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過修理的產品如何計算「三包」保修期
對於經過修理的產品,首先,修理者應當提供一個「維修保質期」即針對維修服務專的質量屬,承擔一定期限的擔保。「國家新三包規定」對該期限的規定為30 日,產品經營者在實踐中則一般將此期限設定為1 個月至3 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產品經過維修後,在1 個月內又出現了同樣的故障,就應該視為上次維修的延續。如果第一次維修申請是在產品保修期之內提出,維修後再次出現故障的日期即便超出了產品保修期,也應視作保修期之內出現的故障。如果第一次維修申請已經超出了產品保修期,屬於消費者付費進行維修,二次維修就不應再收取任何費用。其次,新換零部件的保修應該重新計算「三包」期限。「國家新三包規定」第14 條明確規定:「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原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所以,不論是更換產品還是更換主要零部件,都應當依據國家「三包」規定,自更換日起重新計算「三包」期。
㈡ 按國家三包政策,三包時間怎麼算
三包時間按照你最後換回來一部手機接收時間算起,和以前手機購買時間沒有任何關系。
㈢ 怎樣計算「三包」期限
1、三包政策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2、關於三包的時間如下:
「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㈣ 手機三包期間內維修後,三包時間怎麼算
首先保修是來按購買時源間開始算保修的。《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即俗稱「電腦三包」條例)第八條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如果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該微型計算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修理、更換。 第三條明確指出,微型計算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㈤ 手機維修後的三包期限怎樣計算
你好,首先你的手機是在去年8月21日購買的,到今年的8月21日時就過了三包保修期了.
其次你在7月16號,即在保修期內送修了手機,7月20日取回使用到今天(8月31日),已經超過了30天,在過了三包保修期的同時正好也已經超過三包規定的第十條規定里的手機進行維修後的保修天數,所以說你這款手機實際已經失去保修了,不再享受任何保修服務了,很遺憾.
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簡稱「三包」規定)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㈥ 三包法說維修超過5天需要提供代步車,訂貨時間算嗎
這是從提車時間計算的
㈦ 「三包」售後服務時間應該從何時算起
「三包」售後服來務時間應該自開具自發票之日起計算,售後計算時間以購機發票為准。可以參考以下幾點。
㈧ 三包法中如何認定「因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
《三包法》規定: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釋義:
1.本條是關於在三包有效期內,產品修理期限及有關責任的規定。
2.因產品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原因。銷售者憑修理者提供的證明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調換產品後,銷售者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按購銷合同辦理。
3.因修理者自身原因,致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修理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並承擔該產品及其相應的費用,無權向銷售者、生產者追償。
4.「修理期」,是指修理產品佔用的時間。自產品送修之日起計算,至約定的交付之日止,扣除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待修時間。
(8)三包期內維修超5天如何計算擴展閱讀:
三包責任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時間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一年,主要部件(主板、液晶屏、背光模組)為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三包規定的義務
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修理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生產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 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㈨ 三包有效期內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維修天數達到5天即可退換車輛是否正確
不能
家用汽車三包規定
第十九條在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二十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
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准),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主要零件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或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超過35日的,或者因同一產品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的,消費者可以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由銷售者負責更換。
下列情形所佔用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修理時間: (一)需要根據車輛識別代號(VIN)等定製的防盜系統、全車線束等特殊零部件的運輸時間;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由生產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佔用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