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集成电路的是上市公司,有哪些
600198 大唐电信(600198)全资子公司大唐电信微电子公司,公用电话IC卡、SIM卡和UIM卡及其芯片等,2000年度营业收入超亿元的4家IC设计企业之一。 000063 中兴通讯(000063)投资3000万元,持有深圳市中兴集成电路设计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设计,开发,生产和经营各类集成电路及相关电子应用产品。 600770 综艺股份(600770)出资中科院计算所(拥有我国第一款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性能通用式芯片“龙芯”性能与Intel 486 相当)深入研究“龙芯”。 600817 宏盛科技 投资450万元,持有上海宏盛世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90%权。计划投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项目。 000850 华茂股份(000850)投资200万元持有20%股权,与中国科大科技实业总公司合组厦门中科大微电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通讯类、消费类电子产品的IC芯片软件设计。 600171 上海贝岭(600171)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相关模块的设计制造。投资1500万美元,持有上海先进地导体制造有限公司34%股权,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加工。 600895 张江高科(600895)投资5000万美元入股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美元参与组建泰隆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000959 首钢股份(000959) 投资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集成电路项目华夏半导体制造公司,预计2002年开工建设,2003年下半年投产。与中科院微电子中心合作设立北京华夏策电子工业技术研发中心。 600360 华微电子(600360) 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功率半导体器件的设计、开发、芯片加工及封装业务。 600608 上海科技投资5005万元,持有江苏意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65%股权,微电子产品的研究、技术开发,微电子行业投资微电子产品的销售。意源微电子投资500万元,持有苏州国芯科技有限公司33.3%股权,以32位嵌入式微控制器为核心的技术与产品的开发销售。 000418 200418 小天鹅持有74.4%股权,与泰国孔雀电器、香港和兴泰合资无锡小天鹅佳科电子有限公司,国内技术最先进、销售量最大的计算机控制器生产基地,年产400万块微电脑程控器。 000733 振华科技(000733) 厚膜混合集成电路 。 000509 天歌科技协议投资4000万元与上海交大、上海集成电路设计研究中心共组上海交大集成电路有限公司,集成电路。 600651 飞乐音响(600651)智能卡应用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智能卡及期终端设备制造。持有上海长丰智卡有限公司68.1%股权,智能卡芯片模块封装。与法国合资的上海浦江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IC卡印刷、芯片封装。 600800 天津磁卡 IC资料卡及其专用读写机具。 000506 东泰控股 投资2100万元,持有江阴长江磁卡有限公司70%股权,国内最大的IC卡卡基材料生产基地之一。 600205 山东铝业投资1500万元,持有山东山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75%股权,经营IC芯片及模块、集成电路等高科技项目。 600100 清华同方投资300万元,持有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50.1%股权。投资200万元,持有深圳长缨智能卡有限公司5%股权。与清华大学数字电视传输技术研发中心合作实施地面数字多媒体电视广播传输系统发射端和接收端的专用集成电路芯片设计。 600891 秋林集团 持有黑龙江北方华旭金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股权。 600520 三佳模具 集成电路塑封模具,产量,销售量全国第一。 600206 有研硅股(600206)单晶硅、锗、化合物半导体材料太相关电子材料。投资11700万元,持有北京国佳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65%股权,重点建设6寸区溶硅单晶生产基地和重掺刊硅单晶生产基地。 000925 浙大海纳 单晶硅及其制品、半导体元器件。 600638 新黄浦(600638)公司投资建设的上海科技京城高科技园区设有国家火炬计划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 600690 青岛海尔(600690) 海尔集团在北京成立海尔集成电路设计局。
❷ 全球第一、二、三大集成电路生产基地
2009年集成电路制造行业复重点企业排制名
集成电路制造行业销售收入前十位企业排名
排名
企业名称
1
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2
恩斯迈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3
奇梦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4
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
5
奇梦达模组(苏州)有限公司
6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7
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8
威讯联合半导体(北京)有限公司
9
纬创资通(中山)有限公司
10
伟创力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艾凯数据研究中心整理
集成电路制造行业利润前十位企业排名
排名
企业名称
1
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2
海力士意法半导体有限公司
3
飞思卡尔半导体(中国)有限公司
4
成都航天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5
江阴新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
英特尔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7
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8
环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9
上海华虹NEC电子有限公司
10
上海松下半导体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艾凯数据研究中心整理
❸ 国内集成电路做的最好的公司有哪些
中芯国际
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十四、本通知所称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五、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六、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❺ 中国大陆有哪些制造芯片的大公司
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规模还是比较大的,2018年产业规模约为5740亿元。2012年以来平均每年增长率超过20%。其中设计行业占40%,制造和测封各占30%。
目前在A股市场上,有几十家集成电路上市企业,但它们的市值总和还抵不上一家台积电。台积电的最新市值1882亿美元,折合高达1.27万亿元人民币。
❻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怎么认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一、认定机构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开展认定工作;
2、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工作,审核批准认定结果;
3、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二)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为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机构,负责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申请;
2、具体组织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
3、负责集成电路企业年度审查,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以及6英寸(含)以上硅单晶材料生产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产品生产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与能力;
(三)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建企业除外);
(四)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企业无恶意欠税或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三、认定程序
(一)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请,依照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二)认定机构应依照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审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及相关资料,主管部门于45个工作日内联合发文确定或将否定意见告认定机构。
(三)认定结果在认定机构的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国家对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按规定的时限向认定机构提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资格。认定机构出具年审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取消。
❼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为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五、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六、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七、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二条执行;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第(三)项中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调整为“不低于2%”,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管理问题,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和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❽ 符合哪些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