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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有设施维修费

发布时间:2021-11-09 12:12:50

1. 小区内公共设施被损坏,该谁来负责维护

如果当时小区里的公共设施被损坏的话,那么肯定是找到相应的负责人来进行维修如果有人恶意损坏小区公共设施的话,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维修这些公共设施。

如果是共用单位或者是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就需要有这个单元房的所有居民共同承担。除此之外,如果一栋楼房有两个单元门的话,也需要让这栋楼的居民对维修费进行分摊。总而言之就是在维修这些公共设施的时候,如果没有能够找到准确的负责人的话,就必须要让这个项目的受益人共同分担这些维修费用。当然如果能够找到责任人的话,最好这样子就可以明确到人,让负责人对这些维修费用进行承担,但是有时候这些公共设施是因为时间太过老旧的原因并不是由某些人恶意破坏的,所以在这个时候就需要让大家共同分担这些维修费用。

2. 小区公共设施损坏是由物业还是业主承担维修费用

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由物业公司还是业主承担维修费用的情形,%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内进行详细容规定,物业公司可以与业主通过协议方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具体情况,请物业公司和业主沟通协商确定。

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3.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不包括哪一些

当有人在你居住的小区楼前空地上建起一个经营性收费停车场,你在有偿使用该场的同时,还要负担这块地的清洁费用,你能泰然处之吗?当某日物业公司通知你交纳原本不属于楼房公共部分物业管理费用时,你愿承担这笔费用吗?只有了解了小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区别后,住户才能明明白白地地交物业管理费。
从住宅建筑本身来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体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两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显然,分摊到商品房房价中的由购买房屋者负担的小区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公共绿地、花园、道路及楼房前后左右的空地。
从商品住宅楼分摊的土地面积来看:
1、楼房基础实际占用的土地即楼基部分,楼内所有住户均对这部分土地使用权按份额共有。
2、楼前滴水或楼基至公用道路之间的土地和楼后由楼基至化粪池或公共道路之间的土地即楼房周围为该楼服务的土地,应为楼内住户按份额共有。
3、商品楼房价在小区内的公共用地的取得费用已分摊到房价之中,所以,其小区内的公共用地也应为小区内所有住户按份额共有。
正因为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费用最终是以进入房价的形式由购房者来承担的,所以购房者对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既拥有自己享有的权利;又有交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由此可见:
1、住宅小区业主对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对于自有房屋,由于产权归属个人明确;而对于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由于其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必须由全体业主同意后才会有效。
2、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任何业主只能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共同承担义务,共同维护,不能在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占用土地上建筑任何属于其自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此范围内建筑任何为其创利的经营性设施。
3、在小区楼房出售前,其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一旦楼房售出给业主,则表明小区楼房的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所有权也随同房屋一样被转移给业主,而对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的任何变动,都需通过全体业主的同意。
4、当业主入住小区达到40%以上时,要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明确共有、公有部分的范围。

4. 物业管理的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用由谁承担合和社区论坛里有详细的介绍吗

1.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版电视、电话、宽权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2.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对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3.可以委托可以通过管理物业费的管理平台。比如合和 社区。可以通过大数据以及信用数据来收取物业费。

5. 物业维修公共设施的费用要业主承担吗

是从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支出维修费用。
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超过保修期物业属的公共设备设施的损坏物业公司申请业主委员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经过同意物业公司予以维修。
物业公司不得维修公共设备设施直接向业主收取维修费,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小区公共设备、设施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6. 物业公共设施维修费问题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版次性代为收取的权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维修基金不是针对某一位业主的房屋进行维修而言的。 你的屋顶漏水,物业公司给你维修需要你支付费用的。具体费用每个省市小区都存在差异,你要物业公司出具收费标准并给你开发票。

记得采纳啊

7. 关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有哪些法律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抄六章
第七十九袭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房屋修缮费可以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吗

您好!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望采纳,谢谢

9. 物业收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1.27元/年.m2,我们叫物业讲清楚这个费用的用途对吗

公共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公共设施的轻重代表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达程度,公共设施是否人性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自然有各种各样的尺度,但其中有一种不成文的尺度,是全世界各国都公认的尺度。这个尺度既有趣,又十分客观,绝对令人信服。那就是要看这个国家公共设施的“重量”。
你去称一称这个国家公共设施的重量,就知道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有多高。这个标准准确无误,说明一切,甚至不用再说任何别的!
早在1917年前后,英国人的一些公共设施,都是以分量的沉重程度来论的。比如街道旁的垃圾桶、护栏、邮箱、铁椅,甚至汽车站牌,等等等等。都沉重得让人吃惊。谁也休想移动它一下。因为公共设施如果太轻,就会被人挪动、搬走、偷盗,然后去销赃。就连轻一点的广告牌,也会被人连根拔起,扛到废品站去换几个零钱花儿。
英国人对此曾非常苦恼,却又想不出什么好办法。因此,不得不把这些设施制造得沉重、再沉重一点,重到让人搬不走、挪不动的程度。这也一度成为了英国人制造公共设施的一个标准。就是一个垃圾桶,最好也要造三百公斤以上,不然,崭新的垃圾桶白天刚刚摆在街上,夜里便会被人扛到废品站去。尤其是在郊区,高大的汽车站牌,白天立起来,夜间就不翼而飞了。
英国的监督部门,不得不一再要求公共设施的制造商们,把设施做得重一些,重到必须用吊车来吊装拆卸为止。这就是英国人早期的文明程度,就连英国自己的民众,对此都忍无可忍。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六七十年过去,渐渐地,英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文明的国家。其中的标准之一,就是他们的社会公共设施,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最轻巧的公共设施。垃圾桶都是可以随时搬走的,清理起来十分方便。电话亭、路边的护栏,也是可移动的,简单方便,而绝不用再担心被人搬走卖掉。
据世界公共设施组织统计,凡是公共设施沉重结实得让人吃惊的国家,一定也是文明程度相对较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再结实的站牌、护栏、座椅、垃圾桶、井盖,也都有被人搬走卖掉的可能,防不胜防。
因此,世界公共设施组织自成立以来,从不提倡所谓公共设施的“结实”,因为历史证明,越是设施结实的国家,公共设施也就越倒霉,被破坏、偷盗的现象也越严重,他们提倡的反而是一种轻巧。
至今有不少国家为了便利,垃圾桶、电话亭等都做成了带轱辘的,可随时根据需要移动。不过要是在一些落后国家,还是万万不行的!因为有可能会在夜深人静的时候,被人推到自己家去,或是被盗贼直接推到收购站去。
在每两年的世界公共设施展销会上,世界公共设施组织从来不把公共设施的重量列为评比的标准。他们更希望的是公共设施的耐用、美观、轻巧、大方。因为只有可以随时挪动的公共设施,才更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目前,中国的公共设施还不得不把重量列为制作时的一项重要标准。最少,没有人敢忽略公共设施的重量,这实属一种无奈之举。在城市,公共设施被砸、被盗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只有用牢固、结实、搬不走的重量来抵御这些社会不良现象。这虽然是一种笨法子,但在人的文明程度还没有达到一定高度时,全世界的做法也都大同小异。
在非洲,在一些不发达的国家,你会看到,许多公共设施至今还都被沉重的大铁链子相互拴住。
公共设施的设计者们,无不希望中国的公共设施,有一天也会变得轻巧、美观、大方,以随时可以挪动为标准,而再无人去破坏、偷盗,更无人再去收赃。到那时,中国的文明程度才是一个相对合格的标准,而不再是由哪个部门的自我宣称和标榜。
社会是人所生存的人化的自然,他的存在需要一定的基本条件和秩序。国家是维持这个秩序和提供基本条件的机器。
国家的存在以人会中的人为基础,离开了人的国家不成为国家,人的物质需求是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的,国家为了满足不同人的相同需要的时候,为了节约国家机器的开销成本,满足机器运作的条件,便提出了公共设施的方法,方法的有点显而易见,因而要大力发展公共设施,公交地铁都是,也减轻了国家的负担,每人一辆汽车是不可想像的。但是要控制公用设施的比例,因为人是需要一定的私有空间的,公共设施过多的话,利用率低下,势必会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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