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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集成电路

发布时间:2021-02-24 11:31:38

❶ A股多只芯片股市值超千亿,这种情况是什么导致的

随着如今我国科技的发展,关于芯片的话题也是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关于高端智能制造方面,芯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今,芯片行业的发展在我国已经得到很大重视,最近A股市场行情比较不错,多支芯片板块公司股票市值更是超千亿,比如中芯国际、韦尔股份、闻泰科技等都已经是千亿级别市值。这是由于国家非常重视芯片行业发展,在国产芯片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最近还给出了相关政策支持,资本市场也很快做出反应,有关的芯片股便很快受到投资者青睐和追捧。我国芯片制造业的不断扩张,人才需求随之增加,对资本的要求也会增加。最近,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目的也就是为了推动芯片行业的持续发展,希望国产芯片的自给率能够在2025年达到70%,这就给予了芯片行业发展更多的推动力,有很大的替代欧美芯片的空间。芯片行业除了需要更多的高端人才外,资本市场的力量也是推动这个行业发展的关键之一,在生产、研发投入、运营管理等诸多方面都缺少不了资本的运作,而资本更加青睐于有发展良好势头的行业。在得到有关政策支持和未来发展空间大的情况下,有关的芯片股自然也会备受关注和追捧。

❷ 国务院大力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发展

[汽车之家行业]?日前,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若干政策》提出,我国将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八大方面给予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支持。

此外,《若干政策》还鼓励国际企业在华建设研发中心,此举可以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与国际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支持国内企业在境内外与国际企业开展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协作和国际标准制定。根据《若干政策》,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编辑点评:

《若干政策》的发布对于日益崛起的中国汽车产业智能化来说是个利好消息,各项切实有利的政策不仅可以推动本土相关企业的发展,也可以吸引更多相关行业的国际企业投入资源,长远来看有助于提升集成电路与软件产业的高度本地化。在这个全球化局势发生变革的当下,能够在高精尖行业把握关键技术将帮助我们占据主动权。(文/汽车之家丁伯骏)

❸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具体内容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七)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十五)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
(十六)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十八)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研究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促进在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
(十九)改善通关。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
(二十)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二十一)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
六、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二十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六)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
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八)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二十九)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❹ 中国第一次全面引进集成电路生产线是哪一年

中国第一次全面引进集成电路生产线是1980年。20世纪80年代,中美、中日交流日益频繁,中国开始兴起第一波大规模技术引进潮。

1982年10月,国务院成立以万里副总理为组长的“电子计算机和大规模集成电路领导小组”,重点负责整治因多头引进、重复布点造成的混乱现象。提出“六五”期间国家集成电路工业“建立南北两个基地和一个点”的发展战略。

之后中国第一块大规模集成电路诞生时,美国才刚刚推出1KB动态随机存储器(DRAM)。据专家估计,中美之间的技术差距大约为一代水平。

(4)国务院关于促进集成电路扩展阅读

一、电路发展:

1986年,电子部又提出“七五”期间集成电路产业“531”发展战略,即普及推广5微米技术,开发3微米技术,进行1微米技术科技攻关。主要路径是从美国和日本引进相关技术和设备。

电子部又提出“加快基地建设,形成规模生产,注重发展专用电路,加强科研和支持条件,振兴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战略。并决定实施了“908”“909”工程。

希望通过“以市场为导向,以CAD开发为突破口,产学研用相结合,以我为主,开展国际合作,强化投资,加强重点工程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建设,促进集成电路产业进入良性循环。”先后花费100多亿元从美国和日本引进生产线。

二、领先技术: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原来市场占有率极高的模拟电视机、影碟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电唱机等低端消费类电子产品逐渐淘汰。

国内有竞争力的品牌电视很快从20世纪90年代的50多个减少为10个左右,空调从110个减少到8个,冰箱从75个减少到10个,洗衣机从80个减少到7个。

低端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造成了低端芯片市场的迅速萎缩。相反,与智能手机、车载电子和平板电脑等有关的中、高端芯片市场则稳步上升。

❺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文件全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国务院2015年5月10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49个大项以及其他8项中的17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局令第28号) 此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2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此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 此3项为“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项目的子项 5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计划审批 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6 发展滞缓或主导产业衰退比较明显的老工业城市界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发改东北〔2013〕543号) 7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 8 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无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此3项为“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9 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10 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 《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计燃〔1987〕2001号) 11 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 教育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 12 省级自学考试机构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审批 教育部 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13 孔子学院(课堂)设置及年度项目审批 教育部 无 《教育部关于印发〈孔子学院总部机构设置以及教育部对外汉语教学发展中心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教人函〔2007〕12号) 14 国际科技展览会及其他重大国际科技活动审批 科技部 无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 15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16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 民政部 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17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人民银行、中投公司(薪酬审核部门)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05号) 18 提高企业单位费率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共同盖章的部门)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劳社部发〔1998〕2号) 此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项目的子项 19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征得同意的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0 土地登记上岗证核发 国土资源部 无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21 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1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8号) 22 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23 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24 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 国土资源部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25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 国土资源部 无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 26 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 27 直辖市人民政府申报的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发展建设总体规划审查 国土资源部 无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申报中国温泉之乡(城、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49号) 28 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9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水利部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30 农业种子种源进口免税审批 农业部 无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31 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 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32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此项为“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项目的子项 33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税务总局 无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6号) 3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此6项为“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3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6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7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8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 39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0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1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 42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 43 海南境外游客离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的审批 税务总局 海南省商务厅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 44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税务总局 无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此项为“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项目的子项 45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税务总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46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税务总局 无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47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8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49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50 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 税务总局 无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4号) 51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 52 药品行政保护证书核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无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发布) 53 省级人民政府美国白蛾除治技术方案及措施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美国白蛾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6号) 54 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小渊基金)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家林业局关于代发中日民间绿化合作委员会〈日中绿化交流基金资助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函》(林函外字〔2000〕247号) 55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保护工程区采伐天然林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无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 56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审批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林宣发〔2009〕84号) 57 国际重要湿地认证审核 国家林业局 外交部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58 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审核 国家林业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447号)
《“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财关税〔2011〕76号) 59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中国气象局 无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 60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审批 证监会 无 《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 61 证券交易所与境外机构重大合作项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项审批 证监会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62 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3 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国家能源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64 境外培训承办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外专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5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铁路局 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66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安全性审查 国家密码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密局发〔2009〕7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80项以及4个子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备注 1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这项为“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及使用方向、限额以上国外贷款项目及利用外资方案审批(不含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以内的对外借款)和限额以下国外贷款项目外债规模安排”项目的子项 3 国家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重要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这项为“重要行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地区和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大型企业集团(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5 全国研究生招生总量、普通高校本科生招生总量及分地区分部门招生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地方定价目录审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7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9 全国及分地区人口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卷烟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此项为“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包括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和干线运输计划,年度烟草专卖品购销储备计划)审批”项目的子项 11 全国普通高校本科生分学校招生计划、研究生分地区分部门分学校招生计划审批 教育部 12 国家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考试机构或其他组织合作举办境外考试审批 教育部 13 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和跨省招生生源计划审批 教育部 14 国家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 科技部 15 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重要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定审核 科技部 16 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 民族贸易县审批 国家民委 18 烈士评定 民政部 19 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审批 司法部 20 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财政部 2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财政部 22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事项审批 财政部 23 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财政部 24 部级荣誉称号评审表彰计划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5 公务员奖励实施方案审核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7 新设岗位、地区津贴(补贴)项目和调整标准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8 驻外使领馆人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以及驻港澳内派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29 非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0 发行社会保障卡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1 调整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此项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事项审批”项目的子项 32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事业单位计划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3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3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审查 国土资源部 35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审批 国土资源部 36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审批 国土资源部 37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审批 国土资源部 38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土地专项方案审批 国土资源部 39 农用地转用审查 国土资源部 40 土地征收审查 国土资源部 41 建设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核准 国土资源部 42 矿产资源规划审批 国土资源部 43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审核 国土资源部 44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5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确定的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6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的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7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8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49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 50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审批 交通运输部 51 中央安排前期投资的水利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立项审批 水利部 52 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水利部 53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水利部 54 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水利部 55 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审批 国务院国资委 56 口岸对外开放审批 海关总署 57 地方政府申请中、外籍民用飞机从我国非对外开放和限制开放机场出入境、陆路边境临时开放审核 海关总署 58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新闻出版
广电总局 59 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 体育总局 60 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国家统计局 61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审批 国家林业局 62 省级防沙治沙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3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省级规划备案核准 国家林业局 64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林业局 65 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6 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批准 国家林业局 67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 国家林业局 68 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国家宗教局 69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国家宗教局 70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国家宗教局 71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 国管局 72 中央国家机关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国管局 73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74 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及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审批 国家能源局 75 非国家外专局资助因公赴境外培训项目审批 国家外专局 76 国家资助赴境外重点培训项目计划和项目执行审批 国家外专局 77 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重点项目计划和专项经费审批 国家外专局 78 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 国家外专局 79 区域用海规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80 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命名、更名、注销审批 国家海洋局 81 区域用岛规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82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审批 国家文物局 83 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审批 国家档案局 84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批 国家档案局

❻ 集成电路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5免5减半。怎么理解

"获利年度"是指企业产生利润的那一年。也就是只要企业经营期达到15年以上,从获取利润的那一年起开始计算享受优惠。优惠期10年,为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

❼ 集成电路中的线宽和特征尺寸有什么不同

一个特定工艺的特征尺寸就是该工艺里允许的最小线宽,也就是最小沟道长度回(L)。
比如65nm工艺的特征答尺寸就是65nm,就是说设计的MOS管的L最小是65nm,而整个版图设计里不会出现比65nm更小的线宽。

❽ 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行业开展趋势怎么eimkt

8月来4日,国务院印发了《新时期促进源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作为新一轮鼓励集成电路与软件产业发展的“一揽子”政策集合,与此前的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相比,新的文件首次将集成电路放到了首位和最重要的位置,在减免所得税、增值税、关税,鼓励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进口,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可谓“干货满满”。

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5月我国集成电路进口量为406.1亿个,同比增长14.3%,进口金额为26607.5百万美元,同比增长11.1%,2020年6月我国集成电路进口量为420.5亿个,同比增长20.5%,进口金额为28894.5百万美元,同比增长18.6%,2020年6月前我国集成电路进口量不断增长。

集成电路用电子化学品主要包括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特种电子气体和环氧模塑料四种关键产品,其中塑料封装(主要为环氧模塑料)占近半市场。

——更多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集成电路行业市场需求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❾ 国务院《关于电子信息产业振兴规划和调整纲要》精神是什么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正式发布(全文)
2009年04月15日 21:41:26 来源:中国政府网

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对于促进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划,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电子信息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产业规模、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得到大幅提升。2001—2007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8%,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约6.3万亿元,工业增加值约1.5万亿元,占GDP比重约5%,对当年GDP增长的贡献超过0.8个百分点,出口额达521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36.5%。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基地,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数字电视等领域也取得一系列重大技术突破。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增速不断下滑,销售收入增速大幅下降,重点领域和骨干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利用外资额明显减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同时,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深层次问题仍很突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主线,坚持改革开放,强化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优化环境巩固规模优势,以重大工程带动技术突破,以新的应用推动产业发展。稳定出口,拓展内需,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保持电子信息产业平稳较快增长;集聚资源,重点突破,提高关键技术和核心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以用促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在发展中保稳定,在稳定中谋转型,加快调整电子信息产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针对当前外部市场需求急剧下降、全球电子信息产业深度调整的形势,采取积极措施,保持产业的稳定增长。同时,着眼长远发展,集中优势资源,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模式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体制机制,改善投融资环境,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创新型企业,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国家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坚持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以系统应用为牵引,加速技术自主开发。同时,继续加大力度吸引国际电子信息制造业和服务业向我国转移,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拓展企业海外发展空间,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三)规划目标。

促增长、保稳定取得显著成效。未来三年,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产业发展对GDP增长的贡献不低于0.7个百分点,三年新增就业岗位超过150万个,其中新增吸纳大学生就业近100万人。保持外贸出口稳定。新型电子信息产品和相关服务培育成为消费热点,信息技术应用有效带动传统产业改造,信息化与工业化进一步融合。

调结构、谋转型取得明显进展。骨干企业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自主品牌市场影响力大幅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收入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比重从12%提高到15%。稳步推进电子信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延长产业链,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特色鲜明的产业聚集区。产业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核心技术有所突破,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带动形成一批新的增长点,产业发展模式转型取得明显进展。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今后三年,电子信息产业要围绕九个重点领域,完成确保骨干产业稳定增长、战略性核心产业实现突破、通过新应用带动新增长三大任务。

(一)确保计算机、电子元器件、视听产品等骨干产业稳定增长。

完善产业体系,保持出口稳定,拓展城乡市场,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实现计算机、电子元器件、视听产品等骨干产业平稳发展。

增强计算机产业竞争力。加快提高产品研发和工业设计能力,积极发展笔记本电脑、高端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等重点产品,构建以设计为核心、以制造为基础,关键部件配套能力较强的计算机产业体系。大力开拓个人计算机消费市场,积极拓展行业应用市场,推广基于自主设计CPU的低成本计算机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打印机、税控收款机等产品。支持骨干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开拓全球特别是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

加快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充分发挥整机需求的导向作用,围绕国内整机配套调整元器件产品结构,提高片式元器件、新型电力电子器件、高频频率器件、半导体照明、混合集成电路、新型锂离子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新型印刷电路板等产品的研发生产能力,初步形成完整配套、相互支撑的电子元器件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无污染、环保型基础元器件和关键材料,提高产品性能和可靠性,提高电子元器件和基础材料的回收利用水平,降低物流和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保持国际市场份额。

推进视听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彩电企业与芯片设计、显示模组企业的纵向整合,促进整机企业的强强联合,加大创新投入,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快4C(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内容)融合,促进数字家庭产品和新型消费电子产品大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过渡,推动全国有线、地面、卫星互为补充的数字化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丰富数字节目资源,推动高清节目播出,促进数字电视普及,带动数字演播室设备、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的升级换代,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实现视听产业链的整体升级。

(二)突破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的关键技术。

抓住全球产业竞争格局加快调整的机遇,立足自主创新,强化国际合作,统筹资源、环保、市场、技术、人才等各种要素,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实现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关键技术的突破。

完善集成电路产业体系。支持骨干制造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艺升级。继续引导和支持国际芯片制造企业加大在我国投资力度,增设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完善集成电路设计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集聚。引导芯片设计企业与整机制造企业加强合作,依靠整机升级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支持设计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支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与科技重大专项攻关相结合,推动高端通用芯片的设计开发和产业化,实现部分专用设备的产业化应用,形成较为先进完整的集成电路产业链。

突破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瓶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面板生产为重点,完善新型显示产业体系。国家安排引导资金和企业资本市场筹资相结合,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成熟技术的产业化与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发并举,逐步掌握显示产业发展主动权。充分利用全球产业资源,重点加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努力在新型显示面板生产、整机模组一体化设计、玻璃基板制造等领域实现关键技术突破。

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着力提高国产基础软件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中文处理软件(含少数民族语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软件等重要应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技术、产品研发,实现关键领域重要软件的自主可控,促进基础软件与CPU的互动发展。加强国产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推动软件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大型骨干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增强企业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引导中小软件企业向产业基地集聚和联合发展,提高软件行业国际合作水平。

(三)在通信设备、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

加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业务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强化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运用,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新应用带动新增长。

加速通信设备制造业大发展。以新一代网络建设为契机,加强设备制造企业与电信运营商的互动,推进产品和服务的融合创新,以规模应用促进通信设备制造业发展。加快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下一代互联网和宽带光纤接入网建设,开发适应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特点和移动互联网需求的新业务、新应用,带动系统和终端产品的升级换代。支持IPTV(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建立内容、终端、传输、运营企业相互促进、共赢发展的新体系。

加快培育信息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把握软件服务化趋势,促进信息服务业务和模式创新,综合利用公共信息资源,进一步开发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信息服务业务。积极承接全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引导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外包数据处理、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等非核心业务,建立基于信息技术和网络的服务外包体系。提高信息服务业支撑服务能力,初步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产业国际化发展要求的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以研发设计、流程控制、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为突破口,推进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结合,提高工业自动化、智能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加速行业解决方案的开发和推广,组织开展行业应用试点示范工程,支持RFID(电子标签)、汽车电子、机床电子、医疗电子、工业控制及检测等产品和系统的开发和标准制定。支持信息技术企业与传统工业企业开展多层次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结合国家改善民生相关工程的实施,加强信息技术在教育、医疗、社保、交通等领域应用。提高信息技术服务“三农”水平,加速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壮大涉农电子产品和信息服务产业。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扩大内需措施。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电下乡、其他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拓展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空间,引导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宽带光纤接入网络和数字化影院建设,拉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完善普遍服务机制,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电信和广播电视覆盖,加速实现“村村通”。支持国内光伏发电市场发展和LED(发光二极管)节能照明产品推广。建立国家资金支持的重大工程配套保障协调机制,带动电子信息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发展,引导国内企业互相配套。

(二)加大国家投入。

国家新增投资向电子信息产业倾斜,加大引导资金投入,实施集成电路升级、新型显示和彩电工业转型、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新跨越、数字电视电影推广、计算机提升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软件及信息服务培育等六项重大工程,支持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鼓励地方对专项支持的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加大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投入。

(三)加强政策扶持。

继续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明确的政策,抓紧研究进一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并适当延长液晶等新型显示器件优惠政策。落实数字电视产业政策,推进“三网融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认定目录和标准。研究出台光伏发电和半导体照明推广应用的鼓励政策。

(四)完善投融资环境。

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电子信息产业的信贷支持。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有效发挥信用担保体系功能,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服务。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产业集聚区,扩大电子信息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试点。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积极发展风险创业投资,大力支持海外归国人才在国内创业发展。落实优惠条件,降低商检和物流费用,支持国外企业稳定在我国的生产规模,扩大投资。加强产业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产业集聚区发展环境。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促进电子信息产品研发、维修、配送及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

(五)支持优势企业并购重组。

在集成电路、软件、通信、新型显示器件等重点领域,鼓励优势企业整合国内资源,支持企业“走出去”兼并或参股信息技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鼓励金融机构对电子信息企业重组给予支持。

(六)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继续保持并适当加大部分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退税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电子信息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强化出口信贷对中小电子信息企业的支持。落实科技兴贸规划。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研发、生产基地,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拓展与国外政府、企业间的合作,大力推动TD-SCDMA等标准技术在海外市场的拓展和商用。落实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软件外包企业加快发展。

(七)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加强移动通信、笔记本电脑、软件、新型显示器件等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电子元器件、系统整机、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组成各种形式的产业联盟,促进联合协同创新。大力推进TD-SCDMA、地面数字电视、手机电视、数字音视频编解码、中文办公文档格式、WAPI(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数字设备信息资源共享等标准产业化进程,加强RFID、数字版权管理、数字家庭产品等关键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工作,加快制定工业软件、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集成电路升级等六项重大工程所需高端人才引进列入国家引进高层次海外人才的相关计划,提高国内研发水平。

五、规划实施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❿ A股多只芯片股市值超千亿,这对股民有什么影响

A股多只芯片股市值超千亿元,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据中国海关数据统计,2019年我国芯片的进口金额,远超排名第二的原油进口额。虽然整体芯片进口金额十分庞大,但是较2018年进口额却减少了,同比下降2.6%。业内人士认为,国产芯片的发展在呈加速态势。

A股多只芯片股市值超千亿元,所以说国产芯片的发展趋势大好,根据大环境的好坏,不好时,即使有机会也要管住手,在这个市场机可失,时可再来,但本金永远只有一次! 对于股民来说要见好就收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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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务院关于促进集成电路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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