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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质保金

发布时间:2021-02-14 08:42:12

A. 工程完工后发生的维修费和质保金计入什么科目

工程完工后复发生的维修制费和质保金,新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不再计入制造费用。

新准则规定,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明确指出: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制造费用”科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项目是生产车间的机物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无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

B. 工程完工 后期维修没去 维修费是不是应从质保金里扣 如果质保金不够怎么办

当然从质保金扣啊,不够的话还得问你要

C. 建筑施工中的保证金不能满足维修费用时,甲方可否追要质保金费用

首先,甲方并不应该扣分包质保金,应该扣总包的,总包再进行专处罚。
其次,要分清是否由属于施工方原因造成缺陷,关键时刻可以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申请。
最后,工程竣工结算时,一般会留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确有施工方原因导致的质量原因的,扣质保金,超出合同约定期限的则不承担。

D. 保修金和质保金的区别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 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 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 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 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 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绝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 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 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属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 后果。

质量保修金为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 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 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 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 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7 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 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 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 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法 定孳息一并返还。

质量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 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 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 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 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 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 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施工单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届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随时可以 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及法定孳息。
摘自《中国建设报》

E. 因为维修,我们扣了他的部分质保金,现在质保金到期,我们该怎么做账呢。

维修费从质保金里扣除,质保期满,退回剩余质保金。

F. 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费用冲质保金,我方应如何做账

程完工后发生的维修费和质保金,新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不再计入制造费用。

新准内则规定,不容满足固定资产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明确指出: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制造费用”科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项目是生产车间的机物料消耗、固定资产折旧,无固定资产修理费项目。

G. 维修工程合同质保金和质保期是不是一致的

质保金和质保期不一致时正常的
质保金可以押2年,但是质保期可能是版几十年,看你约权定了
没有质保金的质保期,也是有效的,如果对方不履行质保义务,可以凭合同去起诉。
一般合同都有约定,如果不履行质保义务,业务有权另找单位维修,所需费用有质保义务单位承担。

建设部在2007版合同里引入了 缺陷责任期的概念,缺陷责任期满,质保金全部付给施工单位, 但是质保期不受影响,施工单位的义务期间是质保期。

H. 工程在质保期间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维修完后是否还扣质保金

对于施工方已经维修的,你方不需要再行扣除质保金。
只有施工方未进行维修,你方自行维修的,才需要就维修花费的金额扣施工主的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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