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在什麼部門辦理退款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在房管局辦理退款。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三、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貳』 房屋維修基金,歸那個部門管理,怎麼樣去查
維修復資金又稱「公共維制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使用的資金。
『叄』 青島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看完少花冤枉錢
買了新房,常聽人說起房屋維修基金,不少人迷糊了,房屋維修基金究竟是什麼?應該怎麼算這筆維修基金呢?
買房子是大事,經過慎重的選擇之後確定買房之後,還有很多手續要辦。房屋維修基金就是其中的一項。那麼房屋維修基金是什麼,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這些都是購房者需要了解的。今天為大家介紹房屋維修基金的相關內容,可以漲知識。
房屋維修基金的定義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房屋維修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1年10月20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保障住房售後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直轄市、市、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設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
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五條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賬制度等。
第十六條
業主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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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流程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補充完善現有住宅質量保障體系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近年來國內工程保險領域出現的創新質量險種,是國家運用保險機制補充和完善現有房屋住宅質量保障體系的重要嘗試探索,能夠有效防範和解決各類住宅質量潛在缺陷風險。截至目前,IDI保險已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十餘個重點省市區開展試點工作。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是指以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於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導致的建築物損壞、維護、重修、重置費用為標的的保險。該險種由開發商投保,保險公司將對保險標的在賠償責任范圍內的物質損失履行賠償義務。
作為全新的工程質量險種,IDI保險在保險期限、保障范圍與風險管理服務方面具有的保險特點,令其在實際房屋住宅質量缺陷問題中發揮重要保障作用。
一、保障范圍與保險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房屋住宅主體工程的維修期為50年,屋面防水保暖保冷工程為5年;電氣排水管道、設備裝修工程為2年。國內學者依據上海市建築科學研究院的相關檢測數據統計分析,得出房屋缺陷維修費用的時間分布主要集中在完工10年內,相關質量缺陷數量在10年基本呈逐年遞減趨勢。
IDI保險對於保溫和防水工程的保險期限5年,對於裝飾裝修工程的保險期限為2年,對於地基基礎與主體機構工程的保險期限更是長達10年,無論保障范圍還是保險期限都能有效滿足業主對於房屋住宅質量缺陷問題的保障需求。
此外,通過保險理賠機制,業主在發現質量問題後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由保險公司核實,屬於保險賠付范圍,可直接賠付,縮短維修流程;避免資金申請中存在的流程多、速度慢、以及避免多方責任推諉,減少糾紛的產生。也有利於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
二、質量風險管理
從質量風險管理服務來看,相較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事後補救」處理原則,IDI保險更加註重「防患未然」,即引入專業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力量參與工程質量風險管理。通過覆蓋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環節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IDI保險能夠有效防範和應對各類質量風險問題,強化現有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保障業主合法權益。
綜上,針對目前國內房屋住宅領域出現的各類質量缺陷問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問題,無法及時有效解決業主面臨的實際房屋質量問題。IDI保險的出現,為現有房屋住宅質量保障體系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與優化完善契機。
今年兩會中,全國政協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揭新民就提出「對於新建住宅工程,逐步推行投保IDI保險。對於已交付使用且繳納過維修資金的住宅工程,轉維修資金為IDI保費。」可以預見,未來隨著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市場應用進一步擴大,其保險保障作用將更加顯著,IDI保險技術與管理服務也將更加完善,進而持續優化完善現有房屋住宅質量保障體系。
『伍』 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第五章
第三來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源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或者拒絕按照規定承擔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還應當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陸』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柒』 房屋被拆遷,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怎麼處理
房屋因依法徵收(拆遷)等造成滅失的,可以退還維修資金賬戶余額。具體流程如內下:
(一)房屋權容利人到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拆遷單位)開具《拆遷證明》或者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拆遷單位)代房屋權利人到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該套房屋注銷登記,取得《核准注銷通知書》。
(二)房屋權利人到天津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領取、填寫《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退款申請表》,辦理維修資金退款手續。辦理時應當提交以下要件:
1.《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退款申請表》。
2.房屋權利人專項維修資金交款收據第二聯。(因房屋發生轉移無法提供交款收據的,須提供《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
3.《拆遷證明》或者《核准注銷通知書》。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5.房屋權利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6.在天津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的儲蓄存摺或儲蓄卡(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三)要件齊全的,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回給你的。
『捌』 青島住房維修基金
青島市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是: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交存;未配備電梯的房屋及配備電梯且未設地下車庫的底層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
維修資金是房管局收取的,是在收房前必須繳納的,否則開發商有權不將房屋交付給你。
『玖』 青島(高層共18層)的維修基金133\平是根據什麼規定的 有法律法規嗎 有的話文件在哪
根據《青島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從2012年3月1日起,本市七專區范圍內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屬屋都應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但單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商品房屋的購房人應當在與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屋預售合同時,同時將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應當將未出售房屋及拆遷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商品房(包括新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拆遷安置房)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築面積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交存標准分別為:配備電梯的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8%交存;未配備電梯的房屋及配備電梯且未設地下車庫的底層房屋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指標測算,2010年的青島住宅建築安裝工程造價,高層平均約為1670元/平方米,多層平均約為1020元/平方米,由此計算,高層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為133.6元/平方米,多層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為51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