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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维修费证据

发布时间:2021-11-14 00:01:50

① 交通事故护理费证据有哪些,如何证明交通事故

护理期间为住院期间,需要提供病历本,上面也记载了需要几人护理。
护理人需提供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工资表,以及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
单位不能提供工资表的,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单位所属行业,按照行业统一标准计算护理人误工工资。
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可以主张按照该省份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统一标准进行赔付,或要求按照当地护工平均工资赔付。
护理人为农村户口,且无固定工作的,可以按照农林牧渔业统一标准赔付。
农林牧渔业统一标准为最低标准。

② 交通事故护理费证据有哪些,如何证明交通事故护理费

医院开的证明和三期鉴定都行。

③ 怎样做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车辆索赔需要哪些证据

近几年交通事故频发,恶性交通事故在多地都有报道。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能协商一致解决最好,协商不成的,就需要诉诸于法律。那么,发生交通事故起诉索赔需哪些材料呢?今天就由我为大家分享一下:因交通事故想要起诉的,除了起诉状之外,还需要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的证据;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如果没有做伤残鉴定的,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案,由交通警察对肇事者及肇事车辆依法进行处理,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保存好自己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果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注意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④ 交通事故修车费如何认定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自然需要对之进行维修才能恢复其事故前原本的适用性能及状态,这属于恢复原状的责任类型之一。由于机动车的维修需要专业技术,是一种特定行业,因此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要委托专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来进行,由此也就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即修车费。这就使恢复原状责任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即通过对修车费的赔偿,最终实现了对机动车的恢复原状。所以,修车费体现的是被损坏的机动车本身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它属于因机动车被损坏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修车费是争议很多的一个问题。案例一:原告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以及维修清单,还有受损车辆的照片;被告认为原告修车花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修车费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由于汽车修理基本都是专业维修公司进行,因此维修单位出具的费用发票及维修清单就成为确定修车费的重要证据,它们能直接证明修理支出费用。在该案中,原告提供了发票和维修清单,还提供了受损车辆照片作为旁证,应该说是比较充分地证明了修车费用;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只是主观认为费用过高,这种没有证据支撑的当事人个人意见是很难被采信的。案例二: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用三万余元。原告提交了维修费发票,但该发票是在车辆修理完成后两个月才开具。法院考虑到原告提供的发票与维修时间存在差距,不能完全反映原告车辆维修真正损失,根据车辆受损的实际状况酌情判断修车费为一万元。 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虽然是能直接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如果它们存在无法消除的瑕疵,那它们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在该案中,由于发票本身存在的瑕疵,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能够消除这种瑕疵,所以发票所证明的金额就不能被采信。当然原告可以通过举证来消除发票存在的瑕疵。案例三:原告的货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四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两者数额虽然一致但费用项目有差别,经法院调查,维修单位认可维修费已经实际收取;被告认为发票为虚假并进行了举报。法院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原告货车已经实际进行了修理,发票问题不影响原告修车的实际支出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车费为准来确定损失状况。 在案例二的说明中已经提到,如果维修费发票或维修清单存在瑕疵,那其证明力将受到一定影响。由于针对的是同一个维修事实,所以修车发票与维修清单应当能够对应,不仅数额上而且在收费项目上也应当基本一致。但在该案中,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的收费项目却有差别,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取证来消除这个瑕疵。该案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消除了该瑕疵的影响,最终确定了车辆修理实际支出费用。案例四: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七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费发票;被告则认为原告修车费过高不合理,提供了受损车的照片。法院认定照片只能说明受损车辆当时的外观情况,说明不了哪些部分应当修理以及相应的合理费用,也就不足以推翻由发票以及维修结算单所证实的实际修车花费。 修车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受损机动车的照片只能说明车辆外观,不能决定车辆修理情况,因此对修车费而然车辆照片只是一个旁证,它是对抗不了维修发票和清单这种直接证据的。案例五: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五千余元。诉讼中,原告提供发票证明维修费用为五千元;被告认为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妨害被告获取保险理赔,还认为原告修车时间过长和费用过高。经价格鉴定确定原告车辆维修为五千元。法院根据发票和鉴定结论认定了原告主张的修车费,并认为在没有规定或约定禁止的情况下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并无不妥,是否存在延误修车时间的情况不足以否定修车费用数额的合理性,被告是否能获取保险理赔不妨碍其对原告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通过发票和维修清单就可以证实修车费,但有时也可以通过价格鉴定来确定。不过除非双方争议较大的或者车辆维修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不需要通过价格鉴定。该案通过价格鉴定,更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修车费。这也说明了发票和维修清单是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它们不能取代修车费事实本身,即使没有发票或维修清单,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修车费;在有发票或维修清单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通过价格鉴定程序来对修车费的实际数额进行核实。此外,车辆受损害后自然需要维修,受害人自行选择修车单位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而且似乎也没有必须让侵权人选择修车单位的过硬理由。即使客观上因此造成了侵权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这也是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不能妨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修车时间的长短一般取决于修车单位而不是受害人,而且也决定不了修车费的数额,因此不能影响对修车费的认定。案例六: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万余元。原告车辆先被托运至被告选定的修理单位,准备修车,但原告又自行改变修车单位,将受损车辆托至另一家修车单位。因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原告车辆修理前,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了定损及拍照,定损全额为八千元。但原告提供的发票及维修清单证实其实际修车花费二万余元。法院依据维修清单,结合定损清单和照片,认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时,受害人是有权选择维修单位的,但在侵权人已经选定了修理单位并且受损车辆也已运至该维修单位的前提下,如果没有特殊理由,一般没有必要更换维修单位。不过即使这时受害人仍坚持更换维修单位,也是无可非议的,不能因此而否定修车费本身,最多让受害人自行负担更换维修单位所发生的运送等相关费用即可。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是对车辆损坏情况的一种专业性意见,但它取代不了车辆的实际修车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决定修车费具体数额的法定职权,如果单纯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来确定修车费,是不符合重证据司法原则的。然而,虽然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不能绝对的作为认定修车费的唯一根据,但其作为能够反映车辆损坏情况的专业意见,是可以作为认定修车费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的。因此在该案中,虽然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能够证明其实际花费两万余元,但由于事故当日保险公司定损仅为八千元,两者差距较大,这就可以从侧面印证实际修车花费确有不合理之处。该案法院综合考虑全部证据情况确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很好地体现了重证据的司法原则。

⑤ 交通事故车辆修理费,花多少不一定就获赔多少,要看证据

不错,即使因为抄有争议诉袭至法院,还是要提供证据。
1、肇事方有保险,通过保险公司勘察、定审,一般都能反映真实损害情况。保险公司是专业公司,没有相当水平,业务也开展不下去;有作弊的定审员,饭碗也会不保。对保险公司的定审有异议,可以诉至法院,但是要有相当过硬的证据,而且即使获得更多赔偿,也相差不多。加上打官司的花费,一般人都耗不起。2、没有保险,可以通过物价局下属的“估价所”进行损失鉴定。3、肇事方没有保险,受害方自己选择修理单位。这是受害方的权力之一,但是必须提供完整的照片、修理发票并附上修理清单。任何环节有瑕疵,都有可能被质疑、被拒赔。毕竟要从人家口袋里掏钱,还是比较难,与事故刚发生时相比,完全是两码事了。

⑥ 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标准的护理费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护理费的计算有三个基本参数: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员人数和护理期限。以上每一参数都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1、护理人数的确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此处规定的另外情况是指,如果受害人伤情特别严重,那么很有可能一个护理人员照顾不过来,那么就可以要求二个或以上人员来进行护理。但是如果要求护理人员超过一个的情形时,需要记住要有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开具相关证明。否则法院在认定护理费赔偿时,只会按照一个人来计算。
2、护理期限的确定。如果受害人出院时就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就为住院的时间;如果出院后尚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仍需护理的,则需要根据出院医嘱中建议护理的时间确定。
3、护理人员收入的计算。这是护理费最关键的部分。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下护理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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