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維修工程多少錢以上必須招標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抄六條規定襲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 事業單位維修工程多少錢以上必須進行招標
不同地區,不同工程,標准不一樣,應當咨詢建設部門
通常是:公開招標的數額標准為: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貨物或服務,200萬元以上的工程。
全額使用國家撥款的都必須招標
謝謝採納!
3. 金額在多少以上的維修工程必須要招投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新建、內改建、擴容建、維修,只要是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國家融資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等等,單項工程合同在200萬元以上,就必須公開招標。
2015.11.04
4. 國有建設多少錢工程要招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回工程建設答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以上項目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5. 國家規定多少金額以上的維修改造工程必須招投標
維修改造仍屬於工程類,超過200萬必須公開招投標
6. 國有企業工程超過多少錢必須招投標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發布施行 2000年5月1日)》: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根據以上規定,國有企業采購設備時,屬於工程建設項目、且采購內容達到最低限額的,應當納入必須招標范圍。但是,目前國家發改委正在研究提高最低限額,可能一段時間後將對上述規定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招標投標「專業詞典」http://wiki.cebpubservice.com/index.php?doc-view-600
7. 房屋維修工程多少金額必須招標
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抄目范圍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採集者退散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准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l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考試大論壇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8. 工程多少錢必須招標
超過50萬的 工程都得招標。企事業單位就是 超過50萬就得招標,有文件規定。
希望採納
9. 政府項目工程多少金額必須要招投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中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各省規定會不一樣,例如陝西省規定如下:
第十二條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產業等基礎設施項目進行招標的標准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第十三條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項目進行招標的標准為: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第十四條 室內裝飾裝修項目進行招標的標准為:
(一)施工、設備、材料、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三十萬元,但項目總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10. 我們單位辦公樓需維修,工程量約35萬元,上級局撥款,請問要進行招投標或政府采購嗎
國家計委第3號令明確規定了必招項目的范圍和規模,你可以參照一下。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2000年5月1日發布 國家計委第3號令)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 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 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 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 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 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城市設施項目;
(六) 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 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 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 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 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 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 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 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 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 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 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 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 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 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 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 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 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的規模標准,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