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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诉讼

发布时间:2021-02-16 13:52:18

A. 您好,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受损车辆已经修完,但是对方嫌修车费用高拒赔,请问如果我要是去法院进行诉讼都

没有人员伤亡,就是财产财产损失,主要是车辆维修费,视情况主张因车辆修理产生的实际损失。起诉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相关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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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交通事故,我和对方车损坏修理费得七万多,对方有车损险对为起诉到法院能用车损险吗

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判定是谁的责任,修车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果这次交通事故是你的责任,就应该是你承担双方的修车费用,对方虽然有车损险,由于是你的责任,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不会给对方赔付的。应该由你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但你只有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不够修理费用,不足部分就得你个人承担,如果你不承担,对方就可以起诉你,法院也贵判你承担的。

C. 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赔偿问题,是否可以主张维修费用以外的车辆贬值费等其他费用

接到你的求助问题,现根据你所诉做如下解答;
你所要求的是受损车辆贬值损失费,实务中内法院是容支持这项请求的,法院判决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107条第2、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
你现在的情况,建议你进行以下操作:首先,应当保持车辆现状,然后,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车辆贬值损失费赔偿,请求数额可以先估算一个价值。在法院立案的同时向法院递交一份“车辆贬值司法鉴定申请书”。这样法院会根据你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办理鉴定事宜。等鉴定结果下来后,你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最终法院会依照你所鉴定的数额支持你赔偿请求。
另外,如果你们双方关系不是很僵,双方对非诉讼程序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可的话,可以不进行诉讼,双方可以一起到你们当地鉴定部门,申请车辆贬值鉴定,该鉴定部门一般是当地市或者区的“价格认定中心”就可以做。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帮助,有问题可以去我空间留言,我会及时回复~我空间里也有相关这方面的留言咨询内容,你可以一并参考。

D. 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赔偿有哪些

受害人以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自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应当提供合法营运及收入的证明。对该间接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予以支持。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E.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车辆维修费用缴付问题

回答你的问题:
1、这样流程不是很合理,不存在法的问题,这样情况都是两种选择,标准的应该是对方来给你交修车款,然后他的保险公司会把钱打进他提供的银行卡内。现在他要求你先垫付,也有这样情况,然后你把发票给对方,等保险公司把钱报回来,他在给你,这个没什么注意的,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面由他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将来他不给你,你就只能起诉到法院。最理想的办法,还是要他来给你交钱。一切就OK了。
2、首先要看对方是什么险种,要是只有交强险,保险公司最高就是赔付你2000元,不知道你修车花了多少钱?如果有商业险,那么你修车前要由他的保险公司来参与定损,一般到修理部后,修车部回和保险公司沟通,共同定价,只要保险公司同意了,那么就是全部报销的。小的保险公司都要换下的旧配件,只有几个大的保险公司不要,象中保、平安、中国人寿财险都是不要旧件的。
3、你把东西给他准备好了。交到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应该在10日内报销完毕,这个是有规定的,在保险条例里面就有。但保险公司把钱给他了。他什么时候给你这个就没有规定了。就看对方是不是诚信的人了。他要是不给你,你只能起诉到法院。
4、车损费你指的是什么?是撞坏了的修理费吗?还是你认为车陂撞后贬值了。这个没有赔偿的,但如果你是营运车辆,那对方要赔偿你修车期间的损失,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
5、给你个建议:最理想的办法就要求对方来交钱。但对方实在不交,你可以和对方的保险公司沟通一下,看能不能你和对方一起把票据交给保险公司,然后要求保险公司把报销的钱直接打进你的账户(一般几大保险公司都不支持把钱打进别人的账户,只支持把钱打进以保险人开户的银行帐号)。这个也是一个折中的办法。否则对方要是无赖,不给你钱,你也真是没辙,起诉很麻烦的。要么就要求对方来交钱。
不知道能不能帮到你,有问题继续追问吧。

F. 交通事故全责汽车维修费怎么赔偿

1、车辆维修的费用由自己先行垫付,开好正式发票,拿了发票向对方索赔
2、车辆内维修好之后打电话通知对方直接容去修车的地方直接去支付,发票直接开给对方
3、上面2个办法都不行的话,你先垫付之后拿了发票,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的资料去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具体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以下财产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G. 交通事故中车主怎么起诉肇事司机赔车辆维修费

首先,根据你的讲来述,这起交自通事故属于单方肇事,是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的;
其次,可以要求驾驶员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再次,如果无法就赔偿金额问题与对方达成共识,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如需帮助或有疑问,可电话或当面咨询。谢谢!

H. 交通事故修车费如何认定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自然需要对之进行维修才能恢复其事故前原本的适用性能及状态,这属于恢复原状的责任类型之一。由于机动车的维修需要专业技术,是一种特定行业,因此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当事人自己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要委托专业的机动车维修单位来进行,由此也就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即修车费。这就使恢复原状责任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即通过对修车费的赔偿,最终实现了对机动车的恢复原状。所以,修车费体现的是被损坏的机动车本身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它属于因机动车被损坏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修车费是争议很多的一个问题。案例一:原告的汽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以及维修清单,还有受损车辆的照片;被告认为原告修车花费过高,但未提供证据。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在审判实践中,修车费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由于汽车修理基本都是专业维修公司进行,因此维修单位出具的费用发票及维修清单就成为确定修车费的重要证据,它们能直接证明修理支出费用。在该案中,原告提供了发票和维修清单,还提供了受损车辆照片作为旁证,应该说是比较充分地证明了修车费用;而被告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只是主观认为费用过高,这种没有证据支撑的当事人个人意见是很难被采信的。案例二: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用三万余元。原告提交了维修费发票,但该发票是在车辆修理完成后两个月才开具。法院考虑到原告提供的发票与维修时间存在差距,不能完全反映原告车辆维修真正损失,根据车辆受损的实际状况酌情判断修车费为一万元。 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虽然是能直接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如果它们存在无法消除的瑕疵,那它们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在该案中,由于发票本身存在的瑕疵,而且原告没有证据能够消除这种瑕疵,所以发票所证明的金额就不能被采信。当然原告可以通过举证来消除发票存在的瑕疵。案例三:原告的货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四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两者数额虽然一致但费用项目有差别,经法院调查,维修单位认可维修费已经实际收取;被告认为发票为虚假并进行了举报。法院根据调查结果认定原告货车已经实际进行了修理,发票问题不影响原告修车的实际支出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修车费为准来确定损失状况。 在案例二的说明中已经提到,如果维修费发票或维修清单存在瑕疵,那其证明力将受到一定影响。由于针对的是同一个维修事实,所以修车发票与维修清单应当能够对应,不仅数额上而且在收费项目上也应当基本一致。但在该案中,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的收费项目却有差别,因此需要进一步的取证来消除这个瑕疵。该案通过法院的调查取证,消除了该瑕疵的影响,最终确定了车辆修理实际支出费用。案例四: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七千余元。庭审中原告提供了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费发票;被告则认为原告修车费过高不合理,提供了受损车的照片。法院认定照片只能说明受损车辆当时的外观情况,说明不了哪些部分应当修理以及相应的合理费用,也就不足以推翻由发票以及维修结算单所证实的实际修车花费。 修车费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受损机动车的照片只能说明车辆外观,不能决定车辆修理情况,因此对修车费而然车辆照片只是一个旁证,它是对抗不了维修发票和清单这种直接证据的。案例五: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五千余元。诉讼中,原告提供发票证明维修费用为五千元;被告认为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妨害被告获取保险理赔,还认为原告修车时间过长和费用过高。经价格鉴定确定原告车辆维修为五千元。法院根据发票和鉴定结论认定了原告主张的修车费,并认为在没有规定或约定禁止的情况下原告自行找单位修车并无不妥,是否存在延误修车时间的情况不足以否定修车费用数额的合理性,被告是否能获取保险理赔不妨碍其对原告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通过发票和维修清单就可以证实修车费,但有时也可以通过价格鉴定来确定。不过除非双方争议较大的或者车辆维修情况比较复杂,一般不需要通过价格鉴定。该案通过价格鉴定,更进一步佐证了原告的修车费。这也说明了发票和维修清单是证明修车费的重要证据,但它们不能取代修车费事实本身,即使没有发票或维修清单,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修车费;在有发票或维修清单的情况下,必要时可以通过价格鉴定程序来对修车费的实际数额进行核实。此外,车辆受损害后自然需要维修,受害人自行选择修车单位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而且似乎也没有必须让侵权人选择修车单位的过硬理由。即使客观上因此造成了侵权人无法获得保险理赔,这也是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问题,不能妨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修车时间的长短一般取决于修车单位而不是受害人,而且也决定不了修车费的数额,因此不能影响对修车费的认定。案例六: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二万余元。原告车辆先被托运至被告选定的修理单位,准备修车,但原告又自行改变修车单位,将受损车辆托至另一家修车单位。因被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在原告车辆修理前,保险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了定损及拍照,定损全额为八千元。但原告提供的发票及维修清单证实其实际修车花费二万余元。法院依据维修清单,结合定损清单和照片,认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时,受害人是有权选择维修单位的,但在侵权人已经选定了修理单位并且受损车辆也已运至该维修单位的前提下,如果没有特殊理由,一般没有必要更换维修单位。不过即使这时受害人仍坚持更换维修单位,也是无可非议的,不能因此而否定修车费本身,最多让受害人自行负担更换维修单位所发生的运送等相关费用即可。保险公司的定损只是对车辆损坏情况的一种专业性意见,但它取代不了车辆的实际修车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决定修车费具体数额的法定职权,如果单纯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来确定修车费,是不符合重证据司法原则的。然而,虽然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不能绝对的作为认定修车费的唯一根据,但其作为能够反映车辆损坏情况的专业意见,是可以作为认定修车费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的。因此在该案中,虽然原告提供的发票和维修清单能够证明其实际花费两万余元,但由于事故当日保险公司定损仅为八千元,两者差距较大,这就可以从侧面印证实际修车花费确有不合理之处。该案法院综合考虑全部证据情况确定了一万余元的修车费,很好地体现了重证据的司法原则。

I. 民事诉讼中的车辆损失费用有维修费用、停运损失费用等,包含车辆贬损费用吗法院支持车辆贬损费的主张吗

现在没有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费用;
在事故赔偿的民事诉讼中,一方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的贬值费用的,法院不会支持的。

J. 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起诉要多少钱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的规定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该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受损车辆必然需要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保险法的规定。车辆修理机构收取税率为17%的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该税额的发生系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车辆受损后必然产生的费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系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一个正常、合法、合理的渠道。因此,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得更加明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产生的 “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应予赔偿。即只要是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正常、合理费用就应赔偿,而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中显然就必然包括维修车辆的税费。
4、格式条款的效力。保险条款中所谓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显然属于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向投保人提供该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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