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用途是什麼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㈡ 房子契稅和大修基金具體有什麼作用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專財產稅。
國家收屬稅以滿足政府允許財政需要,對於個人納稅是義務。如果不交契稅,沒法辦理《不動產權證》。
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俗稱大修基金),是指專項用於物業共有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法律依據:建設部和財政部頒發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㈢ 公共維修基金是幹啥用的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原物業管理公共資金)是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㈣ 公共維修基金用途有哪些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內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容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比如物業公司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住宅需要大修或專項維修的預付款;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公共維修基金用途的介紹。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維修基金的特殊使用中的預付款,其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㈤ 物業維修基金應用在什麼地方和怎麼用
物業抄維修基金的目的是為了建立襲房屋維修保障機制,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物業維修基金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的大修、更新、改造,歸業主所有,實行專戶儲存、政府監督、規范使用。其中,購買多層商品房的消費者按購房款的2%繳交;購買高層商品房或沒有電梯的多層商品房的須按購房款的3%繳交。
根據有關規定,維修基金的支配使用權歸業主所有,具體管理使用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因此,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支配使用維修基金,更不得挪用。
㈥ 大修基金是做什麼用
大修基金主要用於:
一、用於住房與樓宇配套的共用資產或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例如共用的電梯、二次供水、中央空調、各類管線等,郵政信箱、垃圾道、消防設施等。
二、用於共用部位、即房屋承重結構部位的維修,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6)維修基金的用途有哪些擴展閱讀:
以重慶地區為例,大修基金使用的規定如下:
1、涉及大修基金的有: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房屋未全部出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2、使用大修基金,必須由業主委員會制定使用方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天以上。方案中的內容包括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具體范圍和內容,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計劃,費用預算及用款進度計劃。
3、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這些費用不能從大修基金中支取,而是由物管費承擔。
㈦ 房屋維修基金的應用范圍
建設部的管理辦法規來定:維修基金閑自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令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㈧ 業主為什麼不了解維修資金的具體用途
業主對這方面一般是不是特別了解的,因為也沒經過培訓,也沒有人告知一般人不是特別全面。
㈨ 維修基金的用途有哪些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