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有什麼用
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的,用於民用航空器的維修、部件修理的人員執照的頒發。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維修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機型部分。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可以在沒有機型簽署的情況下頒發。申請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首先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包括航空機械(ME)和航空電子(AV)兩個專業。航空機械專業劃分為以下類別:
1、渦輪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ME-TA
2、活塞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ME-PA
3、渦輪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ME-TH
4、活塞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 ME-PH
(1)軍用維修器才包含了哪些擴展閱讀:
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2、通過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考試,成績合格有效;
3、近2年內無嚴重維修差錯;
4、近2年內無嚴重工作不誠信行為;
5、至少具備下列任一經歷:
(1)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計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2)經過民航局批準的培訓機構培訓並獲得其頒發的所申請專業基礎培訓合格證書。
6、能正確讀、寫申請專業相關技術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㈡ 常用的維修工具有哪些
一、汽車維修通用工具有手錘、起子、鉗子、扳手等。 (一) 手錘 鐵錘:提供大的敲擊力。(二) 起子 起子(又稱螺絲刀、改錐),是用來擰緊或旋松帶槽螺釘的工具。分為一字和十字。 注意:不能當鏨子;不能當撬棍。(三) 鉗子 鉗子種類很多,汽車修理常用鋰魚鉗和尖嘴鉗兩種。
1, 鯉魚鉗:用手夾持扁的或圓柱形零件,帶刃口的可以切斷金屬。 注意:不能用鉗子擰轉螺栓或螺母;不能當撬棍;不能當錘子。2, 尖嘴鉗:用於在狹小地方夾持零件。(四) 扳手 用於折裝有稜角的螺栓和螺母。汽車修理常用的有開口扳手、梅花扳手、套筒扳手、活絡扳手、扭力扳手、管子扳手和特種扳手。
1, 開口扳手(呆扳手): 開口寬度6~24毫米范圍內有6件、8件兩種。適用於折裝一般標准規格的螺栓和螺母。
2, 梅花扳手:適用於折裝5~27毫米范圍的螺栓或螺母。每套梅花扳手有6件和8件兩種。梅花扳手兩端似套筒,有12個角,工作時不易滑脫。
3,套筒扳手:每套有13件、17件、24件三種。適用於折裝某些螺栓和螺母由於位置所限,普通扳手不能工作的地方。折裝螺栓或螺母時,可根據需要選用不同的套筒和手柄。
4, 活扳手:開度可以自由調節。
5,扭力扳手:用以配合套筒擰緊螺栓或螺母。在汽車修理中扭力扳手是不可缺少的,如氣缸蓋螺栓、曲軸軸承螺栓等的緊固都須使用扭力扳手。汽車修理使用的扭力扳手,其扭矩為2881牛頓米。
6,特種扳手:或稱棘輪扳手,應配合套筒扳手使用。一般用於螺栓或螺母在狹窄的地方擰緊或拆卸,它可以不變更扳手角度就能折卸或裝配螺栓或螺母。使用方法:摁住頂部彈銷,套上套頭(套筒扳手)。
㈢ 什麼是caac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這和汽車駕駛執照一樣,是中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頒發的機務人員持有的執照,
只有持有該執照才能進行航空器維修工作。
㈣ ga952007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廢除了嗎
GA 95-2007 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已廢止。現行版本是:GA 95-2015 滅火器維修。
㈤ 軍事航天器包括哪幾個系統
發射場系統,安全系統,飛行控制系統,動力系統,導航系統,等等
㈥ 家電維修包含哪些
家電維修則是涵蓋了所有的產品,比如油煙機、微波爐、洗衣機、冰箱、空調、電視、熱水器、消毒櫃等等……
㈦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消防器材零售及維修)可以拆修滅火器嗎
營業執照寫的消防器材維修,當然可以拆修滅火器的,要注意保證質量就好。
㈧ 特種設備檢測維修包含滅火器維修檢測嗎
當然包括滅火器的維修和檢測,這些都是為了保證安全的。
㈨ 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適航性和飛行安全,依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發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簡稱CCAR-145部)。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維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及監督、檢查。
本規定同樣適用於實施非常規性維修工作的維修單位的合格審查和批准。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指除國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國家航空器:指軍隊、海關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三)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任何一個附件(包括整台動力裝置和/或任何正常、應急設備)。
(四)維修: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維護、翻修、修理、檢查、更換、改裝或排故等。
(五)非常規性維修:指計劃維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維修工作。
(六)維護: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進行例行檢查、一般勤務和排故工作。
(七)翻修:指通過檢查和換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達到經批準的標准。
(八)檢查: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進行查驗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經批準的標准。
(九)修理: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恢復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至可用狀態。
(十)改裝: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改變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構形或狀態。
(十一)校驗: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進行功能性測試,以確定其是否可用。
(十二)航線維修: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對航空器進行的短停、航行前或航行後的維護工作。
(十三)定期檢修: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為完成計劃維修所進行的維修工作。
(十四)民航局批准:指經民航局或按照民航局授權所進行的批准。
(十五)經批準的標准:指經民航局批准或認可的設計、製造、維修及質量標准或規范。
(十六)適航性資料:指為保證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適航性及可用性而必需的任何適航文件。
(十七)放行人員:指按照民航局批準的程序由獲證的維修單位授權的下述人員:
(1)航線維修放行航空器的人員;
(2)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返回使用的人員。第四條申請和頒發
(一)凡承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維修業務的單位必須向民航局申請維修許可證。
(二)申請維修許可證或變更現有維修許可項目時必須按照民航局規定的表格和方式填寫申請書並與民航局要求呈報的維修單位手冊及其它資料一起提交民航局。
(三)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申請人在經民航局審查認可並支付了規定的費用後,頒發維修許可證。第五條維修許可證及其有效性
(一)維修許可證是批准申請人維修資格的證明。
(二)維修許可證批准進行維修工作的范圍。獲得維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批准范圍內的維修業務活動及其廣告宣傳。
(三)維修許可證在批准限定內有效,除非在此之前被放棄、暫停或吊銷。
(四)維修許可證不得轉讓。維修許可證必須良好地保存在明顯的地方。有效期滿或被放棄、暫停、吊銷的維修許可證必須交還民航局。
(五)民航局根據需要可以採用批准函件的形式對申請人予以臨時資格認可。批准函件具有與維修許可證同樣的效力。第六條等效安全情況
民航局可批准某些在維修規模和范圍上有限的維修單位對本規章的某些條款提出等效的符合方法,但只有在:
(一)民航局認為有必要;和
(二)該維修單位能保證所維修的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第二章維修類別第七條維修工作類別
按本規定頒發的維修許可證,對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維修工作分類如下:
(一)校驗
(二)改裝
(三)修理
(四)翻修
(五)航線維修
(六)定期檢修
(七)其它
民航局可視情對每一維修工作類別作必要的具體限制。第八條維修項目類別
按本規定頒發的維修許可證,維修項目類別包括如下方面,均為有限項目:
(一)機體
(二)動力裝置
(三)螺旋槳
(四)無線電設備
(五)儀表
(六)附件
(七)特種作業
(八)民航局認為合理的其它項目
㈩ 部隊維修兵包括哪些
一般為修理所官兵,通常包括車輛和器材維修,更能保障各種機械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