定期进行会员登记。
(联系会员无第三、四条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若因年度经营问题,团体会员经申请并经秘书处批准可减免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0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③ 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机构吗
技术委员会是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61、TC59及其分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86/SC3、SC5及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在国内的标准技术归口工作。
技术委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国家轻工业局负责领导和管理。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向国家轻工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有关家用电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④ 求家电、小家电的行业标准、政策法规等资料,越全越好!
目前我国工业行业共有5.48万个标准,其中1万多个国家标准,3万多个行业标准。在创新国家战略的推动下,庞大的家电工业标准立项数量迅速增加。然而30多年来国务院部委的撤并、复设的变迁,使得包括家用电器在内的电子行业的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单位先后从电子部(四机部)、机械电子部、电子部到信息产业部。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现在究竟是谁有资格掌控家电行业标准呢?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国和出口国,也拥有最大的市场,家用电器行业已成为世界家用电器制造基地,标准化工作为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李一主任表示,因为家电行业与消费者联系比较密切,随着国家对标准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相关标准制定部门也抓住这个机会,推动标准在立项数量上大幅度提高,仅去年就制定国家标准大约有167项。
标准的归口及发布单位
如此庞大的标准数目体系,到底哪些机构有制定标准的权力与资格?李一主任解释,国家标准委员会在全国开展标准化工作,下面设立了专业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才有资格和权力制定标准。而国家标准是必须要通过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组织制定。
家电行业的国家标准归口于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而批准发布的官方单位正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家电的国家标准编号起始是“GB”或“GB/T”。也就是说,国标委授权的家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才有权力制定家电行业的国家标准。
而家电行业的行业标准则随着几十年国务院等部委的机构改革而不断变迁,批准发布的官方单位先后经历了从电子部(四机部)、机械电子部、电子部、信息产业部等的变迁。而在工业和信息产业部挂牌之前,家电行业标准的批准主管部门一直由国家发改委在管。与国家标准的标准化组合架构类似,发改委负责行业标准的批准和发布,明确各行业的标准化直管单位机构,指定家电行业标准技术的归口单位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自工信部正式挂牌之后,家电行业的行业标准发布和批准单位就由国家发改委转到了工信部。尽管如此,家电行业的标准编号在主管部门辗转变动中却一直没有变,一直沿用“SJ”和“SJ/T”。从流程方面看,无论是家电行业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的制定,都需经历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执行效力互补
“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几乎没有差别,国家标准比行业标准级别高一些,其实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必要的补充,不是说什么标准都能按国家标准立项,一般是涉及人身安全,采用国际标准的才能立国家标准项目。其他的项目,比如性能标准或一些小标准,都以行业标准形式出现,行业标准也是在整个行业内执行的标准。”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程师吴蒙表示,比如说快速式电热水器,它在国家标准中是有安全标准的,可它没有性能标准,但是有行业标准的性能标准。作为快速式电热水器,在安全方面是要执行国家标准的,而在性能方面就要执行行业标准。就是说在找不到国家标准的时候就要执行行业标准。同时他认为从执行情况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实就像是班长和副班长,班长不在,副班长就是最大的。如果长期班长空缺,那么副班长就行使班长的职权。企业总得有标准来执行、约束,所以找不到国家标准的时候就启用行业标准。
加入世贸为中国家用电器的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业内人士呼吁,必须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家用电器标准新体系,没有高水平的标准,就不会有高质量的产品,而对高新技术标准的竞争,实质上是未来产品和国家利益的竞争,同时也是中国家电行业标准化的机遇和挑战。
家电标准化的机遇和挑战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司长闻库在中国经济网中经在线访谈中表示,我国将用两年完成标龄超过五年的行业标准复审,扭转标准落后局面。现已全面清理了4.2万项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启动了标龄十年以上2.4万项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并下达了2210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闻库预计今年我国将完成近3000项与产品质量相关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客观上让家电企业迎头赶上了一个行业标准化划时代机遇。据了解,WTO/TBT协议中对标准划分为技术法规和标准。目前世贸组织已基本承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国际通用的技术法规范畴,但由于强制性并不能完全涵盖技术法规,因此行业标准成为国际接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时机已经来临。
然而由于长期标准滞后及部分行业多头主管等原因,行业标准与行业标准之间存在重复和矛盾,使执法监督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处于较为被动、艰难的局面,企业对此无所适从。比如助力车与电动自行车实际为同一产品,只是称谓上的不同,而助力车标准属原机械部发布的标准,电动自行车标准则为原轻工部发布的标准,两个标准同时有效,均为强制性标准,在行业标准中对这一产品的技术要求却不尽一致,这造成了生产企业在适用标准上的困惑。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生产企业在将自己的企业标准上升到行业标准的过程中试图走捷径,在适用行业标准中另辟蹊径,不将家电产品的功能性要求走行业标准,转而以国内贸易行业的标准范本出现。这又是以另一种形式冲击我国原有的标准体系。这对我们家电行业标准化的完善和发展发出了挑战。
还有一个挑战来自企业的心态,有的企业认为,如果我的企业标准成了行业标准,我就是行业的老大。而这与国家标准化法制定标准的原则正好是背道而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九条指出,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我们一直反对把企业标准变成一个行业或国家标准。如果说只是一个企业或是企业一种产品就能做得到,那么就要一个企业标准就足够了,为什么要制定国家标准呢,因为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尺度而非一家或一个企业。”
李一表示,就因产品的一个附加功能,一个性能去制定一个标准,这种方式是不够科学的,这么多的性能标准会扰乱整个标准体系的制定。它应该纳入一个大标准体系。
有关专家认为,作为标准,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只因某一企业行动就直接去实行,还要经过严格把关,代表大多企业意见。最后要有科学性,合理性。建议家电行业的标准应该由国家家用电器标准委员会归口,无论哪个部门制定标准(国标、行标),起码是要经过国家家用电器标准委员立项,参与标准的报批等工作。
只有跨越这些标准化的屏障,家电行业标准化的机遇才能真正遇见曙光。
标准知识:谁有资格制定家电行业标准?
09年08月19日 11:25:26 来源:科技日报 何丹蝉 我要评论( 0)
相关资料
国际标准制定程序: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和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使用共同的技术工作导则,遵循共同的技术工作程序。他们最大的区别在于工作模式的不同。ISO的工作模式是分散型的,技术工作主要由各国承担的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管理,ISO中央秘书处负责协商,只有到了国际标准草案阶段ISO才予以介入。而IEC采取集中管理模式,即所有的文件从一开始就由IEC中央办公室负责管理。
ISO与IEC的标准制定过程大致分为6个阶段,即提案阶段、准备阶段、技术委员会阶段、询问阶段、批准阶段和出版阶段。
1.提案阶段,即确定新工作项目阶段。
2.准备阶段,即工作组起草工作草案阶段。
3.技术委员会阶段,即TC或SC讨论阶段。
4.询问阶段,即询问草案须由ISO中央秘书处在4个星期内发到所有的国家团体进行为期5个月的投票。
5.批准阶段,即ISO中央秘书处将最终国际标准草案发送给所有成员国,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投票。
6.出版阶段,一旦最终国际标准草案被批准,中央秘书处须在两个月内更正TC/SC秘书处指出的任何错误,并印刷和分发国际标准。
一项国际标准从提出文稿到批准为标准至少需要两年,往后的3—5年需要对它进行不断的维护和完善。被批准为国际标准需要得到189个国家和600多个工业组织及众多厂商的认可。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16733-1997),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阶段划分为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立项阶段: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立项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起草阶段:技术委员会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征求意见阶段: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标准送审稿止。征求意见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送审稿。
审查阶段:自技术委员会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函审,至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
批准阶段:自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准报批稿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止。
出版阶段:自国家标准出版单位收到国家标准出版社稿起,至国家标准正式出版止。出版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供标准出版物。
复审阶段: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废止阶段: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
行业标准制定程序:
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是: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公布、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
立项:申请人提出制定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报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院所受理,归口单位报送的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行业标准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起草,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申请人立项要求组织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起草。
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
报批: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整理成报批稿及有关附件,由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报送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
批准公布:行业标准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按规定进行编号,行业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和公布。行业标准批准后,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出版:行业标准出版由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单位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机构。行业标准出版后,出版机构或直管行业标准化机构应将标准样书两份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复审:行业标准实施后,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定期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修订修改:行业标准执行中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或补充计划。
⑤ 中国家电协会是民营企业吗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回组织。
任何协会都不是答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家电协会不是企业。当然也就不存在是不是民营企业的问题。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成立于1988年12月,英译名CHINA HOUSEHOLD ELECTRICAL APPLIANCES ASSOCIATION,简称CHEAA。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家用电器行业的制造商企业、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业、科研机构和院校等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宗旨: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会员企业诉求,协调会员之间关系,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联系政府,为行业、会员、政府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的基本职能为,维权、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
⑥ 《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已经出台了,谁有这个细则的全文,小弟在此拜求啊!
可以在网络里搜啊!我就给你直接贴上吧!
《 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
彩电8年至10年;电热水器8年;电冰箱12年至16年;电饭煲10年;空调器8年至10年;煤气灶8年;洗衣机8年;电吹风4年;个人电脑6年;微波炉10年;电风扇10年;吸尘器8年
本报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出台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推出,彩电、冰箱、洗衣机等日常使用家电的使用年限首次有了明确规定,市民使用时可参考选择。
据悉,《细则》规定的家电“退休”年龄,对家电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厂家要对其生产的家电标明安全使用期限,并规定安全使用期限从消费者购买之日计起。在厂商标明的安全期限内,消费者正常使用家电产品时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都将由厂商承担。
记者昨天在解放碑家电卖场看到,从彩电、洗衣机到电吹风等家电产品,多数均未明确标明使用年限。促销员对此回答也很含糊,以空调为例,不同品牌促销员回答的使用年限有三四年的差距。
重庆市家电维修协会相关人士认为,超龄家电不仅耗电而且危险,通常高龄家电的耗电量要超过原耗电量的40%。《细则》有利于界定在安全年限内出现安全事故时的厂家责任,这也是企业向消费者作出的安全承诺。当然,家电过了“寿限”出现安全事故,厂家将不再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要时刻关注家电的安全使用年限。
维修专业人士介绍,《细则》规定的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可供参考,消费者还需结合实际使用情况考虑。比如,有的地方存在酸雨现象,可能影响空调的使用寿命,另外有的家庭电视每天长时间开启,其寿命也相对较短。
据了解,目前,各家电卖场均对“超龄”家电实行回收,市民也可将“超龄”家电卖给废品回收站。
“超龄”家电识别特征
彩电:显像管电视,当出现图像不清晰、画面颤抖等情况,就意味着相关元器件出现老化,同时辐射也会增大,一旦遇到碰撞、骤冷、骤热等情况,都能引起显像管爆炸。(平板电视出现时间较短,不涉及超龄问题)
冰箱:出现制冷剂泄漏,运转声音过大,甚至运转时发生较严重颤抖,同时耗电量比以前大增等,都是“超龄”化的特征。据悉,一台使用10年后的冰箱,耗电量将变成最初使用时的2倍。
洗衣机:经常出现渗水、漏电等毛病,消费者可考虑换机。
空调:一开机就直喷尘土,吹出的风掺杂着一阵霉味,有的甚至流出黑黑的脏水,这些都在提醒主人:该空调可能已经到使用极限了。
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参考
彩色电视机8~10年
电热水器8年
空调器8~10年
电熨斗9年
电子钟8年
电热毯8年
电饭煲10年
电冰箱12~16年
个人电脑6年
电风扇10年
燃气灶8年
洗衣机8年
电吹风4年
微波炉10年
电动剃须刀4年
吸尘器8年
注意!家电也有“保质期”
消费警示
四川省消委会针对家电超期服役发布消费警示“看看生产日期,看看保质期”这是众多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养成的良好习惯。然而,在家用电器消费方面,很多人则抱着“新三年,旧三年,修修补补又三年”的观念。殊不知,超期服役的家电却会给人们的安全、健康带来隐患。
为此,四川省消委会日前发出消费警示:警惕家电超期服役。
调查
家电超期现象较严重
今年初,四川省消委会对全省居民家庭消费状况及预期的调查显示,被抽样调查的10个市(州)、48个县(市、区)、144个城镇社区、182个乡(镇)的5167个居民家庭中,家电超期服役现象均比较严重,其中电视机超期服役率达40.1%,特别是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与销售使用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仍有8.7%的家庭还在继续使用。
误区
消费者认为家电是“永久牌”
调查发现,许多消费者包括家电促销员对家电的“安全使用期限”不清楚或根本不知道;一部分消费者碰到过或听说过旧家电引发安全事故,但常误以为是质量问题,认为超期家电与安全事故是没多大联系的。
“对超期家电的不了解,一方面与消费者自身消费知识、安全意识、消费习惯有关,另一方面,则是部分生产企业对家电安全使用期确未明示。”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表示,一些经营者在销售时对家电有效期避而不谈,却大打价格、性能、服务牌,常以“终生保修”、“免费更换”的促销名头吸引消费者眼球,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消费者误认为家用电器是“永久牌”的,只要能用就不会“退休”。
那么,超期服役的家电有哪些危害?刘亚兵指出,安全隐患是超期家电的主要危害之一。由于家电的主要原材料是钢材、塑料、铜管、铝箔等,工作日久,一些部件老化、锈蚀,就会增加其漏电、燃烧甚至爆炸的可能性。因此,有人形象地把超期家电比喻成“不定时炸弹”。
此外,铅、汞、氟是许多家用电器的必用材料,超期服役很有可能使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外泄,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告诫
企业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
针对家电超期服役带来的隐患,四川省消委会提出:加强社会宣传引导,家电经营者、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家用电器安全使用期的宣传工作,帮助消费者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企业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应主动标明家电安全使用期限;消费者要更新消费观念,认真检查并及时更换超期家电。
小知识
家电安全使用参考年限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规定,家电安全使用参考年限为:彩电8—10年、电热水器8年、电冰箱12—16年、电饭煲10年、空调器8—10年、煤气灶8年、洗衣机8年、电吹风4年、个人电脑6年、微波炉10年、电风扇10年、吸尘器8年。
⑦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的行业活动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每五年一届。负责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定会费标准;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目标等。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中国电子电器服务节。商务部支持,每两年举办一届。首届服务节于2008年3月举行,以“迎奥运·有形服务·创造无限价值”为主题,旨在普及电子电器使用知识,转变消费者服务消费观念展示行业和企业服务有形化最新成果;认知电子电器服务价值,提升电子电器服务质量;推动电子电器服务产业链形成。2010中国电子电器服务节于2010年4月25日~5月5日举行,以“仿真生活服务体验美好”为主题。
中国国际化电子电器服务论坛。每二年举办一届。首届论坛以“服务理念与技术”为主题;第二届论坛以“服务顾客满意”为主题;第三届论坛以“服务创造价值”为主题。论坛旨在推动电子电器制造服务业产业化发展,推动服务商发展;推进政府制定服务政策,推进企业实施服务战略;分享服务创造价值和服务经营管理经验及成果;营造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服务市场环境,全面提升服务顾客满意。
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突出贡献奖表彰。每五年举办一次。表彰对象是为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理念、管理、技术、教育、科普、新闻媒介和协会工作等某一领域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已举办两届。
“金刚钻杯”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比赛。每二年举办一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中国商业联合会支持。已成功举办“‘金刚钻·海尔流媒体电视杯’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技能大赛”、“‘金刚钻·索尼杯’前台服务比赛”、“‘金刚钻·美的杯’电话中心服务比赛”、“‘金刚钻·海信科龙杯’房间空调器安装维修服务竞赛”、“‘金刚钻·清华同方杯’家电下乡电视及维修服务技能竞赛”。其中,“‘金刚钻·海尔流媒体电视杯’全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技能大赛” 中个人总成绩第一名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是中国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行业有史以来的最高荣誉。
推动全行业技术进步与创新。加强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维修性技术及其技术保障系统建设研究和应用推广工作,交流技术进步与创新成果。建设维修技术研究院、维修服务分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建设维修/维修性技术实验基地;建设设备(仪器/仪表/工具等)、从业人员职业装、维修服务用车辆等保障系统。
公示网点和价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商品退货换货修理规定》,向消费者公示维修服务网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检〔2005〕2379号《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向消费者公示安装维修服务价格。每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定为《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全国咨询服务月。
服务顾客满意度测评。推动政府制定顾客服务政策,推动企业实施顾客服务战略。以顾客关注点为焦点,全面提升服务顾客满意。依据商务部SB/T10425-200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服务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行业标准,测评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热水器、小家电、电脑、手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产品的响应性、保证性、可靠性、有形性、关爱性、公平性等服务顾客满意度。每年测评一次。
组织起草法规/标准/规范。协会组织起草的法规/标准/规范有:《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维修服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维修服务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房间空气调节器拆装和维修服务技术规范》、《家用平板显示电视接收机安装和维修技术规范》、《房间空气调节器拆装质量检验规范》、《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服务规范》、《房间空调器节能清洗维护规范》、《家用电子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家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业经营服务规范》等。
⑧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HOUSEHOLD ELECTRONIC APPLIANCES SERVICE & MAINTENANCE ASSOCIATION,缩写:CNHEAS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家电产品服务维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为行业业主合法利益的真正代表,维护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发挥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研讨。组织行业成员参与制定标准、行规、行约及实施指南;调查研究行业经营、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和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二)法规贯彻。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定适合行业发展需要的行规、行约,对行业进行引导,并组织实施。
(三)标准推动。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参与并组织制定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承担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资质等级、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等的测评鉴定,开展行业专业职业技能(技术职称)资格考评等工作。
(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五)权益维护。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中国家电服务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家电服务向服务商转化,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国家电服务商;大力支持、扶植中小服务维修企业建设和发展。
(六)关系协调。反映本行业广大企业的意见,协调行业、企业及会员间的关系。
(七)信息统计。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发布等工作,建立中国家电行业服务维修信息网,及时调查、研究、传递和反馈信息。
(八)服务推广。组织国内外的同行进行对外合作与交流;创新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技术交流。定期举办国际论坛和专题研讨,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职业教育。建立和发展定点培训基地和定点培训学校,搭建职业人才交流和服务平台;定期举办行业技术和岗位技能竞赛。
(十一)其它事项。完成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完成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家电生产、制造、经营、服务、安装、维修、回收再利用等业务的企业或组织机构,各地同业协会、学会,家电服务维修的相关监督管理、科研、教育、培训、检测、认证、传播媒体等单位和组织机构,从事家电服务维修的咨询、调查、中介等服务的单位,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凡热心家电服务维修事业的专业人士、专家学者或从业人士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执行本协会决议;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意见、建议和诉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行业行规行约;
(七)遵守本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九)自觉维护行业和本协会声誉,诚实守信,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目标;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须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提出需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的议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 年5 月29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⑨ 报低保需要什么手续
经济困难就可以申请低保。
1-6月低保发放完毕,注意查收,其他的等等中,有异常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
需要知道名单名册以及某人低保情况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因为涉及隐私,网上不宜公布。
需要举报或者投诉或者认为有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因为民政局是管理低保的法定单位。
许多网友问低保每个月是多少钱?或者某人的低保是多少钱?低保发放时间?低保类别,等级的回复:
钱多少是依据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申请人家庭具体的困难程度确定的,没有唯一的数字答案,有的会多点有的会少点。例如同为低保北京的低保与云南的低保,其低保金额不一样,北京的多,云南的少;同在北京同地方吃低保,其低保金额也不一样,一般困难户的少特困难户的多。
由于低保主要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钱多,有的地方钱少),因此各地方的低保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如类别的划分、补助等级的确定,补助金额的多少,最低生活标准线的确定、低保补助金是按照月发,季度发还是年度发等都需咨询当地民政局为准。
许多网友问中国残疾人的福利是多少?回复于下:
各个地区的残疾人福利都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详细的福利询问当地残联。有的富裕的地方福利会好些,比如深圳一个残疾人一年有1000快左右,有些地方可能一年都没有一分钱。要说残疾人福利就是香港了,香港一个残疾人一个月有1万-1万2千左右,比一般打工的还要高,大陆现在根本没法比。
低保只是保的买米钱,不保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发财致富。
有问题你可以向当地民政局咨询或者反应。
只要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有利于获得审批。
申请是一回事,
能否批准低保是另外一回事。
不申请鬼知道你困难。
官方认可的困难,就困难,不困难也困难,将会获得低保补助。
官方不认可的困难,困难也不困难,低保补助同你没缘。
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国城乡低保对象达7487.4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万人,月标准240元,同比增长7.1%,人均补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长15.9%;农村低保5179.6万人,年标准1136元,同比增长8.8%,月人均补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长2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建筑面积)、车辆、注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钢琴、电脑、空调、冰箱、名贵宠物、其他高档电器。另外注明: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复印件;残疾证原件、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后出具收入证明。
二、农村低保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是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一、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附官方说词: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行社会救助体系,以便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等。
低保是什么?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是我国社会救助重要内容之一,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国民基本生活。现行我国低保主要分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两大类型。
哪些人可以享受低保?
根据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如何申请低保?
在我国申请低保手续比较简单,由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经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则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低保标准是多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不同城市低保发放标准是不一样的(回答问题者注:你所在地区的标准咨询当地民政局)。例如广东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2015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650元,第二类地区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都是550元,第三类地区城市低保为520元,农村低保为386元,第四类地区城市低保为410元,农村低保为260元。
残疾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此前对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20%发放低保金,城乡分别发放每月80元和60元的重残补贴金。非重度残疾人在根据收入补差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再按照低保标准增发20%。根据此次出台的文件精神,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对残疾人的增发部分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120、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年提高,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定期复核,按月或按季度于首月10日前由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低保的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的
人民日报刊载低保中的常见舞弊与漏洞
2014年12月,已有青海、海南、内蒙古3个省份通报2014年清退不合标低保对象超过26万人。
不该“吃”的乱“吃”,一年多查纠150万余人。
青海全省2014年清退不符低保条件的人数占原有低保户总数比例达10%。预计到今年底,全省城乡低保对象数量将由2012年的63.5万人减少到56.7万人,年可节省财政资金2.2亿元。
违规低保并非个别地区现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全国查纠城乡低保错保漏保151.4万多人。
根据相关规定,低保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群众,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年老病残等生活常年困难的群众。然而,就是这些困难群众的一点微薄的生活来源,也被一些“官保保”盯上。
尽管近年来清理力度不断加大,违规低保仍一茬茬地再现。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共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0万余人,其中有大量的“人情保”“关系保”。9个月后,又有13.9万违规低保被清退。
一些“官保保”更是财迷心窍:河南洛阳市新安县五头镇民政所前所长张景华近日被曝出持有267个存折,全都是从困难群众那里收集而来,用以侵吞包括低保增补资金在内的各类困难群众补贴50余万元。不少群众不会使用存折,把存折放在民政部门托管,给了张景华可乘之机。
从1997年国务院下发通知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低保制度开始,到如今低保在城市、农村的全面覆盖,低保制度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为城市和农村的许多困难群众织就了一张“温饱之网”。然而,这本该由困难群众享受的福利,却有不少落入了“官保保”手里,令人痛心。
基层部门“欺上骗下”,“末梢腐败”频现监管漏洞。
2012年,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负责将申请材料等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然而,本该起到“承上启下”作用的基层管理部门却在许多“私吞”低保的事件中“欺上骗下”,既当审核的“裁判员”、又当申请的“运动员”。
根据规定,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流程大致可概括为群众申请-审查受理-家庭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然而,在这个流程中,常常会出现不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的情况,有的只是走走过场,甚至出现篡改、歪曲的现象,滋生腐败。
——不予受理,申请无门。一些官员为了保证与自己“关系好”的人拿到低保名额,在第一关就“关”住了一些困难群众。“低保户人选往往在村委会开会讨论前就已确定。”海南临高县一位村民说,其他贫困户即使申请也不会有回音。
——缺乏调查,公示不明。部分官员用各种手段不公开信息,把“背景”藏着掖着。湖南耒阳长坪乡谭南村原村支书黄国华等人竟篡改民主评议会议记录来决定低保指标的归属;还有一些地区的民主评议会长久以来没有村民代表参加。
——你来我批,蒙混过关。一些上级审批部门光履行“从纸到纸”的使命,不深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使得“审批”成了机械运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浙江温岭一社会救助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冒签他人名字的方式,26次冒领19名补助对象的补助款11万余元,并作为个人使用。而这场骗局,上级部门本只要根据规定履行好审核义务即可戳穿。
——一保“终”生,较少复查。根据规定,当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时,低保家庭应报告,上级部门应复核。然而,一些地方并不重视或是刻意无视这种动态管理,频现“死人吃低保”事件。2011年,江西省湖口县被曝出某村民过世后仍旧“领”了2年的低保金,而其子是当地民政部门干部。
畅通监督机制以清理“官保保”
“低保这个事情上,基层干部的权力太大。”中国农业大学[微博]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朱启臻如此感叹。在整个低保政策中,基层干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从而也就拥有着集中的权力。一些“官保保”玩弄职权,无视规章制度,把国家安排自己管理的低保当做发给自己的“红包”。一些基层群众把问题反映上去之后得不到反馈,反倒会“惹恼”基层干部,得不偿失,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针对低保不公现象,各地多次开展清理违规低保行动,并集中整改。记者发现,不少整改工作实际上在原有的低保政策中已有要求,如组织集体会议、近亲低保单独备案等,只是过去没能做到。然而,集中清理行动并非长久之计,“官保保”仍然不断再现。朱启臻认为,当前的低保流程严重缺乏监督,既没有监督主体也没有监督机制,使得国家补助没有给到应给的补助对象,困难群众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调研多地农村问题的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贺雪峰认为,要使得“官保保”问题得到长效解决,需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监督机制要落到实处,群众的举报要即时受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可以把权力更多地交给群众。”朱启臻表示,对基层干部权力的约束要从基层群众做起,让他们发得了言、见得了文、说得了话。“需要建立起一套健康的基层群众议事规则,完善监督机制,使低保信息公开透明。”
低保的法律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户死亡政策:
从《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查询到,基本殡仪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比如免除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用等。”对低保户可以减免。
减免的办理程序:符合减免政策的亲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按要求提供死亡证明、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
关于廉租房(低保房)政策资料:
低保房是百姓社会的口头语,指代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和经济适用房两种社会福利性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由于是社会福利性住房,因此两种住房的申请均需达到一定资格,由政府部门审批、摇号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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