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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中國氣象局第11號令《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現發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自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遊、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附表4)。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
第十四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後,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第十六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並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准,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 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築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築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築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中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或者他人財產重大損失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條文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附表:⒈《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初步設計)
⒉《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施工圖設計)
⒊《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初步設計\施工圖
設計)
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准書》
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初步設計)
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施工圖設計)
⒎《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初步設計\施工
圖設計)
⒏《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⒐《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⒑《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⒒《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
⒓《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
⒔《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⒕《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
adoniszqy 答案
㈡ 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建築面積 1.2 萬平以下的民 用建築工程,地下停車場面積超過1.2萬該用二級嗎
下面我給你找了一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的承包分為 ,你可以看一下,你這個超過1.2萬的因該是屬於二級的了
承包工程范圍
1.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上的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1.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 4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1.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建築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構築物工程;
(3)建築面積 1.2 萬平方米以下的單體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註:
1.建築工程是指各類結構形式的民用建築工程、工業建築工程、構築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網管線等設施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屋面、裝修裝飾、建築幕牆、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給水排水及供暖、通風與空調、電氣、消防、防雷等
配套工程。
2.建築工程相關專業職稱包括結構、 給排水、 暖通、電氣等專業職稱。
3.單項合同額 3000 萬元以下且超出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由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承擔。
信息提供者:京澤久瑞
㈢ 風電安裝維修資質問題
首先你的綜合機械與電氣一天的公司,那麼資質肯定的具備這兩個企業的資質
維修保養設備費用相當貴,風電上面用的都是專業設備,單純的日常用具是不可能完成的,專業工具投入是最大的,其次是車輛,人力資源,
㈣ 立體車庫安裝維保需要特種資質
安裝需要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資質》,維保具體是否需要資質看客戶要求。
㈤ 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資質需要哪些條件
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准
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不分等級。
資質標准:
1、企業資產
凈資產240萬元以上。
2、企業主要人員
(1)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齊全。
(2)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3)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5人。
(4)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過相應專業工程業績2項。
承包工程范圍:
可承擔相應特種專業工程的施工。
㈥ 辦理自動停車設備安裝資質要求和條件
辦理自動停車設備安裝資質要求和條件包括以下的停車設備都可以升降橫移類,簡易升降類,垂直升降類,平面移動類,巷道堆垛類,垂直循環類,多層循環類,水平循環類,汽車專用升降機,如果是企業自己辦理,需要作很多的准備工作,這些需要人力物力財力,還得要花大部分的時間才能搞定下來。但是交給企業咨詢公司就比較省事。先策企業是做這方面的,品牌不錯,服務專業,具體可以咨詢: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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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
三、辦理單位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
四、辦理程序
(一)取證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冊,
(二)申請材料准備
申請單位持以下申請材料,郵寄或報送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行政審批窗口:
(三)受理
;(四)評審
申請單位的申請被受理後,約請經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許可條件評審。評審細則參考《機械式停車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單位鑒定評審細則(試行)》。
(五)審查
省質監局特種設備處接到鑒定評審機構的評審記錄和《評審報告》等鑒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相關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頒發《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報國家質檢總局列印證書。
(六)發證
省質監局特種設備處接到國家質檢總局列印的證書後,由行政審批窗口通知企業領取。五、辦理流程
企業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
六、許可期限
㈦ 住宅小區地面停車場維修,施工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相應資質,如有如何確定需要什麼資質
最低等級的資質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築工程的施工。
不但要資質,而且要安全生產許可證。所謂施工,就包含安裝施工和維修維修施工。
㈧ 立體車庫安裝維修資質怎麼申辦
你要是急用你可以先借用資質;辦理資質是需要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疫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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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申報之前,需要先辦理立體車庫型式試驗報告,有了實驗報告才能進行申報。比較麻煩一句半句的也說不清。你要是需要的可以聯系我。打電話我告訴你怎麼跑,怎麼辦,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㈨ 二類汽車維修資質需要多少場地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維護廠)主生產廠房面積不小於200平方米,停車場面積不小於150平方米。技術負責人員1人,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的大專(含)以上學歷,或具有機動車維修或相關的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在機動車維修企業5年以上的工作實踐。
需要業務接待人員1人,具有機動車維修中職(含)以上的文化水平,兩年以上機動車維修工作經驗,有機動車駕駛證。質量檢驗人員1人,具有高中(含)以上學歷,獲得機修人員或電器維修人員職業資格並連續在該崗位工作2年以上,具有與本企業承修車型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機修人員1人、電器維修人員1人、鈑金(車身修復)人員1人、塗漆(車身塗裝)人員1人,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連續從事本崗位工作3年以上,或本中職畢業連續從事本崗位工作2年以上,或本高職(含)以上畢業連續從事本崗位工作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