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租賃公司的車使用性質為什麼是非營運
如果租賃公司的車被個人或單位租賃參與經營、以盈利為目的如作為計程車、網約車等就是營運車輛
如果租賃公司的車被個人或者單位租賃是非盈利為了滿足自己的出行需要就是非營運車輛
非營運機動車顧名思義就是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機動車。非營運機動車不得參加營運活動,否則將受到處罰,如要參加營運,需到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辦理變更機動車性質。
營運車輛指報告期末經主管機關核准,可參加營運的車輛
《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轎車維修道路運輸證怎麼辦擴展閱讀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