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品房的樓頂漏水,樓頂維修費用如何分攤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需要提取維修基金維修的是住宅共回用部位,根答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共同使用樓頂的業主按照比例分攤費用。
② 樓頂屋面漏雨,維修費用頂樓與樓下各層住戶如何分攤
不用分攤吧,這么容易解決的事為什麼要樓下的鄰居來承擔責任呢
在樓面做防水,誰用誰知道,比如你要其他分擔,估計就是這樣的補漏辦法
③ 樓頂漏雨維修,需毎層均攤費用,怎麼寫通知
通知
某某樓各位業主:
因樓頂漏水,需要修繕,按房產管理和維修相關政版策,這是公共部位,需按層分權攤支付維修費用,請各位業主於 月 日召開會議,商定維修事項和款項交付事宜。
特此通知
某某樓業主委員會
年 月 日
④ 房屋樓頂漏水維修,費用怎麼分配
對於商品來房,樓頂防水層的質源保期是5年,因此,購買的樓盤頂層如果在防水保質期內漏水,那就是開發商的責任了,開發商有義務免費維修,一定要盡快跟開發商聯系,要求他們立即修補,防止被開發商拖延超出保質期,導致自己承擔維修費用。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⑤ 樓頂維修費用該怎樣分攤有法律依據嗎
關於整棟來樓頂維修問題自首先看自己房合同其中怎麼樣寫的依家,只能參照整棟住戶購房合同其中包含是否屋頂維修期限在內,調出各個房主資料查詢。這整棟樓下頂維修是否符合你們住房主人出錢,或者由物業公司出錢,或者由承建施工負責,在沒確認資料前,誰也不好下結論
⑥ 樓房屋頂漏水維修費用可讓樓下住戶分攤嗎
應該不可自吧,因為樓房頂樓價格相對便宜,就包含了維修樓頂的費用了,再就是你買樓頂的時候有沒有和售樓物業定好協議,包含以後維修費用得事
⑦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承擔
頂樓漏水在保質期內的,由開發商承擔維修費用;超過保質期的,因樓頂屬於公共區域,由住宅維修基金承擔。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為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7)房屋樓頂維修費用怎麼攤擴展閱讀: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⑧ 買的私人鋪面,現在房子屬於商住樓,現在樓頂漏水維修,費用該如何分灘
我理解不給攤,我碰到的情況是當你自來水下水管壞了分攤很難頂層會說我家沒壞。分攤也可以對可予見的問題必須協商個意見
⑨ 單元樓沒有房屋維修基金,樓頂老化需要維修,業主該如何分擔費用
將整個樓面面積攤入整棟樓的建築面積內,按比例出資。即首先確定維修費用多少,再乘以比例系數算出每戶人家出資額 ,。不過找誰去收這個分攤的維修費是個問題,碰到不交的只有上法院了
⑩ 關於樓頂漏水維修費用如何支付
房屋樓頂漏水維修,費用整棟樓住戶平攤,有維修基金的小區可以由物業申請使用維修基金。
申請使用維修基金需要2/3以上的業主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申請維修基金的主體:
小區有業委會的,業委會是第一申請人;無業委會、有物業的,物業是第一申請人;兩者都沒有的,3人以上的居民代表可申請。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2.《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3.《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書面確認結果》;
4.《公示證明》;
5.《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預算咨詢報告》;
6.《招標或比選確定施工單位結果證明》;7.申請人、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