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轉讓維修基金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我國的房屋維修金制度始於1998年,2004年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房屋維修基金的名字多年來經過數次變化,1998年時叫做房屋維修基金,後改為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2007年根據當時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165號令最終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❷ 住房維修基金的使用方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1)修理資金劃轉業主大會辦理前,需求運用住所專項修理資金的,依照以下程序辦理:物業管理公司根據修理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運用主張;沒有物業管理公司的,由有關業主提出運用主張;住所專項修理資金列支規模內專有有些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經過運用主張;物業管理公司或許有關業主安排施行運用計劃;物業管理公司或許有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門請求列支;建造主管部門審閱贊同後,向專戶辦理銀行宣布劃轉住所專項修理資金的告訴;專戶辦理銀即將所需住所專項修理資金劃轉至修理單位。(2)修理資金劃轉業主大會辦理後的運用程序辦理:物業管理公司提出運用計劃,運用計劃應當包含擬修理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核算、列支規模、發作危及房子安全等緊急狀況以及其他需暫時運用住所專項修理資金的狀況的處置方法等;業主大會依法經過運用計劃;物業管理公司安排施行運用計劃;物業管理公司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所專項修理資金;業主委員會根據運用計劃審閱贊同,並報建造主管部門存案;建造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令、法規、規章和運用計劃的,應當責令改正;業主委員會向專戶辦理銀行宣布劃轉住所專項修理資金的告訴;專戶辦理銀即將所需住所專項修理資金劃轉至修理單位。另外,修理基金是由該物業內的業主一起籌措,業主依照交納份額享有修理基金的所有權,但運用權歸整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獲取自個所有的修理基金有些。修理基金與詳細房子相結合,隨房子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詳細業主的改變而改變,因房子產權改變變成新業主時,修理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❸ 維修基金使用完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用完後,應由小區全體業主續交,具體方案以業主委員會制定為准;若該小區為成立業主委員會,續交方案應由建設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門共同商議制定。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❹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辦理
房屋維修基金的申請:
1、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建議,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2、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的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的方案。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❺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交
維修基金的繳納方式,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如果業主覺得需要自己親自交納維修基金較麻煩,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
房屋維修基金使用方法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在沒有成立委員會的小區,如果業主想要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話,應該在發生公共設施或者公共面積嚴重損壞時,需要由業主提出申請,並經過小區業主總戶數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或者經過佔地總面積超過一半以上的業主同意。然後由業主委託物業公司向相關管理部門(住建局物管科)提出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申請,住建局物管科核查完相關情況,如情況屬實,還需要在小區進行維修公示並確定預算金額。公示期滿,實施招標事項,並按照相關程序施工。工程完畢後,經審計事務所審計後,按確定的金額結算;
2、成立了業委會的小區,如果小區裡面有成立過業主委員會,在使用維修基金的時候,應該由業委會根據業主反映,以及平時工作中巡查發現的一些安全隱患,確認需要進行維修。然後發起召開業主大會,經業主大會投票表決後,授權業委會進行相關維修招標實施事宜。業主委員會可以自行申請,或授權物業進行相關維修事宜申請。經住建局物管科審核並確認後,在全小區連公告和預算一起公示。然後按照招標程序實施。工程施工驗收完畢,經審計事務所審計,按照審計結果結算。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❻ 住房維修基金的使用方法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向所在地房產局申請列支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由專戶管理銀行劃轉至維修單位。❼ 房子拆遷了維修基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維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還。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❽ 住房維修基金怎麼交
法律分析:1、交納人如實填寫維修基金分戶卡,小區辦工作人員核驗分戶卡和相關材料,並核定維修基金數額2、交納人核對列印輸出的分戶卡並簽字確認3、交納人向小區辦足額交納維修基金,並取得小區辦開具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第二聯和第四聯。
4、交納人持收據第四聯(交易部門或權屬部門)到交易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或到權屬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房屋維修基金的啟用必須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即所謂的「雙2/3原則」,然後報房管部門備案審核,通過後即可支取使用。一般情況下,出現以下問題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1、電梯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
經電梯質監部門或檢測機構檢測明確要求緊急維修或更換零部件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經公安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書,確需緊急維修或整改或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2、給水排水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發生故障:
造成大面積停水或滿溢等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並書面證明屬實的3、屋頂、屋面、外牆發生滲漏、地下室突發積水:
嚴重影響業主房屋正常使用,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並書面證明屬實的4、房屋外牆存在脫落、剝落等隱患:
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書面證明屬實的5、出現其它可能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
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書面證明屬實的。
❾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辦理
房屋維修基金的申請應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討論通過,向所在地房產局申請列支,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後由專戶管理銀行將物業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