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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發布時間:2022-07-14 02:25:12

1. 武漢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土地、地質礦產資源、房屋拆遷、房產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制、修)訂土地、地質礦產資源、房屋拆遷、房產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並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與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編制與實施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審核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擬定房產業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的中長期規劃;負責對有關規劃實施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參與編制、實施區域性國土規劃;參與審核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建設等其它有關規劃;組織土地、礦產資源、房產等方面的調查和綜合統計。
(三)制訂全市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利用、房屋拆遷、住宅建設和城市發展用地年度計劃;負責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協同有關部門制訂並實施與本市國土資源、房產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
(四)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負責全市高產農田建設管理,落實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土地政策;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及復墾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負責全市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徵收等具體工作。
(五)負責全市土地資產管理;落實國家強化節約和集約用地政策,合理高效使用土地;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轉讓以及資產處置管理;負責土地分等定級及制定基準地價;編制土地儲備、供應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有形市場建設管理;負責閑置土地的處理;承擔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市地政房政管理;負責土地、房產的權屬確認、登記、核發證書工作;組織實施地籍調查、土地資源調查、年度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工作;協調處理房地產權屬糾紛;負責地籍、房籍等專業檔案資料管理。
(七)統一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和地質工作;依法對探礦權、采礦權進行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地質勘察成果、地質資料及其知識產權;負責地質環境的管理,負責組織地質災害評估、防治和礦區環境治理;組織保護地質遺跡;協調處理采礦權屬、地質勘查糾紛。
(八)負責土地、房產、礦產資源和房屋拆遷執法監察,依法查處違法用地、違法拆遷和違法探礦、采礦等案件;負責土地、房產、拆遷和礦產資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復議、賠償和應訴工作。
(九)負責全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審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對房屋拆遷委託合同進行備案管理,核發拆遷許可證。
(十)擬定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武漢地區各單位執行本市房改政策;負責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管理市房改資金管理中心的重要事項;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設與管理。
(十一)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管理房地產交易、房地產中介組織等社會各類房地產活動,參與商品房預售管理有關工作,規范房地產市場;負責全市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管工作,對物業公司實行資質管理;負責全市商品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代管與監督。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房屋的安全鑒定、危房督修改造;組織編制城市危房改造計劃,並協調實施;承擔歷史建築、古建築的有關監管工作;負責白蟻預防行業管理,負責本市國有直管房產的資產管理。
(十三)負責全市土地,礦產資源和房產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信息化建設、科技成果的推廣與應用。
(十四)負責局系統績效和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宣傳、教育培訓、審計等工作;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工作經費及其它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五)指導和監督檢查區土地、房產、礦產、拆遷管理和房改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2.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決定(2018)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286號)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8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2日
市長 萬勇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的「《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4號令)」修改為「《物業管理條例》」,並在其後增加「《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
二、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財政、審計、國土規劃、質監、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即「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即「開發建設單位、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四、將原第九條修改為「第十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商業銀行的服務質量等因素,依法擇優確定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專戶管理銀行),並向社會公布。
專戶管理銀行負責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設立、交存、使用、結息、劃轉、結算、核算、對賬、查詢等事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專戶管理協議,就專戶管理銀行提供的上述服務事項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所涉及的第三方監督服務的內容進行約定。」
五、將原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初始登記」修改為「不動產首次登記」。
六、將原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二款中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房屋權屬登記」修改為「不動產登記」。
七、將原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開立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
八、將原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八條 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開戶銀行、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發生本辦法規定的緊急情況時,同意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代修並從維修工程涉及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相應費用的授權協議書。」
九、將原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方案,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原因,維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費用及組織方式等內容;
(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對使用方案進行表決,並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該范圍內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表決前應當將使用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
(三)使用方案通過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表、相關業主表決結果及其證明、使用方案及預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
(四)材料齊全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進行備案,並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通知,劃轉金額不超過預算資金50%;
(五)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使用方案組織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驗收合格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下列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撥付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余額的手續:
1.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驗收單;
2.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決算單;
3.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發票;
4.其他相關材料。
(七)材料齊全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余額的通知。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即「鼓勵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等問題約定以下表決方式:
(一)委託表決:業主將一定時期、一定額度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的表決權,以書面形式委託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錶行使;
(二)集合表決:業主大會對特定范圍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事項,採取一次性集合表決通過後,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分批使用;
(三)默認表決:業主大會約定將未參與投票的業主視為同意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項,相應投票權數計入已投的贊成票;
(四)異議表決: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事項中,持反對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十一、將原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實行工程造價審核、工程監理等第三方監督服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二、將原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使用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業主無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材料,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並按照下列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至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至第(五)項的規定辦理。
前款所稱緊急情況包括:
(一)屋面、外牆嚴重滲漏;
(二)電梯故障;
(三)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
(四)消防設施設備故障;
(五)二次供水設施設備故障,但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應當由供水企業承擔的除外;
(六)共用排水設施設備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
(七)供配電系統設施設備故障;
(八)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緊急情況。
發生特別緊急情況,不及時排除險情,將嚴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先行受理,並在當日會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現場勘查;情況屬實的,在1個工作日內按照不超過工程概算50%的比例預撥工程款;工程竣工後,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工程驗收、做好工程造價決算,向列支范圍內全體業主公示7日後,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備案並據實撥付剩餘工程款。」
十三、將原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三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發生緊急情況且危及公共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組織相關專業部門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報告;
(二)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就工程事項出具相關證明;
(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製作工程預算並經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定;
(四)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搶修;
(五)會同相關業主對維修工程進行驗收後,將工程費用在該物業區域內公示7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發生緊急情況且危及公共安全,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應急維修授權協議書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組織代修,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十四、將原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未按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規定補交。」
十五、將原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 房屋滅失的,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按照下列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屬於業主所有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其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十六、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刪去第一款第(三)項內容。
此外,對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表述作相應調整和修改。《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予以公布。

3.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4. 武漢市住房維修基金政策從什麼時候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現予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根據上述時間,各地方都已經相繼出台地方的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5. 武漢住房維修基金可以刷信用卡嗎

可以。
維修基金可以刷信用卡。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2、出售公有住房的,當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時,持卡人可以在房管局繳費窗口繳費。可以刷銀行卡或信用卡,只要是有銀聯標識的信用卡都可以用,但必須是刷卡者本人的名字。
維修基金指的是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而繳納的一定標準的資金。

6.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內設機構

歸集管理處:負責住房公積金促建、促繳、調基工作,組織、實施和完成歸集任務;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規范的研究制定;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相關數據的採集、清理、核對及綜合分析工作;負責對業務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辦銀行歸集、提取業務的辦理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流程中所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處理歸集、提取業務相關的投訴、復議;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年審及政策宣傳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務的政策解答及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貸款管理處:參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工作目標的擬定,負責目標的實施與完成;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規范的研究制定;負責住房公積金逾期貸款的催收及貸款風險防範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相關數據的採集、清理、核對及綜合分析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開發項目的審查、備案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項目貸款的立項、調查和評估工作;負責對業務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辦銀行貸款業務的辦理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流程中所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處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投訴、復議;負責與承辦銀行、開發商、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部門的協調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政策解答及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貸款管理處業務部:負責接待單位辦事人員及繳存職工,宣傳相關政策,接受咨詢,實現一站式服務;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登記、提取、轉移等業務;負責辦理單位繳存比例變更業務;負責辦理公積金賬戶及資料變更業務;負責單位緩繳、補繳的審批工作;負責公積金貸款項目備案的系統登記工作;負責個人貸款的申請、受理及審批工作;負責提取公積金還貸的審核工作;負責向職工出具未貸款證明及貸款結清證明;負責受理職工公積金賬務查詢;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向相關業務處室反映歸集、提取、貸款、核算工作中的新矛盾、新問題,並在相關業務處室指導下予以解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會計處: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及成果性會計核算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的編制、下達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編制和統計報表的編報工作;負責中心處室、分中心、管理部目標責任指標的制定及考核;負責住房公積金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的匯總編報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合理調度平衡資金;負責住房公積金有關存款賬戶的設立及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的計劃、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專項資金的計劃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各項經濟指標的分析及資金風險管理;負責對分中心、管理部的財務管理及成果性會計核算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務會計處核算管理部: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會計核算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相關政策的研究制定;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流程設計及前台操作規范的管理;負責對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產生的各類賬務、憑證、要件進行復核、審查,並根據所發現問題,對承辦銀行進行定期通報,提出整改意見,並納入對承辦銀行的年終考核;負責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相關數據的採集、清理、核對及綜合分析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的對帳及繳存職工有效憑證的管理,處理會計核算業務相關的投訴、復議;負責住房公積金利率調整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調整的系統測試及核對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有關業務核算賬戶的設立及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業務重空憑證的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年度結息及對賬工作;負責項目逾期貸款的核算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的政策解答及培訓工作;負責中心主機系統前台核算業務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對業務部、分中心、管理部及承辦銀行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業務會計核算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基礎報表的編制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存、貸款業務票據清算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審計保全處:負責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負責對系統內住房公積金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和資金運用、財務收支、會計核算等實施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負責對系統內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內部業務管理中的違規、違章事件實施核查;負責監督、檢查中心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決定、命令以及辦事效率、工作作風的情況;負責受理群眾對監察對象的控告及投訴的調查核實,對違反行政法規、紀律等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負責實施不良資產的管理、處置及變現,對呆壞帳的核銷提出建議;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技術處: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的長遠規劃及年度計劃的編制、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擬定、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與監督檢查;負責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計算機硬體設備的采購、調配、維護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中心應用軟體的開發、優化、維護及升級工作;負責信息系統的運行監控,保證系統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及正確性;負責公積金門戶網站和網上業務的技術支持工作;負責與分中心、管理部、承辦銀行相關業務的技術銜接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中心職工計算機技能的培訓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處:負責中心政務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中心文秘、文書檔案、保密、信訪、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協助市政府辦公廳做好管委會日常工作;負責對外接待及對外宣傳的統籌工作;負責黨組及行政會議的會務工作和決策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行風建設、綜合治理、計劃生育、愛國衛生、安全、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中心業務檔案及行政檔案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黨務、工會、共青團等日常工作;負責中心黨風廉政建設以及中心系統黨員、幹部的黨風黨紀、政風政紀教育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處政策法規部:負責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長遠規劃的設計及主要業務制度的綜合性研究,提出工作創新的建議;負責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負責對相關業務處室提出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和主要制度、規范進行合法性、合規性、綜合性審查;負責中心重要規范性文件及協議文本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協同相關業務處室進行法律訴訟、仲裁等事項的處理工作;負責中心有關政策、法規的政務信息公開及咨詢工作;負責相關檔案的立卷、整理、歸檔、移交等工作;負責公積金門戶網站的內容更新及網上政策解答工作;負責中心普法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室:負責對貫徹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決定、命令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政令暢通;按照黨組部署,協助有關部門抓好黨風廉政和行風建設,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負責開展黨紀政紀及勤政廉政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系統內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受理公民對行政監察對象違紀違法、不廉潔行為的舉報和控告,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負責受理群眾來信、來訪,負責信訪件的承辦、轉辦、督辦,及時報告重要情況;負責做好行政效能投訴管理,規范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行政行為;負責完成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中心黨組交辦的有關作。

7. 武漢市住房維修基金怎麼交

武漢市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收取標准如下:2008年11月1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維修資金按購房合同價的2%標准繳納,非住宅維修資金按照1%標准繳存。

2008年11月1日起簽訂購房合同的,具體繳納標准為:

磚混結構住宅——49元/平方米

無電梯框架結構住宅——55元/平方米

有電梯14層以下(含14層)框架結構住宅61元/平方米

有電梯15層以上(含15層)框架結構住宅73元/平方米

很多購房者可能不知道,其實開發商也是要繳納住房維修基金的。根據武漢市國土房產和財政部門的規定,開發商繳存的標准為「磚混結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為10元/平方米;框架結構無電梯住宅為12元/平方米,14層以下有電梯住宅為25元/平方米,15層以上為3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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