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對企業有什麼好處
把300的東西賣給對方,然後再以每年租金110(假設租三年)租回來
這就相當於問對方借300(借3年),每年還本100付利息10,實質就是一種融資性質
對資金有缺口的企業帶來了好處
⑵ 什麼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2、現實事例
在生產經驗過程中需要融資,比如融資100萬購買原材料,但是沒法從銀行貸到款,怎麼辦呢?還找融資租賃公司。將公司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貸款,此時設備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還本息。這叫「融資性售後回租賃」。
(2)融資性售後回租有什麼風險擴展閱讀:
融資性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我國的法律中相關的規定是較少的,因為這個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現的。不可否認的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有一定的優勢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種新興事物的背後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從事這方面經營或者是簽訂類似性質的合同時一定要謹慎。
⑶ 融資性售後回租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售後回租,是先出售給買者,然後賣方租賃買者設備(或房屋,下同),無論租賃版多長時期權,設備的所有權仍然屬於原出租者;
融資租賃,是使用者從設備所有者處租賃設備,到一定時期後,設備即歸使用者所有。
售後回租,使用者付的是使用設備的租金;
融資租賃,付的是每個時期應承擔的設備買價和利息的和,即租賃費,具有分期付款買設備的作用。
他們之間,前者是租賃關系,所有權始終屬於出租者;後者是分期購買付款的關系,當分期付款達到合同期限後,設備的所有權就歸使用者。
售後回租(sale-leaseback)是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然後向買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將其所擁有的物品出售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手裡將該物品重新租回,此種租賃形式稱為回租。採用這種租賃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購買物品的資金,加速資金周轉。回租的對象多為已使用的舊物品。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⑷ 請問稅法中,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怎麼理解
比如A公司有一條船,他想再買其他船擴大業務范圍,但沒有資金版。這時,他將船賣給權B租賃公司,然後再相B公司把這條船租回來,這樣租賃公司付船價給A公司,A公司分期付租金(含船價分攤到各期的價格+利息)給B公司,這樣A公司拿到了資金,B公司賺取了利息。
但是實際上船舶的使用權沒有轉移,只是所有權發生了暫時的轉移(租期內轉移給B公司,租期滿後再轉會給A公司),類似於向銀行抵押貸款的方式,而不是貨物的實質交易,貨物並沒有因為買賣而產生增值,所增加的只是利息(利息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疇)因此不征增值稅。
融資租賃業務本身是按照租金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即對利息部分征稅),所以對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再重復徵收營業稅了。
希望我的答案能對你有幫助
⑸ 為什麼會出現融資性售後回租
售後回租使資金方在貸款期間內獲得設備的所有權,貸後處置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更能保障資金方利益,資金方才敢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