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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器具维修费

发布时间:2022-01-08 07:07:26

A. 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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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法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6项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桅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叵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6项 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C.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采用的是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
注: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民政部门认为,假肢安装因人而异,选用的产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国各地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均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其产品价格,彼此差别较大,很难说哪一个厂家生产的哪一种器具就是“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在实务中,也不可能根据这些抽象概念和标准来确定应当给付的费用标准。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在规定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确定方面,原则上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当然在“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确定上,“普通适用”不是一项标准,而是人民法院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3.1该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普通”,比如当前市场上的假肢有三种:上臂机械手、电动假肢与肌电假肢。其中上臂机械手是最简单的一种,价格最低;电动假肢具有代偿功能,有三个自由度,价格适中;肌电假肢是最好的一种,可以意念控制,有三个自由度,但是价格最为昂贵。 对此的确定应当以电动假肢为标准,这既保护受害残疾人的权益,又排除了奢侈型、豪华型的标准。
3.2另外一个是“适用”,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3.3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标准不是绝对的,对于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如残疾程度比较严重以致普通适用器具不能满足辅助要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0条规定:“残疾用具费应当根据伤残结果和实际需要,按照国产中档用具的标准予以赔偿。今后需要定期更换残疾用具的,所需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今后实际发生费用后另行解决。”可见该规定的残疾用具费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有所不同,采用的是“国产中档用具的标准”。对于这种不一致,应当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统一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这一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意。

D. 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赔偿

1、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概念、性质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其性质属于受害人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全部赔偿原则和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一方面,全额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既不是双重赔偿,也不是安慰性的补偿,而是致害者必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仅仅因为配制辅助器具,赔偿数额高,出现“小伤残可赔天价,大伤残赔出低价”的情形,质疑、否定将残疾辅助器具费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残疾辅助器具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因此,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要注意结合全部赔偿费用的计算统筹确定,或在鉴定受害人护理级别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时,应考虑残疾辅助器具弥补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方法 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差额计算和定型化计算两种方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了折中的原则,即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现已支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具有具体损失的性质,应采取差额赔偿,只要符合合理费用的要求,实际支出多少就赔多少;对将来发生的器具安装、更换费用,只能抽象评价,具有抽象损失的性质,应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和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赔偿期限的规定,所确定的计算标准是抽象的,故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模式。 3、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民政部门认为“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在规定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确定方面,提出了二项原则性的基本要求—“普通”与“适用”。虽然在措词上更严谨、准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普通适用”,存在很大争议。 4、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有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是一个技术问题,这样规定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本人赞同此观点,但同时认为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在器具品种明确的前提下是相对固定的,即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同其类型、品种一并统一规定是可行的。 5、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在相关内容中阐述,“由于考虑到这主要是一个鉴定问题,《解释》没有以条文的形式如何确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本人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应当属于法律问题,并非鉴定问题或技术问题,赔偿期限理应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6、司法实践现状分析 下面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谈谈自己的看法。 1、确定赔偿标准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依据配制机构出具的残疾辅助器具品种、价格的意见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将残疾辅助器具的品种、价格、更换周期等一并委托配制机构出具意见。由于“普通适用”辅助器具的价格相差悬殊,配制机构不能准确理解和难以把握辅助器具费的赔偿理论和“普通适用”的原则,加上其本身又是残疾辅助器具的经销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出具配制意见,其合理性、公正性值得质疑。 (2)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法官询价能对残疾辅助器具的品种、价格进行全面了解,可以较准确地把握裁判分寸,但费时费力,且可因询价不全面或带有主观倾向性,出现误判和枉法裁判的可能。 (3)按照市场上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确定。这是目前多数高级人民法院对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将“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注解为“国产的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虽然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仍然是个难题。而且只要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案件,都要对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进行一番论证,同样费时费力,还会出现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不一致的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上述三种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的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方式(1)是最常见的,也是最不可取的。方式(2)、(3)虽可行,但费时费力,缺乏规范性、统一性。最佳方式是制定统一的各类“普通适用”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将赔偿标准固定化。既符合残疾辅助器具费定型化赔偿理论,又便于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

E. 如何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因交通事故致残,对受害人今后的学习、工作、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都会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使残疾人员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根据残疾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配备一些辅助用具,以补偿其丧失的功能,是十分必要的。残疾辅助器具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轮椅、假肢、义眼、助听器等。

F. 工伤残疾用具费是否可以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如何计算

如果你有工伤保险的话,安装假肢的辅助器具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出的,不能一次性提出。
如果你没有工伤保险,你可以跟厂家协商一次性解决的问题,后续的假肢费用也可以一起谈判。
三万多的假肢5年左右换一次,每年维修费在4-5%

G. 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有:1、受害人治疗终结后定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其赔偿必要的残疾及辅助器费;2、残疾辅助器费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为标准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H. 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怎么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的相关规定:
1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对第32条的“条文主旨”一栏中写到“人民法院对于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权利人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I.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更换周期

1、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曾有建议主张“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除以残疾辅助器具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确定。”不过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未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因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是一个技术问题,关系到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对此不能草率,根据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可以达致最好的效果。
2、什么样的鉴定机构可以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根据民政部门的介绍,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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