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可物業為什麼還要叫我繳納維修基金
物業維修費 。
維修基金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版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權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Ⅱ 物業管理用房要不要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要根據情況來定吧。如果是產權屬於單個開發商的不用交,如果每一套
辦公用房
產權都屬於不同的個人就要繳納維修資金。
Ⅲ 房屋維修基金是什麼為什麼強制繳納
房屋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維修基金(maintenance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基金繳納
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流程圖
專項維修基金繳納流程圖
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使用范圍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Ⅳ 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限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Ⅳ 收取物業費為什麼還要動用房屋維修基金
物業費針對的是日常的維修保養和小的修理,沒有辦法滿足大件建築和電梯等等的維修更新,動用這個基金需要走法定程序,公布使用情況。
Ⅵ 為什麼交房時要交住宅專項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專新、改造的資金。屬
《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足額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代收專項維修資金。
Ⅶ 交房時需要交納個物業維修基金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設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Ⅷ 為什麼購買時交了專項維修金,每個月物業還要收維修金呢
維修金是購房初買的。
每個月物業收物業費吧。你再咨詢一下。
Ⅸ 該不該交物業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近年來國家陸續在督促實施,主要原因就是房屋保修期過後的大修工作需要使用資金,所以該費用是應當繳納的(除非業主大會,即半數業主投票拒絕繳納,但之後的維修改造需集體業主共同分攤費用)。
至於物業公司如何使用該資金,參考《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綜上所述,物業公司對於物業器材維修使用計劃不當的,可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督促其改正。物業公司有權督促業主繳納費用,但是無任何法律文件支持其收取滯納金。
Ⅹ 交房專項維修資金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要交這
山東省出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2014年月11日
樓頂漏雨、外牆滲水、電梯故障、管道失修……房屋質量問題層出不窮的當下,住宅維修資金使用成為千家萬戶關注的焦點話題。近日,針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出台《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明確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管理制度,並規定了7種情況可啟動應急維修程序。
根據現行辦法,維修資金使用時,採用「雙三分之二」的決策方式,即「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才能動用維修資金。而實際操作中,有的業主不在小區居住,有的業主認為「事不關己」,物業或業主委員會挨家挨戶徵集簽名是件很麻煩的事。最終,多數會出現維修資金不能啟用,房屋維修不得不被擱置的結果。
為進一步盤活維修資金,草案在沿用「雙三分之二」做法的同時,允許業主採用「異議表決」方式管理維修資金。記者了解到,所謂「異議表決」就是「持不同意意見業主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且占總人數不足三分之一的,視為表決通過。」
在此基礎上,草案還提出,維修資金使用表決的方式不僅限於「書面同意」。「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公開電話、網站,開發使用維修資金業務網路平台、業主表決系統、移動終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會投訴監督,提高維修資金管理效率。」
此外,草案明確,「根據業主共同管理規約的約定,可以一次表決不超過連續三年的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商品住宅、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草案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住宅交付手續前,一次性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截至統一交付時限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設單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建設單位應交的維修資金可從監管的預售資金中劃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向業主交付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予受理產權登記申請。房屋賬戶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由其委託的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向相關業主發出續交通知,相關業主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續交,續交後的分賬面余額達到首期交存額度時停止續交。
據了解,現行辦法中,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計劃使用、一般使用和應急使用。其中,「應急維修」可以不走「雙三分之二」程序。但是,對「應急維修」僅指明是「發生危及房屋安全、電梯停運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而草案則對「應急維修」進行了進一步界定。草案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屋面、外牆防水嚴重損壞,電梯故障或停運,消防系統故障,建築外立面裝飾和公共高空構件嚴重脫落松動,玻璃幕牆炸裂,排水管道爆裂,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緊急情況等7種情況可啟動應急維修程序。
草案還規定,「出現需應急維修情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委員會,經現場查驗確認後立即組織維修。未聘用物業服務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組織維修責任的,由相關業主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委員會確認後組織維修。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草案中對維修資金存款利率也做出了明確要求。其中提到,銀行實行利率市場化以後,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同等條件下利率高的銀行作為維修資金儲存銀行,或者通過合同方式在國家允許的利率浮動范圍內,與維修資金存儲銀行約定維修資金綜合存款收益。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管理的維修資金存款利息收益應不低於人民銀行同期規定的兩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草案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收益進一步明確,主要包括: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生產、經營、租賃等產生的收益;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的回收殘值;保修期滿後,建設單位因注銷,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或反復維修仍未能解決相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質量缺陷等原因無法退還的物業質量保修金。公共收益扣除業主委員會辦公和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經費後,其餘部分用於交存維修資金,具體交存比例由業主大會決定,但不應低於公共收益總金額的60%。
此外,草案最大的亮點在於對維修資金管理模式的職能劃分進行了重心下移的調整。
現行辦法規定,在三分之二業主同意的基本條件達到後,還要經過鑒定、審價、數據整理、數據關聯、維修、竣工驗收、申請、審批和付款九個步驟,才能拿到申請資金。
新草案則明確,維修資金實行屬地化統一管理。山東省設區的市、縣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物業主管部門下設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維修資金日常管理工作。出售公有住房的維修資金,應當在完成核對後,由財政部門或其他管理部門劃轉到當地物業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業內人士認為,管理權從市一級下放到區一級後,維修資金使用率將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