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單位拒絕維修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應如何處理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李某的房屋現仍在保修期內,甲施工單位應當進行維修。如果該施工單位不予維修的話,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施工單位賠償損失;李某也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甲施工單位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第七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 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處理
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維修。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3. 工程質量保修期內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築法》第80條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4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13條規定:「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由此可知,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工程質量責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四條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十三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4. 工程質保期未到但施工單位拒絕來維修怎麼辦
一般合同中都會約定保修事項,按照合同執行即可。若合同中未約定可以書面通知施工單位來修,施工單位超過7天不來的話可以自行修理,所花的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
5. 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應承擔何種責任
觀點:工程保修是承包人的重要的合同義務之一。承包人的保修義務不僅是合同義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規定的強制義務。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應按照約定的時間及時進行修復,並根據是否對質量問題存在責任,確定是否承擔相應的費用。如果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發包人可以自行修復,並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費用。因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其他損失的,還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賠償。
6. 工程在質保期以外發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在保修期後的質量問題,不是所有的損害都可以獲得賠償。若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已超過工程質量保修期,法院傾向認定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問題不承擔維修義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如果在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開發企業尚需向購房者者承擔保修義務的,由開發商承擔保修的責任。
首先,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需要對購房者承擔保修義務,而不能就此向施工單位追償。而且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對開發商來說,為避免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尚需向購房者者承擔保修義務,應盡量縮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和房屋交付購房者之日的時間,使移交住宅房屋時施工單位保修義務的存續期不小於1998年《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第二,即使施工單位的保修期結束後,開發商如果「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就該賠償責任可向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合同法》第282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建築法》第60, 80條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在建築物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由以上法律規定可得出如下結論:即使施工單位保修期屆滿,也不解除其賠償責任,故開發商可就「造成的損失」向施工單位追償。
第三,保修期滿後住宅類商品房的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資金由住宅專項維修基金解決。
第四,保修期滿後,除共用部位與共用設施設備外的維修,業主可以委託物業公司或第三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一般由業主自己承擔。
7. 建築質保期內,施工單位不願意維修,甲方自行維修的,以後質保責任怎麼界定
施工單位不修,可以從甲方修,費用從質量保證金扣除,質保責任照舊。
8. 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處理
保修期內建築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維修。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9. 建築工程保修期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各類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具體規定如下:
(一)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二)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三)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五)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衍生問題:
建築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按耐久性能劃分
1、主要看建築的規模大不大以及是不是主要的。一級指的是耐久性在一百年以上的,適合用在高層和重要建築。
2、二級指的是五十年到一百年的,適合用於普通性質的建築中。
3、三級指的是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適合用在一些沒那麼重要的建築中。
4、四級指的是十五年以下的,主要適合用在一些臨時建築中。
二、按耐火性能劃分
這指的是建築能夠承受的耐火性能,是由構件的耐熱性能以及能承受的耐火最小數值決定的。這也分為四級,一級的耐火性能最突出,而四級的最差。通常規模宏大,具有代表性的建築會按照一級或二級標准設計,一般建築或者數量多的建築會按照二級和三級標准設計。一些臨時的或者次要的建築按照四級標准設計。
三、民用建築設計等級劃分
1、特級工程。
2、一級工程。
3、二級工程。
4、三級工程。
5、四級工程。
6、五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