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家用电器公司一般申请哪些资质证书
首先,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和18001管理体系认证,这三体系是最基本的证件,其次内是十环认证、企业信用容AAA级评定证书、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这几个项目对于中小企业是比较难办到的,因为条件多费用也较高。
⑵ 家用电器到底有哪些认证
一般有这两个吧
1、CCC标志:3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专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3C认证的全称属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出口、销售和使用的各类产品必须取得3C认证。只有通过3C认证的产品才能被认为在安全、EMC、环保等方面符合强制要求。
2、CE标志:欧洲共同市场安全标志,是一种宣称产品符合欧盟相关指令的标识。使用CE标志是欧盟成员对销售产品的强制性要求。目前欧盟已颁布12类产品指令,主要有:玩具、低压电器、医疗设备、电讯终端(电话类)、自动衡器、电磁兼容、机械等。
⑶ 小家电生产企业需要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吗
明确告诉你,只有强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目录里的产品才需要,像小家电这种对人体造不成伤害的,不需要
⑷ 国内制造企业制造商必备的资质证书有哪些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体系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有的行业还需要资质等级证书。
行业对应的资质证书如下:房地产企业:要求有土地开发资格证、房屋预售资格证,建筑安装许可证等。
装饰企业:要求有建筑安装许可证 防火许可证。
粮食企业:要求有粮油经营许可证。
出版、印刷企业:要求有新闻出版印刷许可证。
餐馆饭店企业:要求有卫生许可证。
防火防盗保安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求有公安局防火、防盗、等资格证书。
打字复印企业: 要求有公安局许可证等。
森林企业:要求有林业经营许可证。
渔业企业:要求有捕捞许可。
⑸ 开一个小型电器加工厂需要办些什么证件
开一个小型电器加工厂需要办营业执照,办理条件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专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属》;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5)家用电器制造企业需要哪些资质扩展阅读:
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⑹ 生产制造企业要办理哪些许可证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③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以实际办理要求、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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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家用电器企业需要哪些证书哪些认证哪些资质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CCC,可选择做三体系等其他认证
⑻ 成立一个家用电器厂要办那些证件
营业执照这是第一个,
各个地方不一样,
有的三证合一,有的五证合一,
你这是家用电器应该还要3C强制认证吧,
最好先去当地工商部门咨询一下。
⑼ 小家电生产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小家电生产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CCC认证。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9)家用电器制造企业需要哪些资质扩展阅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