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醫療器械售後服務檔案包括哪些內容
醫療器械來銷售及售後服務制度源
制度內容的基本要求:
1、銷售醫療器械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將產品銷售給具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且具有有效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表》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或具有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銷售對象為個人的除外)
2、銷售產品要做好銷售記錄。必要時應能根據銷售記錄追查出全部售出產品情況並追回。銷售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單位、規格型號、生產日期、出廠編號、銷售日期、銷售單位、銷售數量、經辦人。
3、銷售記錄應保存至產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過後一年以上。
4、銷售特殊管理產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企業應對產品退貨實施控制,並建立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規格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退貨單位、退貨日期、退貨數量、退貨原因及處理結果。
6、要做到在產品售出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訪用戶,對有關產品質量、交付和服務等方面的顧客反映及時做出回應,也可通過調查表、電話、顧客論壇、座談會、意見簿等形式收集顧客意見或建議,經過分析、利用,最終對本企業服務進行改進。
⑵ 一般醫療器械售後服務都有哪些
售後服務包含:
1 公司應重視醫療器械售後服務,銷售人員必須掌握公司概況以及醫療器械有關知識,在開展銷售業務過程中正確介紹醫療器械,收集用戶信息,建立用戶檔案。
2 在售後服務過程中用戶對醫療器械質量提出的查詢、咨詢、意見和問題必須跟蹤了解、分析研究,認直處理,落實整改措施,並負責將意見及時轉告用戶,切實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答復。
3 售後醫療器械發生以下質量問題時,應及時與用戶聯系,追回已售出的醫療器械。
3.1
進貨質量檢查驗收和在庫養護檢查中未能發現並已售出的假劣醫療器械。
3.2
售出並在使用過程中導致臨床事故或嚴重不良事件的醫療器械。
3.3
國家或地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部門發文要求停止銷售或使用的醫療器械。
4 售後醫療器械發現不良事件,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管理制度》的有關要求進行處理。
5 用戶的質量查詢、來信訪問、來電應及時給予用戶回復,不能及時回復的要向用戶說明原因,並做好記錄。
6 公司應設立意見箱或意見薄,設立投訴電話,廣泛收集用戶意見,以便於質量的提高和改進。
7 用戶來訪接待要熱情。
8用戶投訴按有關要求進行處理。
9 制定服務公約,公開服務項目,以形式多樣的服務規范和服務措施、盡量滿足用戶需要。
⑶ 醫療器械企業售後服務人員簡歷怎麼寫
醫療銷售一般要具備以下素質將更有機會應聘成功;簡歷中要從這些方面來突出自己所內具備的能力;
善於分容析各類客戶心理;
極強的個人心理素質;
具有較強的忍耐力;
真誠服務一絲不苟;
能留意並積極尋找機會;
如果你覺得麻煩,告訴你一個技巧,其實也可以在網上找人代做的,我之前找過叫優易做的團隊做過,我覺得做出來效果非常好。
⑷ 醫療器械經營售後服務檔案
您好,醫療器械經營售後服務檔案這是在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前就必須建立的一種制度,下面是制度內容的基本要求,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醫療器械銷售及售後服務制度內容的基本要求:
1、銷售醫療器械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將產品銷售給具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且具有有效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備案表》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或具有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銷售對象為個人的除外)
2、銷售產品要做好銷售記錄。必要時應能根據銷售記錄追查出全部售出產品情況並追回。銷售記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單位、規格型號、生產日期、出廠編號、銷售日期、銷售單位、銷售數量、經辦人。
3、銷售記錄應保存至產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過後一年以上。
4、銷售特殊管理產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企業應對產品退貨實施控制,並建立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規格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退貨單位、退貨日期、退貨數量、退貨原因及處理結果。
6、要做到在產品售出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訪用戶,對有關產品質量、交付和服務等方面的顧客反映及時做出回應,也可通過調查表、電話、顧客論壇、座談會、意見簿等形式收集顧客意見或建議,經過分析、利用,最終對本企業服務進行改進。
⑸ 二三類醫療器械現場檢查管理規范中,售後服務記錄指的是什麼 包含哪些內容
銷售後的產品維護、維修、保養等記錄 技術支持(遠程技術支持)的記錄 相關的跟蹤驗證記錄等
⑹ 在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時質量管理人員,售後人員學歷有何要求
你好,請問你是哪個省的?
以下是江西省的人員要求:
第六條 企業應設置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驗收、倉儲、購銷、售後服務、計算機管理等崗位並明確職責,同時應根據經營范圍、類別配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企業負責人應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熟悉所經營的醫療器械產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規、規章以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 八條 企業應配備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具有相應學歷或技術職稱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包括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驗證)人員,質量 管理人員不得由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業務人員兼任,必須在職在崗,不得兼職,且身體健康,與企業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
第 九條 企業質量負責人應具有醫療器械經營管理法規、規章和專業技術知識,具備履行經營質量管理實際工作能力,並在經營過程中對醫療器械的 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負責質量檢驗(驗證)的技術人員應熟悉所經營的醫療器械產品質量標准,具有對所經營的醫療器械進行檢驗(驗證)的能力。質量管理人員 上崗前應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設區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條 企業應定期對職工進行醫療器械法規、規章和產品質量標准、質量管理知識、企業制度、職業道德的培訓和考核,建立培訓和考核記錄。從事質量管理、經營、維修、計量和倉儲等工作人員,應經過相關專業技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企業應具備與經營規模和經營產品相適應的售後服務能力,售後服務人員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或者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二條 企業應每年組織對直接接觸醫療器械產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持健康證明上崗,並建立檔案。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醫療器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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