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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維修需要哪些規章

發布時間:2022-08-27 01:56:20

Ⅰ 91部民航法規

法律分析:CCAR-91部是中國民航規章體系《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是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器的運行,保證飛行的正常和安全制定的飛行規范准則、飛機維修要求、設備合格要求、運營機構要求、機組人員操作規范等關乎飛行安全的條例規定,是所有在中國境內運營的民用飛行器需要遵守的基本准則。

法律依據:《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88號)

第91.1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器的運行,保證飛行的正常與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第91.3條 適用范圍及術語解釋(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運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氣球、風箏、無人火箭和無人自由氣球)應當遵守本規則中相應的飛行和運行規定。對於公共航空運輸運行,除應當遵守本規則適用的飛行和運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章中的規定。(b)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運行時,應當遵守本規則G章的規定。(c) 超輕型飛行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的飛行應當遵守本規則O章的規定,但無需遵守其他章的規定。(d) 乘坐按本規則運行的民用航空器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相應條款的規定。(e) 本規則中所用術語的含義在本規則附件A《術語解釋》中規定。

第91.5條 民用航空器機長的職責和許可權(a) 民用航空器的機長對民用航空器的運行直接負責,並具有最終決定權。(1) 飛機上的機長:機長在艙門關閉後必須對機上所有機組成員、旅客和貨物的安全負責。機長還必須在從飛機為起飛目的准備移動時起到飛行結束最終停止移動和作為主要推進部件的發動機停車時止的時間內,對飛機的運行和安全負責,並具有最終決定權。(2) 旋翼機上的機長:從發動機起動時起,直至旋翼機結束飛行最終停止移動並且發動機關閉,旋翼葉片停止轉動時為止機長必須對旋翼機的運行和安全及機上所有機組成員、乘客和貨物的安全負責。(b) 在飛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1) 機長必須保證在飛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指示所有機上人員採取適合當時情況的應急措施。(2) 在飛行中遇到需要立即處置的緊急情況時,機長可以在保證航空器和人員安全所需要的范圍內偏離本規則的任何規定。(c) 依據本條(b)款做出偏離行為的機長,在局方要求時,應當向局方遞交書面報告。(d) 如果在危及航空器或人員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採取違反當地規章或程序的措施,機長必須毫不遲疑地通知有關地方當局。如果事故徵候發生地所在國提出要求,機長必須向該國有關當局提交關於違章情況的報告;同時,機長也必須向登記國提交這一報告的副本。此類報告必須盡早提交,通常應在十天以內。(e) 機長必須負責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將導致人員嚴重受傷或死亡、航空器或財產的重大損壞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有關當局。

Ⅱ 航空機務維修從業者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職業素養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現在各個專科學校大部分都開設有航空專業,但很多家長及同學一聽到航空專業,都只想到了空姐、空少這樣的工種,尤其是家長朋友們,存在這樣一個誤區,認為航空專業是吃青春飯的,要求又高,也不好就業,也影響了部分對藍天懷有夢想的同學,因此今天給大家淺談一下航空專業。目前航空系細分為以下幾大方向:一、航空服務:分為空中乘務、民航空中安全保衛、民航安全技術管理三大專業;此專業畢業後主要服務於國際國內航空公司和機場等民航單位,從事民航空中乘務、貴賓室服務、安全檢查、登機服務、行李查詢、民航客運、民航貨運等相關工作。二、民航運輸:分為民航運輸、 航空物流兩大專業;此畢業後主要服務於航空公司、機場和民航運輸相關企事業單位,從事民航客票銷售、旅客運輸、載重平衡、行李運輸、空港貨運等工作。三、飛機維修:分為飛機機電設備維修 、飛機電子設備維修兩大專業;此專業畢業後主要服務於航空公司、機場、民航維修等企業,從事飛機機體、飛機動力裝置和飛機電氣系統的維護和修理工作,還可以從事相關民航維修管理、質量控制、生產計劃等工作或從事一般機電設備的維修和管理。飛機機械和電氣設備維護及修理、飛機電子設備維護及修理、飛機發動機部、附件拆裝檢查及維修、飛機機體結構件損傷檢查及結構維修,從事行業等相關工作。以上為航空系主要的學習方向以及就業方向,三大方向七大專業可以滿足大部分擁有航空夢想的同學們,同時也可以消除家長們的顧慮。

Ⅲ 飛機機務維修十不準是什麼

不準班前班中飲酒;不準亂扔煙頭、果皮紙屑和雜物;不準不按規定著裝專,上班穿背心、拖鞋、超短裙屬;不準在作業區域、會議室、食堂、待班間休室等場所吸煙;不準罵人打架斗毆。

不準上班干私活、玩電子產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準尋釁滋事,擾亂工作秩序;不準亂停亂放車輛、就餐不排隊、餐具不回收;不準擅自離崗脫崗列為職工「十不準」的具體內容,引導職工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

(3)飛機維修需要哪些規章擴展閱讀:

「十不準」作為一條基本的安全准則,不僅要讓員工記得,更重要的是要讓員工知道哪些是「做不得」。師傅、車間管理幹部工作中不定時地對新員工進行考核,有時車間還通過「釣魚執法」來檢查新員工是否真正理解並嚴格執行「十不準」。對執行較差的員工提出批評教育,延遲授權,延期轉正,執行好的員工車間通報表揚,重點培養。

「十不準」實行以來,新員工發生臨界差錯C類減少,相比以前平均每年因新員工無知無畏發生臨界差錯事件大幅減少。車間的安全管理探索取得一定的成效,收到良好的效果。

Ⅳ 民航CCAR91部,121部,135部是什麼意思

一、CCAR-91部是中國民航規章體系《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是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器的運行,保證飛行的正常和安全制定的飛行規范准則、飛機維修要求、設備合格要求、運營機構要求、機組人員操作規范等關乎飛行安全的條例規定,是所有在中國境內運營的民用飛行器需要遵守的基本准則。


(4)飛機維修需要哪些規章擴展閱讀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一、為了對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進行運行合格審定和持
續監督檢查,保證其達到並保持規定的運行安全水平,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則。

二、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在中國境外運行時,應當遵守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二«空中規則»和所適用的外國法規.在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 61)、«一般運行和飛
行規則»(CCAR 91)和本規則的規定嚴於上述附件和外國法規
的規定。

Ⅳ 飛機維修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是基於什麼規章的要求

我國作為國際民航組織的一類理事國,根據國際民航組織 的要求在安全管理體系方面也做了許多工作,先後發布了《機場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指南》(AC-139/140-CA),《關於航空運營人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AC-121/135-FS-2008-2), 《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體系SMS 建設要求》(MD-TM-2009- 003)等相關文件

Ⅵ 成為一名飛機的機務維修人員需要哪些證書才能上崗

需要《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機型部分,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的,適用於民用航空器的維修、部件修理的人員執照的頒發。根據《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維修、部件修理的人員執照的頒發。

維修人員執照申請人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參加筆試、口試及基本技能考試,合格後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

(6)飛機維修需要哪些規章擴展閱讀:

民用航空器維修要求規定:

1、考試包括筆試、口試和基本技能考試。筆試、口試和基本技能考試成績70分(含)以上為合格。

2、考試科目按照考試大綱劃分,考試不合格者可以在90天後參加補考,考試成績有效期為5年。持有民航局批準的培訓機構頒發的基礎培訓或基本技能培訓合格證書等同於基本技能考試合格。

3、從事所申請專業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累計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請之日前1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民用航空器維修工作。其維修經歷應當包括民用航空器維修實踐工作,內容應當涵蓋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維修任務。

Ⅶ 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適航性和飛行安全,依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發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簡稱CCAR-145部)。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維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及監督、檢查。
本規定同樣適用於實施非常規性維修工作的維修單位的合格審查和批准。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指除國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國家航空器:指軍隊、海關和警察使用的航空器。
(三)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任何一個附件(包括整台動力裝置和/或任何正常、應急設備)。
(四)維修: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維護、翻修、修理、檢查、更換、改裝或排故等。
(五)非常規性維修:指計劃維修工作以外的任何維修工作。
(六)維護: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進行例行檢查、一般勤務和排故工作。
(七)翻修:指通過檢查和換件使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達到經批準的標准。
(八)檢查: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進行查驗以確定其是否符合經批準的標准。
(九)修理: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恢復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至可用狀態。
(十)改裝: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改變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構形或狀態。
(十一)校驗: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進行功能性測試,以確定其是否可用。
(十二)航線維修: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對航空器進行的短停、航行前或航行後的維護工作。
(十三)定期檢修:指按照經批準的標准為完成計劃維修所進行的維修工作。
(十四)民航局批准:指經民航局或按照民航局授權所進行的批准。
(十五)經批準的標准:指經民航局批准或認可的設計、製造、維修及質量標准或規范。
(十六)適航性資料:指為保證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適航性及可用性而必需的任何適航文件。
(十七)放行人員:指按照民航局批準的程序由獲證的維修單位授權的下述人員:
(1)航線維修放行航空器的人員;
(2)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返回使用的人員。第四條申請和頒發
(一)凡承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維修業務的單位必須向民航局申請維修許可證。
(二)申請維修許可證或變更現有維修許可項目時必須按照民航局規定的表格和方式填寫申請書並與民航局要求呈報的維修單位手冊及其它資料一起提交民航局。
(三)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申請人在經民航局審查認可並支付了規定的費用後,頒發維修許可證。第五條維修許可證及其有效性
(一)維修許可證是批准申請人維修資格的證明。
(二)維修許可證批准進行維修工作的范圍。獲得維修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批准范圍內的維修業務活動及其廣告宣傳。
(三)維修許可證在批准限定內有效,除非在此之前被放棄、暫停或吊銷。
(四)維修許可證不得轉讓。維修許可證必須良好地保存在明顯的地方。有效期滿或被放棄、暫停、吊銷的維修許可證必須交還民航局。
(五)民航局根據需要可以採用批准函件的形式對申請人予以臨時資格認可。批准函件具有與維修許可證同樣的效力。第六條等效安全情況
民航局可批准某些在維修規模和范圍上有限的維修單位對本規章的某些條款提出等效的符合方法,但只有在:
(一)民航局認為有必要;和
(二)該維修單位能保證所維修的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第二章維修類別第七條維修工作類別
按本規定頒發的維修許可證,對航空器和/或航空器部件的維修工作分類如下:
(一)校驗
(二)改裝
(三)修理
(四)翻修
(五)航線維修
(六)定期檢修
(七)其它
民航局可視情對每一維修工作類別作必要的具體限制。第八條維修項目類別
按本規定頒發的維修許可證,維修項目類別包括如下方面,均為有限項目:
(一)機體
(二)動力裝置
(三)螺旋槳
(四)無線電設備
(五)儀表
(六)附件
(七)特種作業
(八)民航局認為合理的其它項目

Ⅷ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和資格證書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和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從事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維修、部件修理和維修管理工作的中國公民與非中國公民的執照和資格證書的頒發。
參與搶修和臨時修理在中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區維修人員可以通過該航空營運人的申請直接獲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的批准。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和資格證書包括下列類別:
(一)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
(三)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第四條民航總局統一頒發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和資格證書。
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航空器維修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和資格證書的考試、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民航總局可以按照職責許可權授權有資格的單位或者部門實施考試和證書頒發工作。第五條本規則所用術語含義如下:
(一)渦輪式飛機,是指裝有渦輪式發動機的固定翼航空器;
(二)渦輪式直升機,是指裝有渦輪式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
(三)活塞式飛機,是指裝有活塞式發動機的固定翼航空器;
(四)活塞式直升機,是指裝有活塞式發動機的旋翼航空器;
(五)上崗資格,是指在相應的工作范圍內具有獨立從事維修工作的能力,經所在維修單位批准有權在相應的技術簽字,但不具有簽字放行資格;
(六)民航總局批準的培訓機構,是指民航總局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審查並批准其從事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專業技術培訓的機構;
(七)民航總局認可的培訓機構,是指未獲得民航總局頒發的培訓單位資格證書,但民航總局按照規定的程序認可其培訓結論的培訓機構;第六條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和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將證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證件權利的區域內,便於接受民航總局或者其授權人員的檢查。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第七條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維修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機型部分。維修人員執照申請人可以經培訓、考試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可以在沒有機型簽署的情況下頒發。申請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首先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包括航空機械和航空電子兩個專業。
航空機械專業包括機體、發動機、部分電氣和部分電子專業,其英文代碼為ME;
航空電子專業包括電子和部分電氣專業,其英文代碼為AV。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航空機械專業劃分為以下類別:
(一)渦輪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TA;
(二)活塞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PA;
(三)渦輪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TH;
(四)活塞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PH。第八條持有航空機械專業執照的維修人員與持有航空電子專業執照的維修人員具有整機維修放行資格。第九條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21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中專(含)以上航空技術相關專業學歷,取得所申請專業的上崗資格後從事該專業維修工作累計在2年(含)以上;或者取得所申請業的上崗資格並從事該專業的維修工作累計在3年(含)以上。從事航空器維修工作累計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維修經歷。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1年應當持續從事所申請專業的維修工作。
(三)能正確讀、寫申請專業相關技術文件和管理程序。第十條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申請人的培訓和考試應當按照民航總局航空器維修管理職能部門頒發的培訓大綱進行。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申請人的培訓可以採用下列三種形式:
(一)參加民航總局批準的執照考試委任單位組織的培訓班;
(二)參加航空營運人或者獨立維修單位組織的培訓班;
(三)自學。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通過民航總局批準的執照考試委任單位組織的考試。考試包括筆試和口試,筆試和口試成績70分(含)以上為合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2年。
考試期間有任何作弊或者其他未經許可行為者,取消該次考試資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Ⅸ 飛機維修具體過程及流程。

飛機自降落以後就會有專門的檢查人員上去檢查飛機,查看是否有腐蝕回,有裂痕的答部件。如果發現了這些部件,則檢查人員要填寫相應的維修工卡,在工卡中要詳細寫明操作部件名稱,位置,是否需要更換及損傷類描述等,最後還要檢查人員簽字。
檢查人員填寫完工卡以後交給其上級,這時維修人員是不允許對飛機進行維修的。只有當上級審核工卡完了之後,下發維修工單,這時維修人員才能拿著工單去庫房取航材,才能對飛機進行維修。
至於其中要填寫什麼具體的單子,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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