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壓力容器的重大維修或改造應辦理哪些手續
根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24條的規定:壓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的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並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後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如圖:
壓力容器原設計單位出具書面文件同意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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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流程:
一、辦理部門
嘉峪關市質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
二、辦理職責
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
三、辦理依據
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4、《有機熱載體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5、《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督規定》。
四、辦理范圍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告知
五、辦理條件
1、提交的資料齊全完整,審查合格。
2、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相應安裝級別的安裝許可證;
3、安裝許可證必須在有效期內;
六、辦理流程
1.申請單位攜帶《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單》及相關資料向辦理部門告知;
2.辦理部門審核《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單》及相關資料;
3.告知單簽字並存檔。
七、提交資料
1、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一份(原件);
2、 特種設備安裝、設計、製造、無損檢測、防腐、監理單位相應資質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從事特種設備安裝作業人員及相關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及無損檢測人員資質(原件和復印件);
4、質量保證體系文件;質檢人員、專職檢驗員、施工焊工、探傷人員情況匯總表、主要工裝設備一覽表;
5、設備、材料、管件、閥門、焊材及安全裝置的原始技術資料(原件);
6、 特種設備安裝施工概況及施工方案、焊接工藝評定、焊接作業指導書;
7、 特種設備施工組織設計工藝(設計圖紙、計算資料、技術要求等);
8、安裝、無損檢測、防腐、監理單位合同、工程總預算。
② 什麼是壓力管道的重大維修和一般維修
TSG D0001-2009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第一百一十三條
重大維修是指對管道不可機械拆專卸部分受壓元件的屬維修,以及採用焊接方法更換管段及閥門、管子矯形、受壓元件挖補與補焊、帶壓密封堵漏等。帶壓密封堵漏還應當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
重大維修外的其他維修為一般維修。
③ 壓力容器的重大維修或改造應辦理哪些手續
你好,壓力容器的重大維修或改造應辦理哪些手續?
2步:
第一步: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遞交《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同時告知監督檢驗機構。
第二步:約請當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修理或改造質量的監督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④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有哪些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路。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徵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准、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措施,並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氣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理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於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並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並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後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採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並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許可權、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並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理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並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卧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並不得擅自抽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並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准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並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後,必須立即切斷氣源,採取通風等防火措施,並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於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並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並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於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後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於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於違反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於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⑤ 壓力容器出廠後因為不能運送到使用單位,割斷後運輸到現場組焊,這種是要做現場監檢還是做重大修理監檢
壓力容器出廠後因為不能運送到使用單位,割斷後運輸到現場組焊,這種是要做現場監檢還是做重大修理監檢都做
⑥ 如何辦理高空作業證,安監局的那種。
高空作業證全國通用,不能代辦。以江蘇省為例,根據《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規定:
第十七條 高處懸掛作業企業、懸掛設備的租賃企業、安裝以及檢修單位,應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資格認可申請,填寫《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企業安全資格認可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三份,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或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三)懸掛作業設備、安全設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檢測檢驗器具設備清單;
(四)作業人員名冊;
(五)安全規章制度和有關技術資料;
(六)企業基本情況及完成主要高處懸掛作業工程的評價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三級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經縣(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申請一、二級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經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省、部屬施工企業可直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或委託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資格認可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組成審查組,按《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認可評分細則》的要求對高處懸掛作業企業進行審查評定。
經審查合格報省轄市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相應的《江蘇省高處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證》。
第二十條 《安全資格證》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審驗。持證企業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按上述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新增或申請升級的高處懸掛作業的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條件申請辦理認可手續。
高空操作證頒發部門:
高空操作證現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由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管理。一般要取得高空操作證需要到當地安監局或他指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考核後方可獲得。高空操作證准操項目可分:3.1登高架設作業: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3.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高空操作證復審年檢:
高空操作證全國通用。老版每2年復審一次,新版高空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是每3年復審1次。同時,相關部門還規定高空特種作業操作證高空作業每6年換一次新證。
高空操作證復審時間:
我中心晨輝教育是代理為相關特種作業培訓學校招生的正規教育機構,在我中心報名高空操作證年檢復審,我中心可全程代理,學員一般為報名後1個月左右可復審完成,學員無需四處奔波勞累,從而大大為學員節省了時間。
⑦ 壓力容器的重大維修包括哪些項目
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
1總則
本規程適用於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監察的最高工作壓力為0.1~35MPa,工作溫度為-20~450℃的鋼制固定式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容器」)的維護、檢驗與檢修。
2 檢驗
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以下2.1、2.1、2.3、2.4是與維護檢修相關的內容。
安全狀況等級
2.1 容器的檢驗性質根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定為:
外部檢查:指專業人員在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
內外部檢查:指專業檢驗人員在容器停運後的檢驗;
耐壓試驗:指壓力容器在內外部檢驗或修理完後,進行超過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或氣壓試驗。
2.2檢驗前准備工作
a 審查原始資料
b 制定檢驗及修理方案
c 物資准備
d 停車清洗置換
e 落實安全措施
f 辦理交接
2.3 外部檢查內容
2.3.1 容器本體、介面部位、焊接接頭等處有無裂紋。
2.3.2 無絕熱層容器的外表面腐蝕情況,有絕熱層容器的絕熱效果和完好情況。
2.3.3 容器或相鄰管道有無異常振動和聲音,有無相互摩擦。
2.3.4 與容器有關的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其鉛封是否完好並在有效期內。
2.3.5 容器的支座、基礎是否下沉、傾斜、破壞,緊固件是否完好。
2.3.6 有檢漏孔、信號孔的容器,有無泄漏痕跡,是否通暢。
2.3.7 運行記錄、工藝控制參數和開、停車情況。
2.3.8 檢查疏水(排污)和放空閥體是否完好、暢通。
2.3.9 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容器的監控情況
2.3.10 室外高塔、罐的接地和避雷裝置是否完好。
2.3.11 易燃、易爆介質貯罐、及管線的接地和防靜電裝置是否良好。
2.3.12 運行是否平穩、正常,有無異常現象發生。
2.3.13 對有熱膨脹唯一的容器檢查其膨脹位移支座、墊(滑)板移動及磨損情況。
2.3.14 對容器有懷疑和認為有必要的部位進行表面測厚檢查。
3 檢修
3.1 基本規定
容器的檢修是指受壓元件(含與受壓元件連接的焊縫)性能的恢復和改善,其檢修內容根據定期檢驗結果和容器實際使用狀況確定,而容器的內件(包括填充物、觸媒、襯里、保溫、防腐層等)更換與檢修,應執行相應設備的維護檢修規程。
3.2 檢修周期
3.2.1 容器的檢修一般應與檢驗周期一致。
3.2.2 屬於工藝主線路中的獨立容器,根據內外檢驗結果及實際運行狀況決定是否修理。
3.3 修理的一般要求
3.3.1 不涉及容器主要受壓元件施焊的修理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a 具有與修理容器類別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工裝設備和檢測手段;
b 具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
c 有修理或製造該類容器的經驗。
3.3.2 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如開孔、補焊、堆焊、更換筒節和封頭等應遵循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施工方案和施焊工藝並進行相應的工藝評定或模擬試驗。
3.3.3 施焊工作、無損探傷和檢驗工作必須經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試合格且具備相應資格和具有相應項目的人員擔任。
3.3.4 一、二類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方案須經企業負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的專管人員同意,報設備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執行;對三類容器或採用挖補方法修理的容器以及帶襯里的高壓容器的碳鋼殼體內壁需補焊和堆焊的,應經企業設備部門備案後方可執行。
3.3.5 焊接所用焊條應符合GB981~984的規定並與母材相匹配,補焊或堆焊的二、三類容器焊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烘烤和保溫,焊接環境應符合GB150《鋼制壓力容器》的規定。
3.3.6 修理、改造所用材料(鋼材、焊材)以及閥門、緊固件、安全附件等均應有質量證明書或復驗證明(或報告),並滿足設計和使用要求。
3.3.7 容器補焊或堆焊同一部位返修次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若兩次返修仍不合格者應重新研究制定施焊方案,必要時可作焊接工藝評定,新的施焊方案應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企業內有質保體系的也可由質保工程師批准)。
3.3.8 對腐蝕、沖刷嚴重的安全閥,修理完成後應以1.5倍最高工作壓力進行水壓試驗,合格後方可進行校驗、鉛封並投入使用。
3.3.9 對有抗晶間腐蝕要求的奧氏體不銹鋼容器修理後,修理部位仍應保證原有要求;對有防腐要求的奧氏體不銹鋼及復合板制容器的修理,修理後應按要求進行酸洗、鈍化處理。
3.3.10 裝配容器的緊固件應事先塗潤滑介質,緊固螺栓按對角線一次逐步擰緊,高壓容器的主螺栓宜採用液壓或電動工具擰緊。
3.3.11 容器的檢修工作完成後,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容器檢驗、鑒定及安全狀況等級評定工作。
3.4 常規修理的主要內容
3.4.1 容器經檢驗後評定其安全狀況等級低於3級者,相應超標項目(指硬體部分)的修理或更換。
3.4.2 容器密封元件的更換或密封面的修理
3.4.3 容器主螺栓和高壓容器緊固件的清洗(理)、檢查和更換。
3.4.4 容器安全附件的檢查和修理。
3.4.5 監控容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損壞現象的修理或更換。
3.4.6 容器保溫、防腐設施的修理。
3.4.7 與容器相連的管件、閥門的修理。
3.4.8 影響容器安全使用的外圍設施(如基礎支座、懸掛支撐及吊耳等的修理等)。
3.4.9 需變更工藝參數的零、部件的改動或變更。
3.4.10 其他輔助性修理項目(如測試儀表修理或更換,構件加固及修理等)。
3.4.11 修理後容器的檢驗和耐壓試驗,容器的耐壓試驗方法見附錄A。
3.5 常見缺陷的修理方法
3.5.1 經定期內、外部檢驗的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達到3級的一般可不進行專門的修理,對安全狀況等級低於3級的一般應進行專門的修理,無法修理的應按規定進行監控使用或降壓使用,或者予以報廢,需定期修理的容器可按下列方法進行檢修。
3.5.2 打磨法消除缺陷
3.5.2.1 容器表面或內壁(包括焊縫)因腐蝕凹陷或發現微裂紋,工、卡具劃傷,電弧擦傷等近表面缺陷,首先應檢查缺陷深度、范圍,然後用磨削法處理,磨削形狀視缺陷尺寸和走向確定,對條塊缺陷應磨成條狀;面狀缺陷應磨成蝶形;磨成條狀的缺陷應圓滑過渡,磨削斜度一般為1:4。
3.5.2.2 如採用磨削法將缺陷打磨圓滑過渡後其剩餘最小壁厚仍大於強度核算的最小壁厚加預計使用期內兩倍腐蝕裕量之和時可不進行補焊,否則應進行補焊或堆焊。
3.5.2.3 容器最小壁厚根據容器類別按GB150《鋼制壓力容器》的相應章節進行核算。
3.5.2.4 在任意200mm直徑的圓周內打磨坑蝕或點蝕面積不超過40cm2或沿任何直徑方向打磨坑蝕、點蝕總長度不超過40mm且點蝕深度不超過容器強度核算壁厚的1/5可忽略不計,但必須確認點蝕坑無裂紋,否則,應根據情況降壓使用、補焊、更換、報廢。
3.5.2.5 對容器近表面缺陷一般採用手提砂輪消除;對容器及焊縫的埋藏缺陷可採用碳弧氣刨削除;對於蝕坑、氣孔、弧坑等小缺陷最好採用指形砂輪消除缺陷。
3.5.3 補焊或堆焊修復法
3.5.3.1 經過打磨深度超過第3.5.2.2規定或焊縫內部存在線狀缺陷(如裂紋、未融合、未焊透等)且安全狀況等級低於3級者應消除缺陷後予以補焊,補焊長度不應小於100mm,若補焊屈服強度δs>400MPa的低合金鋼時,其焊縫長度應稍長。
3.5.3.2 容器補焊前對缺陷表面應先用酒精、丙酮或清洗劑除污,再打磨成規定角度;對材料脆性大的容器缺陷,在修正補焊坡口前應在裂紋長度方向各端點以外10~50mm處鑽Φ5.0~Φ8.0mm的止裂孔,其深度與打磨深度相同;對高壓容器和抗拉強度δs>540MPa鋼材的打磨坡口表面應進行磁粉探傷或滲透探傷確認坡口表面缺陷已經消除後才能進行補焊。
3.5.3.3 缺陷尺寸不大,補焊數量不多,各缺陷坡口之間距離較大的採用單個補焊法:
a 對缺陷尺寸不大,補焊數量不多,各缺陷坡口之間距離較大的採用單個補焊法;
b 對缺陷點數較多,互相之間距離又較近者(小於20~30mm),為了避免焊接不利影響,可將相鄰缺陷接起來作為一個缺陷坡口進行補焊;
c 對某一部位有數個缺陷,且大小不一、分布不均勻的,補焊坡口有深、淺、寬、窄不一的,補焊時將局部寬(或深)的部位先補好,再將整個坡口補好;
d 對某些缺陷很長或很多的環形焊縫,若補焊坡口已佔去焊縫總長的50%以上可將無缺陷的部分亦磨出適當深度的坡口進行通長補焊,坡口深度一般取缺陷坡口深度的1/2~2/3,焊接次序同c款。
3.5.3.4 經補焊及熱處理後的焊縫,應稍打磨一下補焊部位。
3.5.3.5 缺陷打磨後應進行表面無損探傷,有延遲裂紋傾向的補焊部位應在焊後24小時以後進行無損探傷。
3.5.3.6 對於大面積腐蝕凹坑,其深度小於1/2壁厚時可採用打磨堆焊法消除缺陷,當缺陷距堆焊邊緣間距小於100mm或3倍容器壁厚時應視為連續缺陷通長堆焊。
3.5.3.7 補焊或堆焊部位應略高於母材,而後打磨至與母材齊平(容器襯里層的堆焊或補焊除外,但容器襯里補焊或堆焊收弧處應打磨),然後進行表面探傷,或用超聲波、射線探傷檢查其內部。
3.5.3.8 補焊一般採用手工電弧焊,有條件的也可採用鎢極氬弧焊進行補焊,補焊時應盡量採用小電流,短弧運條的方法以保證盡量低的焊接熱輸入量,減少焊接應力和焊接變形。當補焊坡口較大或較長時間可在坡口兩端線堆焊然後再從底層施焊,或由兩名焊工從缺陷兩端同時向中間施焊,有時也可採用層間錘擊等方法以減少焊接應力和焊接變形。
3.5.3.9 缺陷補焊是否需要預熱和焊後熱處理,應由材料特性、焊接工藝條件、工件結構剛性、使用條件及圖樣規定等綜合考慮。
3.5.4 更換筒節或挖補修復法
3.5.4.1 薄壁單層容器(容器外徑與內徑的比值K<1.1),局部腐蝕嚴重,採用補焊或堆焊較困難或不宜採用補焊(如容器筒節裂紋長度是筒節長度的1/2時)或採用補焊、堆焊難以保證質量的,可採用更換筒節或封頭的方法,更換筒節的長度不得小於300mm,所更換的筒節環縫距原筒節相鄰環縫間距應大於300mm,施焊前應清除原筒節殘存的有害於焊接的腐蝕產物,同時還應保證筒節的一端能自由伸縮。
3.5.4.2 容器局部較小面積存在較嚴重的腐蝕缺陷時可採用挖補的方法進行修復,容器的挖補應盡量挖成圓形或橢圓形孔且橢圓形孔的長軸方向與環向應力方向相同。補焊曲率應與開孔部位一致,挖補一般採用嵌入式對接,不得採用搭接或嵌入加蓋條焊接。
3.5.4.3 一般不採用挖補法,確需挖補時,挖補直徑不小於300mm,同時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並上報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受壓元件不得採用焊接貼補的方法進行修理(襯里局部修理除外)。
3.5.5 密封面和密封元件的修理
容器的密封面如有劃痕等缺陷應修整到質量符合要求方可重新使用。一般的密封元件(如非金屬墊片)一般不得重新使用,金屬透鏡墊經使用產生的壓痕可用機械加工法修復,銅、鋁墊片安裝前應進行熱處理。選用墊片時應考慮材料對介質的耐蝕性。
4 檢修質量標准
4.1 經修理的容器應達到完好設備標准,經過改造或更換筒節的容器其分相安全狀況等級應達到2級(含2級)。
4.2 容器表面無裂紋、鼓包、凹陷、變形和過燒等現象。
4.3 焊縫表面不得有裂紋、氣孔、弧坑和夾渣等缺陷,並不得保留有熔渣和飛濺物。
4.4 標准抗拉強度σb>540MPa的鋼制容器及Cr-Mo鋼制容器及焊縫系數Φ=1.0和低溫容器,焊縫表面不得有咬邊,其他容器焊縫表面的咬邊深度不得大於0.5mm,咬邊連續長度不得大於100mm且焊縫兩側的咬邊縱長不大於該焊縫長度的10%。
4.5 焊縫表面應圓滑過渡至母材,角焊縫焊腳尺寸應符合圖樣或相應標准規定;A、B類焊縫余高應符合規定。
4.6 返修容器焊縫無損探傷合格。
4.7 容器A、B類焊縫對口錯邊量b應符合規定。
4.8 筒體縱、環焊縫稜角度E<(0.1δn+2)mm,且不大於5.0mm。
4.9 容器耐壓試驗合格,標准參見附錄。
5 維護、檢驗、檢修安全注意事項
5.1 維護安全注意事項
5.1.1 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應結合「四懂三會」教育,熟悉和了解工作崗位的特點,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對使用易燃、易爆介質的容器要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5.1.2 容器運行時嚴禁用鐵器敲擊,防止產生靜電和明火。
5.1.3 嚴禁利用容器作電焊工作的零線以及起重裝置的錨點,室外高塔、罐要有可靠的避雷設施和接地線,易燃易爆介質貯罐及管線要有可靠的接地線和防靜電裝置。
5.1.4 全系統開、停車時,容器的降溫(壓)、升溫(壓)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不得在容器袋壓情況下拆卸和擰緊螺栓及其它緊固件(設計圖樣上有規定者除外)。
5.1.5 對介質毒性程度為中度、高度、極度危害的容器進行檢查和維護時要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5.1.6 容器操作中發生意外事故泄漏,操作人員要嚴格按事故處理應急措施行事,不可盲目、急躁、以免事故擴大和發生人身傷亡。
5.1.7 操作人員上崗檢查時要嚴格按要求穿戴防護用品。
5.2 檢驗、檢修安全注意事項
5.2.1 在編制容器的檢修方案時,應遵循化學工業部《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據具體情況擬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2.2 必須切斷與容器有關的電氣設備的電源。檢驗和修理用的電源應由使用單位指定的電工拆、接。
5.2.3 容器檢驗和修理前必須按規定辦理好設備交出手續。
5.2.4 容器內介質排凈後,應加設盲板隔斷與其相連的管道和設備,並有明顯的隔斷標志。
5.2.5 對於盛裝易燃、介質危害程度為中度、高度和極度、腐蝕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進行相應的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經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檢修,檢修中還應定期取樣分析以保證容器中有毒、易燃介質含量符合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5.2.6 容器檢修動火時必須按化工部《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動火證。
5.2.7 容器檢修前應將容器人孔全部打開,拆除容器內件,清除容器內的雜物、污物。
5.2.8 進入容器工作只准使用電壓不超過24V的防爆燈具、檢驗儀器和修理工具,用電源電壓超過安全電壓時,必須採取防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5.2.9 進入容器工作的人員應遵守進塔入罐的安全要求,容器內有人工作,容器外應有掌握基本急救知識的人員監護,容器內、外應設置可靠的聯絡信號,監護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2.10 在拆卸容器零、部件(尤其是拆卸主要螺栓和密封元件時)應注意採取保護措施(如塗潤滑脂和增設防碰、劃傷密封面的設施)以免容器部件損傷。
5.2.11 進入容器檢修注意通風,對通風不良的容器檢修時應設置通風裝置,以防止出現意外。
5.2.12 在高空作業時應按有關規定配戴防護用品,必要時還應在工作場所設立安全防護網。
5.2.13 對工作現場周圍有易燃、易爆介質在檢修前應設立防護措施(如加設防火水簾及濕麻袋等)並按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5.2.14 採用射線探傷時,應用明顯標志隔離出透照區。並設置安全標志。
5.2.15 根據檢驗和修理需要搭設的腳手架、平台、裝載人員的升降裝置,必須牢固可靠,符合企業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
5.2.16 在拆卸吊裝時,必須嚴格檢查起重機具,做到安全文明檢修;拆卸的緊固件和密封面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人為損傷或丟失。
5.2.17 檢修人員應嚴格遵守檢修有關安全規定,嚴禁施工人員向空中和低處拋扔雜物以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
5.2.18 使用電動工具時,應有相應的防護措施和掌握必要的操作和安全防護知識,以防砂輪片破碎飛出造成傷亡和設備損壞。
5.2.19 容器壓力試驗安全注意事項參見附錄A第A4條。
5.3 試車(投運)安全注意事項
5.3.1 系統試車(投運)前,使用單位應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對容器進行吹掃和置換並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進行試車工作。
5.3.2 重要容器開、閉罐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開始工作。
5.3.3 系統試車(投運)前應先檢查容器安全防護裝置、超溫、超壓報警裝置,確保其安全可靠。
5.3.4 試車(投運)工作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和試車方案進行,不得違章操作。
5.3.5 試車(投運)現場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護裝置。
5.3.6 不得在帶壓情況下緊固螺栓和敲擊容器。
6 試車(投運)前的准備
6.1 試車(投運)前的准備工作
6.1.1 容器修理後需由檢測(驗)人員按相應的標准進行質量檢驗合格後,根據容器的修理情況和檢驗報告出具可以反映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的臨時書面報告(或正式書面報告),並按第6.2.2 條規定出具有效的檢驗報告或處理意見。
6.1.2 檢驗與修理工作完成後使用單位對檢修合格的容器應指定專人進行質量抽查或復檢,確認合格後進行內、外部清洗及封閉人孔、清理孔、排污及放空閥等,取消和拆除檢修安全防護設施,為系統試車做好准備。
6.1.3 使用單位、修理單位應分別按有關要求進行試車、工、器具和必需品的准備
6.1.4 檢查系統檢修項目及儀表、計器、安全裝置是否檢修、校驗合格。
6.2 試車(投運)
6.2.1 主要容器應由使用單位按容器或系統操作技術規程和容器類別編制試車方案;一般容器的試車(投運)可隨系統試車(投運)進行。
試車方案應包括試車程序和方法,檢查項目和和質量標准及安全注意事項和防護措施。
6.2.2 企業對經修理、檢驗合格的容器應組織修理單位、使用單位和機動部門進行系統試車及驗收工作。
6.2.2.1 容器的試車結合系統試車進行。在系統檢修工作完成後進行必要的清洗、吹掃和置換,使用單位應指定操作工人嚴格按操作規程啟動和操作,並根據試車方案進行系統試車工作。
6.2.2.2 系統試車過程中,有關人員要根據試車方案和操作規程定時、定點、定線、定項檢查容器運行情況,並認真做好試車記錄,對試車過程中發現的缺陷部位應清楚地用平面展開圖或其它方法表達清楚,以便再次進行修復。
6.2.2.3 試車不合格的容器應進行返修處理,直至合格。
6.3 驗收
6.3.1 一、二類容器連續正常運行24小時,三類容器連續正常運行48小時後方可辦理驗手續。
6.3.2 容器檢修,改造後承修單位應在一周內向使用單位和設備部門交付如下竣工文件和資料。
a 檢修施工方案和修理及質量證明文件(代用材料還應有審批資料);
b 所有檢驗、檢測報告、記錄(包括檢修前的安全交接證明資料等);
c 尚存在及需改進的問題和意見;
e 試車及驗收證明。
7 維護保養
7.1 日常維護保養
7.1.1 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對所有使用的容器做到「四懂三會」,並經考試合格,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7.1.2 操作及維修人員應按「包機」制所要求的內容和項目對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7.1.2.1 操作及維修人員必須嚴格按容器操作規程啟動、停止、和操作容器,嚴禁容器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
7.1.2.2 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定時、定點、定線、定項對容器進行巡迴檢查(檢查內容可參見第2.4條),發現異常現象及事故隱患及時處理或上報並將有關情況記入當班記錄。
7.1.2.3 維修人員要堅持對容器的日常巡迴檢查,及時消除跑、冒、滴、漏和處理故障,對暫時不能消除的缺陷應向車間提出處理意見。
7.1.2.4 認真填寫崗位原始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7.1.2.5認真加強對容器外表及周圍環境的清潔和衛生工作。
7.1.2.6 對需定時排污和排空的容器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定期、定時進行。
7.1.3 容器(尤其對有襯里的容器)在開、停車和試壓時應按規定分級、分段升(降)壓和溫度,對於升壓有壁溫要求(或操作有壁溫要求)的容器不得低於規定壁溫下升壓。
7.2 定期維護保養
7.2.1 使用單位應結合設備整頓和設備修理定期解決和消除容器跑、冒、滴、漏以及密封不良等現象,並根據容器本身情況定期對容器進行防腐、保溫工作,容器主螺栓應定期加潤滑脂,其他螺栓和緊固件也應定期進行防銹工作。
8 常見故障的處理
超溫、超壓
1 操作控制不穩定或熱量瞬時加入量增大
2 儀表或控制裝置失靈,產生誤操作
3 介質濃度變化,反應劇烈
4 系統壓力平衡破壞,安全附件失靈
處理:
1 調整操作,使之穩定
2 檢查、調整
3 調整介質濃度,穩定操作
4 修理或更換安全附件,調整系統壓力
容器滲(泄)漏
1 密封元件損壞
2 容器附件損壞
3 容器發生振動,使緊固件松動
處理:
1 更換或修理密封元件
2 停車修理或更換
3 消除振動或停車處理
容器有過熱、跑冷現象
1 絕熱層損壞
2 偏流
處理:
1 修復絕熱層
2 調整
異常振動、聲響
1 容器發生共振或氣蝕
2 操作不正常
3 緊固件松動
處理:
1 查明原因,消除共振和氣蝕
2 調整操作,恢復正常
3 擰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