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交維修基金需要帶什麼材料
交維修基金需要帶的材料購房合同和身份證。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法律法規】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❷ 交維修基金需要帶什麼材料
1. 交維修基金需要帶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銷售不動產統一的發票或收據原件及復印件、購房者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購房者需要委託他人進行代辦契稅的,還需要提供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在特別賬戶中,所有的社區業主都要繳納相應的費用,而且費用是足夠的。假如這個費用不夠,其實所有的業主都同意,也不能使用,用於維修、保養的工程,都有在其使用范圍內,如果自己的水電維修等,是無法使用的費用。
2.維修基金這筆費用要在保證期過後才能使用,假如還在保證期,就不能使用這筆費用。對於社區公共設施、公共部件,房產是有保質期的,在保修期內如有故障,由房產負責維修,由於該費用主要用於維護和維修公共設備或公共部件,涉及公共利益,業主應當支付房子的特殊維修基金根據個人財產的面積,和特殊維修基金的第一階段的房子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2%的地方的房子裝修成本,按照單位出售的多層住宅不低於售價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價的30%,從售價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以在使用該費用時需要2/3以上業主同意。
3. 建築物維修基金,用於建築物質保期滿後建築物主體結構、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翻新改造工程。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分是指室外牆壁、大廳、樓梯間、走廊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上下游管道設備、配電電纜設備、電梯、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停車場、車庫等。房屋及有關配套區域內的公共體育設施和其他共有設施、設備。
拓展資料
如果社區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在維修資金的使用上,應由行業權威根據業主反映,以及在平時的工作檢查中發現的一些安全隱患,確認需要進行維修。然後發起業主大會,經過業主大會表決,授權行業權威機構開展相關維修招標事宜。
❸ 交工維都需要什麼
交維修基金需要帶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銷售不動產統一的發票或收據原件及復印件、購房者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果購房者需要委託他人進行代辦契稅的,還需要提供委託書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在特別賬戶中,所有的社區業主都要繳納相應的費用,而且費用是足夠的。假如這個費用不夠,其實所有的業主都同意,也不能使用,用於維修、保養的工程,都有在其使用范圍內,如果自己的水電維修等,是無法使用的費用。
維修基金這筆費用要在保證期過後才能使用,假如還在保證期,就不能使用這筆費用。對於社區公共設施、公共部件,房產是有保質期的,在保修期內如有故障,由房產負責維修,由於該費用主要用於維護和維修公共設備或公共部件,涉及公共利益。
業主應當支付房子的特殊維修基金根據個人財產的面積,和特殊維修基金的第一階段的房子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2%的地方的房子裝修成本,按照單位出售的多層住宅不低於售價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價的30%,從售價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以在使用該費用時需要2/3以上業主同意。
❹ 申請維修基金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公示照片、業主確認證明、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明細表:申請報告,維修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公示證明、申請單位開戶證明資料以及維修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2]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2]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❺ 維修基金繳納所需證件
法律分析:1、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2、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收據原件和復印件;
3、購房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
4、如果購房人需委託他人代辦契稅的,應提供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委託書需本人簽名、按指印)。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規定如下: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❻ 小區動用維修基金需要業主准備房照、維修基金發票、身份證嗎
需要
交維修基金需要帶的材料購房合同和身份證。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❼ 交維修基金需要帶什麼材料
交納房產契稅與維修基金的材料有:身份證以及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商品房初始登記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等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❽ 維修基金怎麼交
一、維修基金怎麼交
1、維修基金繳納流程如下:
(1)交納人如實填寫維修基金分戶卡,小區辦工作人員核驗分戶卡和相關材料,並核定維修基金數額;
(2)交納人核對列印輸出的分戶卡並簽字確認;
(3)交納人向小區辦足額交納維修基金,並取得小區辦開具的專用數據;
(4)交納人持收據到交易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或到權屬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2、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二、繳納契稅需要攜帶的資料有哪些
1、備案合同;
2、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3、繳納人的身份證;
4、房屋維修基金交款通知單。
❾ 交契稅維修基金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契稅需要攜帶:1、備案合同;2、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發票聯);3、身份證。繳納維修基金需要攜帶:1、備案合同;2、購房的全額發票;3、2至4聯房屋維修基金交款通知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徵收契稅。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