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啟動維修基金的條件
法律分析:啟動維修基金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於主體結構或者公共部位的維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樓業主的,申請單位已事先征詢2/3以上業主的書面同意;涉及物管區域全體業主的,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2. 維修基金怎樣申請使用
1、在交房前購房者就應該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2、房屋維修基金還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房屋維修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維修基金如何申請使用?
維修基金的使用分為一般情況和緊急情況兩種:
1、一般情況
由相關業主、業主大會或物業公司等作為主體提出使用建議;業主大會或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向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審核通過後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2、緊急情況
如果出現應急情況的,則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而且,自區縣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復意見之日起24小時內(指工作日)辦理支付。
哪些情況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所謂的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儲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根據建設部的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此外,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3. 啟動物業維修基金的流程
法律分析:在申請時,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作為申報主體申請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申報時需提供2/3以上的業主同意簽字和維修預算;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已實施物業管理或者有房屋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可以作為被委託申請單位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沒有實施物業管理,也沒有房屋管理單位的,由轄區社區作為申請主體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材料需遞交給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經工作人員審核。申請房屋維修基金的公共設施維修費用金額不能太小,且申請的業主至少要以單元或樓為單位,不能只是個別住戶。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4. 如何動用維修基金
怎樣申請動用物業維修基金?
根據《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開發商、購房者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區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來統一決策。
申請程序是:由業主委員會將維修項目及預算在小區公示,經過業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投票表決同意後,再向區房產局提出申請,申請通過後,才會劃撥預算總額的80%%費用;工程竣工後,再與業主大會據實結算,按戶分攤。電梯、內外牆、公共樓道等小區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可申請動用維修基金。
不過2009年年底,為防範冰雪災害,房產局下達了《關於應對冬季雨雪天氣簡化商品住宅維修資金使用程序的通知》,通知規定,針對冰凍災害緊急情況造成的房屋嚴重損壞時規定,只需3至5名維修范圍內的業主共同申請,由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委會的,可由社區居委會證明)向區房產局提出使用申請報告即可,手續齊全的情況下,3天資金可到位。與此同時,維修資金不超過5萬元的,可由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或施工單位墊資先行施工,待項目竣工驗收後再申請結算。
5. 小區個人動用維修基金程序怎麼走
摘要 您好!根據《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開發商、購房者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區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來統一決策。
6. 啟動維修基金需要房管局同意
住宅維修資金是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滿後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因此也被人形象地稱為房屋的「養老金」,只有在房屋「老了」、「舊了」、「病了」,才需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發揮作用來修繕。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承重牆、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上下水管的公用部分、公用照明、消防設施、電梯等,這些房屋部分的維修是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
如何才能啟用房屋維修基金?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注意了,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於主體結構或者公共部位的維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樓業主的,申請單位已事先征詢2/3以上業主的書面同意;涉及物管區域全體業主的,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現實中,有多種原因導致房屋維修資金使用困難。相關規定要求,專項維修基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於牽涉多方利益,業主同意票難以達到此比例。而且時下很多住宅空置率高、出租及二次出售現象普遍,不同業主有不同的考量,加劇了申請難度。即使過了「三分之二」這道坎,那也需要通過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並要經現場查勘認證合規後,才可以安排維修資金。維修結束後,還要經察看驗收、上報費用明細、審定蓋章認可等種種程序,公共維修基金才能被使用。整個過程,比較麻煩。
7. 啟動房屋維修基金的三個條件
法律分析: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注意了,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於主體結構或者公共部位的維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樓業主的,申請單位已事先征詢2/3以上業主的書面同意;涉及物管區域全體業主的,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8. 啟動房屋維修基金的程序
法律分析:1、申請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申報維修項目,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現場查勘,確認是否屬於維修資金使用范圍,明確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及分攤方式。
2、屬於維修資金使用范圍的,申請人應當提出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維修方案、工程預算、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及分攤方式、工程組織實施方式等內容)。
3、編制維修費用分攤清冊,徵求相關受益業主意見,經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簽字認可。
4、申請人持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徵求業主意見表等有關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維修資金使用申請。
5、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審核申報材料,對符合條件的,組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書。
6、申請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書後,按照已申報的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實施維修,竣工驗收合格後,辦理維修資金結算手續。
7、對符合維修資金劃轉條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七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出具維修資金劃轉通知書,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維修資金劃至維修單位。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9. 動用維修基金的條件
法律分析:啟動維修基金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房屋維修基金只能用於主體結構或者公共部位的維修;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涉及一幢樓業主的,申請單位已事先征詢2/3以上業主的書面同意;涉及物管區域全體業主的,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使用。
專門用以物業管理公用位置、同用設施保修期限滿後的檢修、升級和更新改造;
占獲益區域內房屋建築佔地面積和總業主總數均在三分之二之上的業主簽字允許。商品住宅重點維修資金歸屬於業主,重點用於房屋公用位置、同用設施保修期限滿後的修理和升級、更新改造,不可轉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