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和使用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房屋維修資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電梯、外立面、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Ⅱ 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Ⅲ 濟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須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濟南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管理,堅持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市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委託專門的機構(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
Ⅳ 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Ⅳ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原則包括什麼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原則包括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和政府監督。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旨在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及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
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與財政部聯合簽署發布,共六章四十四條,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Ⅵ 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修,維護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發布的《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維修,維護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Ⅶ 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主要問題和處理方法
摘要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Ⅷ 住房維修基金新規
法律分析:房屋維修基金,又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按照2021年1月實施的《民法典》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或管理單位申請支取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業主戶數和建築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將維修資金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住房維修基金新規如下:
1.維修資金用途
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維修資金。
2.交存和使用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住宅交付手續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當與業主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業主按相關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並督促業主交存。出售公有住房應從售房款中提取維修資金,業主按照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計劃使用、一般使用和應急使用,計劃使用和一般使用經業主表決同意後組織實施維修,應急使用經現場查驗後組織實施維修,維修完畢後進行公示。維修資金可按照計劃使用程序,用於購買電梯維修更新改造有關保險。
3.接受業主查詢
維修資金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定期組合存款等,確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維修資金管理情況應定期開展財務審計,公開審計結果,並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省、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維修資金歸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維修資金檢查活動。
法律依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首次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代收代管。成立業主大會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代收代管由業主大會決定。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繳存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第二十條 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從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不得從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Ⅸ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①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②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