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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

發布時間:2022-07-19 09:32:40

1. 房屋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業主賬戶上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是由業主大會進行決定的;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根據具體的管理辦法由各地區的建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進行制定。在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依法進行簽訂房屋維修基金交納約定,購房者按照購房款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比例,進行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第十七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2. 房屋維修基金交給哪個部門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的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所以,業主交的房屋維修基金是屬於業主自己,交到哪個部門,誰來管理,請參照以上說法。

法律法規來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3. 房屋維修基金和契稅在哪兒交

維修基金一般在交房時由開發商代為收取,然後開具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的回發票。契稅要看的,有的開發答商也代收的,有的不代收,不代收的話在交房後的十個工作日里到地稅局自行繳納。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什麼時候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呢?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4. 房屋維修基金歸哪個部門管

按照建設部復、財政部1998年聯制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5. 房屋維修基金,歸那個部門管理,怎麼樣去查

維修復資金又稱「公共維制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使用的資金。

6. 房屋契稅和維修基金去哪兒交

契稅是在購房合同去房管局做備案的時候交納的,維修基金是在交房的時候交納給物業代辦理的。
契稅繳納規定如下:商品房契稅需要在備案日期後90日內交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規定如下: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房屋維修基金屬於全部業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經發現,將以警告、罰款或刑事拘留處置。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有一定條件:房屋維修基金必須用於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是在超過保修期限後使用;得到2/3以上相關收益業主的同意。

7. 太原市高層住宅商品房房屋維修基金繳納比例

3%

8. 太原市最新房屋維修基金及契稅如何計算

契稅是依據買家買入住房套數,面積,以及住房性質決定,有高有低。
規定:70年土地回使用權商品答房買入,
買家首套房買入前提90平米以下契稅1%,90平米以上契稅1.5%,二套房買入90平米以下契稅1.5%,90平米以上契稅2%,三套以及三套以上契稅3%,
50年,40年土地使用權商住房,商業房買入,不論套數和面積,契稅都是3%
維修基金是住房總價的2%

9. 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設機構


按省、市編制部門的批復,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內設 9 個職能處室(正科級建制)、下設 3 個分中心、 10 個分理處,同時還有 3 個副縣級的分中心, 9 個內設處室和 10 個分理處。
分中心
根據中心法人授權,負責管轄范圍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使用和個人委託貸款的審批、發放及不良貸款清理等具體管理,與中心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協助中心開展執法、監督等工作。
稽查隊
負責中心住房公積金業務執法、監督;負責中心相關法律事務;負責受理中心所屬業務范圍的信訪等工作。
辦公室
組織協調中心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印鑒、保密等工作;承擔對外接待、中心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處理等工作。
人事教育處
負責中心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醫療衛生、離退休職工管理和職稱評定工作;負責職工的績效考核、獎懲工作;負責中層幹部選拔、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負責黨政領導幹部有關事項的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業務知識、專業技術和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等工作。
計劃統計處
負責擬訂政策性住房資金歸集、使用計劃;編制目標責任指標;負責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資金的統計並對業務指標等統計數據進行分析;承辦管委會辦公室日常事務等工作。
歸集管理處
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相關政策研究和擬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制度、管理辦法的修訂和完善;負責各分中心、分理處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受託承辦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繳、使用和核准、報批等工作。
貸款管理處
負責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研究和擬訂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管理辦法的修訂和完善;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的審核和審貸委員會審議項目的提交,負責貸款項目備案和貸款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各分中心、分理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審核、發放、回收、逾期清收及抵押物、質押物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協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歷史逾期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清收等工作。
公積金財會處
負責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擬定有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實施細則;負責各分中心、分理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按規定編制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報告,向管委會提供各種核算數據和方案;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分析,執行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負責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的核實;負責與配套銀行簽訂歸集和委託貸款協議;負責按照管委會決策落實對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住房資金財會處
負責售房款、集資款、維修基金和住房專項補貼等其他政策性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負責其增值收益的分配和管理;擬定有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實施細則;負責編制其他政策性住房資金的預算、決算,編制財務報表等工作。
信息技術處
負責信息化建設、運行和安全維護管理;負責擬定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信息化建設具體組織實施;負責擬定信息化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及監督;負責中心門戶網站的維護和更新;負責信息化培訓;負責與建設部監管系統聯網;負責與相關業務合作單位系統聯網等工作。
事務管理部
負責中心房產及其物業管理;負責中心安全、保衛、消防等後勤服務;負責中心車輛的交通安全、年檢及駕駛員的年審;負責中心車輛的調配、使用和維護、保養等工作。
政策研究室
負責組織政策性住房金融相關的課題研究,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協調、參與有關重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政策性文件、法規的起草、修訂、審查、解釋、報批及出台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報告、文秘稿件及行政工作計劃和總結;負責新聞宣傳、編制工作簡報、動態和大事記。
分理處
根據中心法人授權,負責確定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使用和個人委託貸款的審批、發放及不良貸款的清理;負責分理處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和信訪;協助中心開展執法、監督等工作。

10.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10)太原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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