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汽車維修三類、汽車維修二類分別是什麼意思啊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1997版)將汽車維修企業分為三類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三類專項維修業戶:專門從事項目為車身修理,塗漆,篷布、座墊及內裝飾修理,電器、儀表修理,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補,安裝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修理,噴油泵、噴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身清潔維護等專項修理或維護。
修訂後的《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2004版)保留了原標準的三種分類模式,但三種類型企業的內涵相對原定義有所改變。
1)取消了以從事汽車一、二級維護和小修為經營業務的原二類企業的定義,一類、二類企業均定義為整車維修企業,按規模及竣工檢驗設備條件不同區別為一類和二類整車維修企業;
2)確立了"車型(小型車、大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的定義,並將其與整車維修企業經營范圍的承修車型相聯系;
3)增加發動機、自動變速箱等較大汽車總成為專項維修項目,調整原專項維修項目的電器、儀表修理為電氣系統維修等,使具備規定條件的三類專項維修業戶可從事汽車某總成、某系統的維護與修理。
新分類既符合汽車維修行業的現狀,與原標準的技術內容有較好的銜接,有利於新標准出台後的順利實施;又適應行業管理部門對汽車維修行業調整與改革的發展要求。現在的標准中一類、二類企業的經營業務范圍一致,三類業戶的作業具有一定的深度,解決了目前汽車維修市場大量存在的超范圍經營問題。
Ⅱ 二類汽車維修包括哪些
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范圍是:只可以更換,不可以拆解。二類汽車維修企業是指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的企業。
Ⅲ 汽車維修二級資質有什麼要求
一、汽車維修資質辦理流程
1. 遞交書面申請 到所在地區。縣級交通局汽車維修管理辦公室(簡稱汽修辦),汽修辦會根據你的申請向你提交一套完整的格式性的申報資料,再認真填報;
2. 汽修辦管理人員到現場(汽修廠)實地檢查軟、硬體設施是否符合你申辦的開業條件,並會指出還應作哪些整改和補充;
3. 經汽修辦驗收符合開業條件後頒發《x類汽車維修經營許可證》;
4. 憑《X類汽車維修經營許證》向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營業執照》;
5. 憑《工商營業執照》向當地稅務管理部門申報『稅務登記』。
二、汽車維修分哪幾類
根據交通部標准,汽車維修企業共分為三類。
一類: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也可從事汽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
二類: 從事汽車一、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
三類: 專門從事汽車專項修理和維護,主要如車身,塗漆,裝飾座墊,水箱,輪胎,曲軸修磨,鏜缸,電氣等專項維修。
通過對以上三類劃分就大致明白他們應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組織管理及設施設備、經營規模等情況。
三、汽車二類維修資質辦理需要什麼資料
1、崗位人員業戶管理負責人1人、技術負責人1人、質量檢驗員2人、業務人員1人、價格核算人員1人、主要維修工種:機修工4人、電工2人,鈑金工2人,油漆工2人;
2、接待室面積不少於20平米,應整潔明亮,明示各類證、照、主修車型、作業項目、主要零配件價格、工時定額及單價等,並有客戶休息的設施;
3、停車場面積不少於150平米,場地應平整堅實,有明顯的區域界定標志。並應具有俁法的書面合同書;
4、生產廠房面積不少於200平米,應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5、設備、通用設備、序號
設備名稱:1、鑽床;2、電焊及氣體保護焊設備;3、氣焊設備;4、壓力機;5、空氣壓縮機;6、充電機專用設備見附表主要檢測設備
序號:1、聲級計2、排氣分析議或煙度計3、汽車前照燈檢測設備(具備近光檢測能力),二類允許外協4、側滑試驗台二類允許外協5、制動檢驗台具備軸重檢測功能,修理大型貨車及二類允許外協;6、車速表檢驗台,二類允許外協;7、底盤測功機允許外協。
四、汽車三類維修資質辦理需要什麼資料
辦理三類汽車維修資質和營業執照變更營業范圍需准備以下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2、驗資報告;
3、場地證明(代辦可提供樣本);
4、租賃合同(代辦可提供樣本);
5、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
6、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填表用復印9份);
7、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8、准備好公章,辦手續用;
9、辦理時間1個半月左右。
Ⅳ 我家是二類貨車修理廠,道路運輸許可證是二類貨車維修,還可以再辦理一個三類客車維修的道路運輸許可證嗎
二類貨車維修幾乎包括了三類維修的項目。三類汽車專項維修經營范圍再細分為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箱維修、美容(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裝飾(裝潢)、玻璃安裝、音響維修和蓄電池維修等。
你想修客車只有二類的修理廠才行,也就是在原有的二類貨車維修基礎上增加客車維修的經營項目。也就是說在人員、場地、設備等方面要達到修理客車的要求。詳細情況咨詢當地運輸管理所。
Ⅳ 二類汽車維修經營范圍
快速解答: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詳細的解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四條 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路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 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並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並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於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 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准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並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塗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准《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 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 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
(四) 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後,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並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製作。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後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後的標准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准執行。當上述標准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後一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資料和工時定額。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並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格式和內容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准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准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准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配件登記制度,記錄購買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等,並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於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託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副廠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准並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准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和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禁止偽造、倒賣、轉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機動車維修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及結算清單等。
機動車維修檔案保存期為二年。
第三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和管理制度。
機動車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考試及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准。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 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 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 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台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 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 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並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於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 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和報送統計資料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僅供您參考。。。如有不是,請指正。。謝謝。。
Ⅵ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允許經營范圍有哪些種類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
1.客運:縣內班車客運、縣際班車客運、市際班車客運、省際班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市際包車客運、省際包車客運
2.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項目)、大型物件運輸(類別)、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
3.國際運輸:國際定期班車客運、國際不定期班車客運、國際貨物運輸、國際危險貨物運輸
4.站場:客運站經營、貨運站(場)經營
5.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二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三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其他機動車維修、一類摩托車維修和二類摩托車維修
6.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綜合類(車型種類)、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專項類(車型種類)、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項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經營范圍」說明
1.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在括弧內標注(集裝箱、冷藏保鮮、罐式)。
2.大型物件運輸按《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分為一、二、三、四類,在括弧內標注類別(只標注一個數)。
3.危險貨物運輸按《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2005)的規定的類別和項別標注。第1類為爆炸品,分別為:1類1項、1類2項、1類3項、1類4項、1類5項、1類6項;第2類為氣體,分別為:2類1項、2類2項、2類3項;第3類為易燃液體;第4類為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分別為:4類1項、4類2項、4類3項;第5類為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分別為:5類1項、5類2項;第6類為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分別為:6類1項、6類2項;第7類為放射性物質;第8類為腐蝕性物質;第9類為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若許可被許可人運輸某一類別的全部項別或者該類別不分項別的,直接填寫類別。若只允許被許可人運輸特定危險貨物的,可按《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標注危險貨物的品名。
4.一、二類機動車維修在括弧內標注(大中型客車維修、大中型貨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可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三類機動車維修在括弧內標注(發動機修理、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及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嘴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其他機動車維修按上述要求在括弧內標注。
5.駕駛員培訓綜合類是指具有兩種及以上車型培訓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填寫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兩項;駕駛員培訓專項類是指只有一種車型培訓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填寫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一項。
6.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的培訓項目分為客貨物運輸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填寫一項或者多項。
Ⅶ 二類修理廠的經營范圍
配件買賣,維修都可以的啊,現在沒有明顯的區別了,以前是不可以發動機大修和整車大修的,現在都可以了,一類資質難申請的。
Ⅷ 什麼是貨車二級維護
二級維護是以檢查調整為主的維護項目,是在汽車行駛更長一點的里程後強制進行的。二級維護前應進行汽車檢測診斷和技術評 定。汽車經過約15000km/12個月的使用後,必須進行全面的檢查和 調整,以保證安全性、動力性和經濟性能達到使用要求。
(8)二類貨車維修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一、二級維護還應該進行以下作業項目:
1、 清洗或更換空氣濾清器濾芯。
2、清潔或更換火花塞。
3、 檢查正時齒帶、發電機皮帶的緊度,必要時進行調整。
4、檢查制動器摩擦片厚度,必要時更換。
5、檢查冷卻液、制動液、齒輪油、動力轉向液壓油,若已經變 質應更換,數量不足應添加。
6、檢查、緊固進排氣歧管及消聲器總成螺栓、螺母。
7、檢查曲軸主軸承及連桿軸承,緊固其螺栓、螺母;檢查離合器、潤滑分離軸承。
8、檢查變速器、傳動軸、萬向節和中間支承軸及各部緊固情 況,潤滑變速器第一軸承、萬向節和中間支承軸承。
9、檢查、調整、緊固手制動器,前、後輪制動器,制動分泵,制動軟管。
10、檢查、調整轉向盤的自由轉動量。
11、檢查前、後減振器及轉向節,檢查、調整前輪前束。
12、檢查輪胎,並進行輪胎換位。
13、檢查、調整電喇叭、指示燈、照明燈、變光器及電器儀表線路接頭。
14、更換發動機潤滑油。
Ⅸ 汽車二類維修包括哪些
前不久幫客戶收了幾家,然後就了解一下。
一類維修是指各種維修,包回括發動機維修等全方位答的維修企業 ;而二類維修是不能拆裝發動機的,只限於一般維維修保護養服務。
汽修企業按國家標準的規定分為三類:
一類汽車維修企業:即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生產的企業。此類企業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即從事汽車一級、二級維護和汽車小修的企業。
三類汽車維修企業:即專門從事汽車專項修理(或維護)生產的企業和個體戶,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路邊店。專項修理指諸如:車身美容、輪胎修理和更換等。
對於這三類廠的設備、測試儀器和專用工具等也都有相應的規定。而且每年都進行一次年審,根據一年來各廠條件的變化和用戶的反應,進行相應的級別調整,甚至取消其資格
Ⅹ 汽車維修的營業執照包含些什麼內容
一、二類機動車維修在括弧內標注(大中型客車維修、大中型貨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可標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
三類機動車維修在括弧內標注(發動機修理、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及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嘴
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其他機動車維修按上述要求在括弧內標注。
(10)二類貨車維修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的填寫內容
1、客運:縣內班車客運、縣際班車客運、市際班車客運、省際班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市際包車客運、省際包車客運
2、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項目)、大型物件運輸〈類別〉、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
3、國際運輸:國際定期班車客運、國際不定期班車客運、國際貨物運輸、國際危險貨物運輸
4、站場:客運站經營、貨運站(場)經營
5、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二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三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其他機動車維修、一類摩托車維修和二類摩托車維修
6、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綜合類(車型種類)、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專項類(車型種類)、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項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