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使用公有住房維修基金
使用公有住房維修基金方法如下:
1、住戶持產權證復印件直接向各區房管站(物業公司、社區均可)報修,由各有關部門電話將需查詢的樓盤地址等相關信息上報至當地住保辦。
2、住保辦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數據關聯工作,並及時反饋各有關單位,告知項目所含售後公有住房戶數、可動用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金額等內容。
3、各有關單位負責維修實施,並在維修工程結束後,持經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委會審核同意的相關資料報住保辦,申請撥付維修費。
相關說明:
公有住房也稱公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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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濱海新區住宅維修指導意見出台
近日,濱海新區住建委官網發布《關於徵求對<關於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意見的通告》。
為及時解決居民住宅房屋滲漏、排水管道堵塞滲漏、外檐(陽台攔板)脫落等居民訴求集中的房屋維修問題,我委起草了《關於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徵求意見稿)。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現將徵求意見稿予以公告(見附件),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8月23日9:30至2022年9月6日17:30期間,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email protected]。郵件標題請註明「關於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反饋意見」字樣。
附件:《關於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徵求意見稿)
關於加強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
維修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徵求意見稿)
為推動解決濱海新區房屋修繕類重點民生訴求的工作要求,及時解決屋面和外牆滲漏、外牆脫落、排水管道破裂漏水、陽台欄板脫落等居民訴求集中的房屋維修問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直管公產房屋管理辦法》、《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辦法》、《天津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天津市商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加強濱海新區城鎮國有土地上依法建造的既有住宅(以下簡稱城鎮住宅)維修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明確各方維修責任
城鎮住宅維修責任,質量保修期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中承諾的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等,承擔保修責任。在質量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建設單位或工程施工單位實施維修的,在維修完成後應當與相關業主簽訂再保修協議,明確再保修期限並承擔保修責任。質量保修期外的,根據住宅不同產權性質、不同管理方式來確定:
(一)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的住宅。物業服務合同內的維修事項由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承擔,物業服務合同之外的維修事項由業主個人承擔。房屋質量保修期滿後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符合使用房屋維修資金條件的,按程序申請房屋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對於未建立房屋維修資金或者房屋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城鎮住宅項目,各開發區、各街鎮應指導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履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籌集補建,或者直接向相關受益業主分攤籌集維修費用。
(二)直管公房。公產民用住房未售前,房屋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和相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應分攤的費用由產權單位負責承擔;房屋售出後,以上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責任由相關業主承擔,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擁有住房建築面積份額分攤,從公產民用住房售後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業主按照擁有住房建築面積份額分攤支付。
(三)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產及單位產),房屋維修、更新應分攤的費用由產權單位負責承擔。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前,該幢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由售房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原產權單位將「三供一業」移交給相關街道的,房屋產權人應向所屬街道提出維修申請,由街道按照相關規定提取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四)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出售前為直管公產、單位產)業主與售房單位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協議起一年內,其房屋原有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由售房單位負責保修,相關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應分攤的費用由售房單位負責承擔。
保修期滿後,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責任和費用由業主自行負責和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責任由相關業主承擔;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擁有住房建築面積份額分攤,從公有住房售後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業主按照擁有住房建築面積份額分攤支付。
整幢可售公有住房全部出售後,業主應當委託社會化、專業化維修公司或者原售房單位(以下統稱維修管理單位)負責公有住房售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該幢房屋中的不可售住房權利人作為單一業主,承擔相關責任。
(五)城鎮私有平房。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維修責任。城鎮「困難戶、五保戶」的住宅維修工作,根據相關政策由區民政部門確認,維修費用由屬地街鎮協調解決。
專業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承擔專業管線、設施維修責任。
因周邊施工造成城鎮住宅地基下沉、牆體開裂變形等損傷的,應由房屋產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委託鑒定,根據鑒定報告的結論,由造成損傷的責任單位承擔鑒定費用和維修責任。
因城鎮住宅使用人使用不當或違法違規裝飾裝修造成住宅需要維修的,或者自行更換外窗等設施的,相應維修責任由使用人承擔。
二、落實合理使用和檢查維護責任
(一)城鎮住宅業主、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建築,不得故意損壞住宅及設施,不得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不得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等管線,不得向排水管道投放雜物,室內廚衛裝修不得破壞防水層,不得違規出租房屋。
(二)城鎮住宅所有權人、管理人(包括物業服務人和已售公房的原產權單位)和供暖、燃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應切實履行檢查維護責任,發現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有權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並應當及時向屬地街鎮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建立計劃維修與應急搶修相結合的維修機制。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應根據房屋設計使用年限和實際狀況做好總體維修計劃,並根據上年度的日常檢查和特定檢查結果安排本年度維修計劃,對於需要維修的應在汛期到來之前完成維修。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應在汛期到來之前對屋面防水、外牆、陽台板和雨水落水管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應及時維修。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應根據排水主管道老化程度和管道堵塞情況,採取高壓沖洗法等進行定期維修。出現突發情況時,應及時維修。
2.各開發區、各街鎮做好城鎮住宅應急搶修職責突發情況的應對工作。城鎮住宅發生屋面和外牆滲漏、外牆脫落、排水管道破裂漏水、陽台欄板脫落等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情形的,各開發區、各街鎮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及時維修。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不及時維修的,有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由各開發區、各街鎮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搶修,工程經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等驗收合格後,搶修費用從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中列支。沒有建立房屋維修資金的,各開發區、各街鎮應當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居民委員會共同查勘、協調處理,召開街鎮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維修方案,立即組織相關搶險隊伍進行應急搶修,應急搶修的費用按照工程造價定額確定,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三、加強維修工作監督管理
(一)區住房建設委加強城鎮住宅維修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綜合協調的工作機制,組織各開發區、各街鎮和各行業管理部門協調做好房屋維修工作。
(二)區城市管理委、區水務局、區工信局、區文旅局和區國資委應當督促專業經營單位落實專業管線及設施維修督導責任。區國資委、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住房建設委督促公房管理單位落實維修責任。
(三)區住房建設委、各開發區應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履行住宅房屋質量保修責任,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各開發區、各街鎮督促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專業經營單位落實各方責任,會同居民委員會調處住宅維修過程中業主(使用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各街鎮用好「吹哨報到」機制,及時解決城鎮住宅維修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對於不及時申請房屋維修資金或申請過程中拖延、扯皮的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及時組織約談整改;對於在房屋維修工作中嚴重不履職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依規組織改選。區住房建設委依法依規做好房屋維修資金申請使用的政策指導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完善房屋維修機制。各開發區、各街鎮將城鎮國有土地上既有住宅維修工作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堅持政府主導、居民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共建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業主主責,管理人、使用人、專業經營單位各負其責,鄰里之間友好協商,社會力量參與的維修機制,努力實現既依法依規,又能快速維修。
(二)加強工作督導。各開發區、各街鎮和區住房建設委要對訴求集中小區管理人加強督導,協調落實房屋維修的主體責任。針對城鎮住宅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急維修不及時,拒不履行維修責任,導致業主反映問題較多的,及時約談整改。
(三)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各開發區、區住建委和各街鎮定期組織對房屋安全使用與維修的宣傳和培訓,認真梳理屬地房屋維修的典型案例,強化正向引導,落實各方責任。
(四)加大監督考核力度。各開發區、各街鎮和有關責任部門要嚴格執行本指導意見,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區有關部門加強對住宅維修工作的監督,將此工作作為社區治理工作考核重要內容,納入「三考合一」范圍。
來源:濱海發布濱海視窗
Ⅲ 公房維修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公有房屋維修養護責任由出租人承擔。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Ⅳ 長春市公有住房售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強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管理,維護售購房人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我市市區內依照《長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辦法》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適用本辦法。
出售公有住房的單位和購買公有住房的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售後管理,是指公有住房出售給個人後,對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使用的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部位,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自用陽台。
本辦法所稱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上水、電照、煤氣表以內的管線和暖氣支管、散熱器及衛生設施。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樓板、屋面、梁、柱、內外牆體、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和樓梯間、水箱間、共用走廊、共用門廳、樓內存車庫院落、共用廚房、共用廁所。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給排水管道、二次供水設施、樓內暖氣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共用天線。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公有住房售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公有住房售後的統一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建、公用、環保、公安、工商、電業、電信、郵政、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公有住房售後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組織和職責第七條公有住房出售後,一幢住宅樓出售率(戶)達到50%以上,尚沒有實行物業管理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的售房單位應當同房屋產權人建立售後房屋臨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臨時管委會)。
臨時管委會的職責: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維護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合法權利;
(二)決定選聘物業管理單位,代表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簽訂房屋委託管理合同;
(三)審議物業管理單位維修資金的使用計劃;
(四)審議物業管理單位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決定房屋維修和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
(五)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單位對房屋的管理工作。第八條建立臨時管委會時,應當提交建立臨時管委會申請書、《臨時管委會章程》、臨時管委會成員名單和辦公場所等有關資料,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備案。
臨時管委會的成員應為兼職,主任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指定的售房單位派人兼任,其他成員可參照《長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購房人代表中選舉產生。第九條臨時管委會管理的房屋納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後,臨時管委會的職能由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行使。雙方應當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督下,做好工作的交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中應當有購房人代表,代表名額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第十條出售的公有住房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仍由物業管理單位管理,物業管理委員會中應當有購房人代表參加,代表名額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第三章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第十一條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共用資金)分為維修儲備基金、個人維修資金。其來源為:
(一)維修儲備基金:非高層建築售房款總額的20%,高層建築售房款總額的35%。
(二)個人維修資金:產權人按規定標准交納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資金。
(三)維修儲備基金、個維修資金的存款利息。第十二條共用資金的管理:
(一)共用資金的賬簿,必須委託有物業管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管理。
(二)共用資金應以臨時管委會或物業小區管理委員會的名義按有關規定手續存儲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樓房幢為單位設立賬目,單獨使用,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截留、挪用。
(三)受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六個月向小區管委會或者產權人公布一次房屋共用資金的使用情況。第十三條共用資金的使用:
(一)維修儲備基金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中維修。
(二)維修儲備基金在使用時,由臨時管委會或者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提交使用計劃和項目預算書,經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審批後,持批准書到銀行辦理用款手續。
(三)受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對共用資金的使用,必須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Ⅳ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保障住房售後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直轄市、市、建制鎮和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范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Ⅵ 淄博市已購公有住房維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已購公有住房維修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和住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個人購買的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施設備,包括水、電、氣戶表內的管線、暖氣片和自用陽台等。
本辦法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樓蓋、屋頂、梁、柱、樓板、內外牆體和基礎等)、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煙囪、中央空調設備與管道、消防設施、電梯及管線閥門等。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的維修及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縣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已購公有住房維修管理工作。
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的已購公有住房維修管理工作。
財政、公用、電業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各自職責分工,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已購公有住房維修管理工作。第五條已購公有住房推行物業管理模式,採取業主自我管理和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辦法。第六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原產權單位組織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負責維護本幢住宅或者本住宅區內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已購公有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由業主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業主自行負擔。第八條已購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維修企業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負責維修;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原產權單位或者原產權單位委託的單位負責維修。第九條已購公有住房應當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維修基金按政府規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存入銀行專戶,資金歸業主所有,並按幢立帳,核算到戶,其利息收入用於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第十條市、區縣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或者原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對維修基金進行管理。維修基金管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接受業主的共同監督。維修基金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一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從維修基金利息中列支(不得動用本金),綜合運用,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由同幢住戶相關業主負擔:
(一)承重牆體及其基礎的維修費用,按其支承上部牆身,各戶使用所佔的牆面面積比例分擔;局部拆修工程,由拆修部位以上各戶所佔的牆面面積比例分擔;
(二)柱及其基礎的維修費用,按其支承上部平面結構,影響所及的各戶樓地面面積的比例分擔;
(三)樓板的維修費用,其樓地面與天花部分,由所在層房屋的業主負責;其梁板結構部位,由毗連房屋的上下業主平均分攤;
(四)樓蓋的維修費用,由維修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業主按各戶房屋產權面積比例分擔;
(五)各樓層共用樓梯及樓梯間的維修費用,由受益的業主按戶平均分攤;為某層所截用的樓梯,由所截用以上的業主按戶平均分攤;
(六)共用的走廊通道、陽台的維修和外牆粉飾費用,按各戶房屋產權面積比例分擔;
(七)電梯、中央空調設備與管道、消防設施、供電線路、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煙囪等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費用,由受益的業主按戶分攤。第十二條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原產權單位提出申請;
(二)業主委員會或者原產權單位委託維修單位提出工程預算;
(三)房產管理部門和維修基金管理單位審核;
(四)審核合格的,維修基金管理單位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原產權單位劃撥維修費用。第十三條已購公有住房上市轉讓,住房維修基金和利息繼續用於該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第十四條已購公有住房維修,實行質量保證制度。質量保證制度執行的內容和期限應當在合同中載明。第十五條業主裝修、維修住房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因裝修、維修或者使用不當,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或者毗連房屋造成損失,責任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第十六條業主維修住房時,涉及相關業主權益的,應當事先通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維修人應當盡量減少對他人的干擾,注意保護住房,造成損壞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Ⅶ 公租房維修由誰負責
法律分析: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除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公有房屋維修養護責任由出租人承擔。出租人應當每3~5年進行一次房屋完好狀況檢查;對房屋的結構、水落管、外牆粉刷、避雷裝置以及走廊、扶梯間外門窗每年檢查一次;電梯、水泵(產權屬於自來水公司的除外)應定期保養;下水管道、污水管道應巡迴疏通;屋頂水箱每年檢修清洗兩次。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自然損壞的,由出租人按規定的修理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自然損壞的,應及時報修。公有住房出售後,由售房單位組織、指導產權人組成樓房管理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指定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售出樓房的日常維修管理。樓房戶門以內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購房人負擔;公用部位和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從公共維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電梯、高壓水泵的運行、維修及更新費用由原售房單位負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Ⅷ 武漢維修基金最新政策
2021年全國各省市對公共維修基金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出台了不同的新政策。以北京市為例,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購房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財政部也出台了針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會計核算辦法。購房人自行繳納契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無電梯的房子:購房人2%,開發商3%。假設房子的總價是100萬元,個人為2萬、開發商3萬,合計5萬元,計入該房子的維修基金帳戶,用於今後該房屋及小區公共部位、設施的維修。若干後年如果維修基金用完,小區業主委員會可通過業主大會形式確定第二次收取維修基金。有電梯的房子:購房人3%,開發商4%。以上規定為一般規定(大多數),具體的比例各地規定略有不同。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維修基金不可以退。但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返還:
1、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2、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3、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法律依據: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收取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在新建商品房交易過程中,應由購房人繳納的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房人應自行繳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代收、代繳。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代收購房人應繳契稅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作為商品房銷售和交付的前置條件。
三、購房人繳納契稅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確需要代辦的,可委託開發企業或第三方辦理,但相應款項不得轉入開發企業或其它第三方賬戶。
Ⅸ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維修管理,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障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5號)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還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後維修管理。已實行物業管理、委託管理等維修管理模式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其所轄區域內公有住房的售後維修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四條公有住房售出後,在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相關房屋所有人選舉成立管房組織,負責售後房屋的維修管理、監督維修費用的使用、組織制定相關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協議,並協助有關部門調解相關房屋所有人之間的住房糾紛。第五條不具備成立管房組織條件的,售後房屋的維修管理暫由售房單位負責。售房單位可委託房地產經營或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維修管理。
售房單位按有關政策規定從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售後房屋物業管理基金。物業管理基金要單獨立帳,專項使用。第六條房屋售出後一年內,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售房單位負責保修。第七條房屋所有人和售房單位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養護,並接受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八條房屋出售後要建立共同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其來源是:
(一)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10%的維修基金;
(二)購房人交納的相當於購房款1%的維修基金;
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要專戶存入銀行,由售房單位專項使用,並接受相關房屋所有人的共同監督。第九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下列用途專項使用:
(一)支付售後房屋定期安全檢查的費用;
(二)墊付急修工程所需費用;
(三)支付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第十條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建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解決。維修資金不足時,由共同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
共用部位包括全部承重結構(樓蓋、梁、柱、內外牆體、基礎)、屋頂、外牆面、檔梯間、走廊通道、公用門廳、設備層、院牆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戶分電表以外的設備和線路、戶分水表以外的水上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煙道(排氣孔道)、信報箱、避雷設施、共用電視天線等。第十一條供暖設備、電梯、高壓水泵、燃氣管道等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運行、維修、更新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住宅建築以外的公用配套設施,由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管理和維修。第十二條售出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和維修費用,由房屋所有人負責和承擔。
自用部位包括:戶門、戶窗、戶內的頂棚、內牆面、地面、非承重隔斷、隔扇,自用陽台及戶內其它裝修。自用設備包括戶分電表以內電器及線路(包括戶分電表)、戶分水表以內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戶分水表)、衛生器具和相關的下水管道。第十三條上層房屋的居室、衛生間、廚房、過道、門廳、陽台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層滲水、漏水的,由上層房屋所有人負責修繕。第十四條為適應房屋所有人修繕房屋和設施設備的需要,售房單位應開展代修服務,做到及時檢修,合理收費,保證質量。對急修工程先搶修後結算,搶修完工後再向房屋所有人結算。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對房屋及其設施設備不得私自拆改,需要進行拆改、維修的,須經售房單位或維修管理責任單位批准後方可施工。臨街門窗和陽台進行維修時,其形式和顏色應與該幢房屋主體外型設計保持一致。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不得侵佔房屋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運行有影響的自用設備。維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時,房屋所有人要積極配合,不得借故阻撓。第十七條因裝修、維修或自用設備使用不當,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毗連房屋住戶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修繕及賠償。第十八條當事人因房屋使用、修繕等問題發生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管房組織或區、縣房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Ⅹ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服務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後的維修服務工作,保證房屋的正常使用,維護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向職工出售的公有住房,均按《天津市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細則》(津政發(1986)130號)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維修服務按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單位向職工出售的新建住房,十年內出現的結構問題和一年內出現的裝修設備質量問題,由售房單位負責保修。第四條職工購買的房屋,屬於個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費用由本人自理。
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是指戶門以內的部位和設備。
整體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所需的費用,首先使用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不足部分,由共同使用的產權人按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5號),根據各自住房建築面積分攤。
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屋面、牆體、基礎、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過道及門廳等;房屋的共用設施,是指共用的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郵政信箱、牆煙囪、垃圾道、總表至分表電線路、共用電視天線等。第五條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包括:
(1)售房單位提供售房價款的10%;
(2)購房人預交相當房價款的1%。第六條房屋使用人應合理使用房屋,除擁有全部產權的平房外,不得擅自改變住房使用性質,不得隨意拆改損壞房屋整體結構,對房屋外檐進行裝飾時,應與整體建築協調一致。第七條任何人不得侵佔住房的共用部位,不得增加對住房共用設施正常運行有影響的自用設備。
維修共用部位和設施時,各產權人應積極配合,不得借故阻撓。第八條同幢或鄰近房屋的各產權人應在區、縣房管部門指導下成立自治性的管房組織,民主選舉組成人員,制訂管理章程。其職責是:管理共用部位維修基金;辦理共用部位維修事宜;收取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費用等。第九條各房地產經營單位對售後房屋應做好維修服務。組織設立維修服務網點,提供便民服務,做到維修及時,取費合理。第十條各房地產經營單位可接受委託,對售後房屋實行統一的維修服務。要公開維修項目收費標准、質量標准,接受委託人的監督。第十一條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售後房屋的行政管理,推動售後房屋的維修,負責對各管房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協助和監督各管房組織做好工作。第十二條當事人因住房的使用、維修、養護發生爭議時,應由管房組織或區、縣房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天津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