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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會售後回租

發布時間:2023-04-26 03:56:01

⑴ 為什麼會選擇售後回租融資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交易的優勢

1、有效盤活資產,解決資金問題。

通過出售交易,企業解決了資金困難,增加了企業的流動性,又盤活了自身的固定資產;而後的回租,使得企業的生產得以繼續,滿足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需。通過售後回租交易,企業可以實現與「抵押貸款」和「分期付款購買商品」同樣的效果。

2、融資資金用途靈活,不受限制。

通過售後回租取得的融資資金,由企業按實際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動資金、也可用作項目建設等。而銀行貸款或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都必須是特定的用途,否則可能會被要求提前還款。

以上兩點是企業選擇售後回租這種融資租賃方式的主要原因,當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交易的優勢還不僅於此。

二、如何進行融資性售後回租

1、合作模式:

承租人&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2、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發布的《2009-2013年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審判白皮書》中明確了,在司法審判中,判斷一項交易是否構成售後回租,應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租賃物轉讓價格是否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有鑒於此,進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問題:

(1)明確具體租賃標的物。

出租人應當做好盡調,對於租賃標的物有充分的了解。此外,出租人應盡可能在售後回租項下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相關合同中,表明具體的標的物名稱、型號、數量、規格等,以明確標的物的具體指向。

(2)審核出賣人對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確定權利歸屬、確保租賃標的物上不存在權利瑕疵。出租人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審核出賣人對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a 審核標的物原始購買的相關合同;

b 審核標的物原始購買的發票或相關收據;

c 要求出賣人出具承諾書。

(3)確保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出租人。

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簽訂所有權轉讓的證明書,以及出租人在租賃設備上添加印有出租人名稱的銘牌等方式。

(4)租賃標的物購買價格應與客觀價值相近。

融資租賃公司除要求承租人提供購買設備的原始合同、票據以外,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租賃標的物的價值保證,融資租賃公司還可以進一步對租賃標的物進行評估並與承租人共同確認評估結果。

⑵ 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進行融資性售後回租嗎

可以。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會計處理:

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由於融資性售後回租屬於貸款服務的范圍,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所得稅: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租賃期滿時的會計處理

租賃期滿時,承租人通常對租賃資產的處理有三種情況:

⑴返還租賃資產。租賃期屆滿,承租人向出租人返還租賃資產時,通常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

⑵優惠續租租賃資產。如果承租人行使優惠續租選擇權,則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如果期滿沒有根據合同續租,根據租賃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⑶留購租賃資產。在承租人享有優惠購買選擇權時,支付購價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其他明細科目。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租賃方處理如下:

(1)租賃期開始日

借:固定資產(租賃資產公允價值VS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中較低者)+初始直接費用

未確認融資費用(差額)

貸:長期應付款(最低租賃付款額)

銀行存款(初始直接費用)

注意:如果固定資產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入賬的,要重新計算折現率,新的折現率是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於公允價值的折現率。

(2)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

借: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

(3)計提折舊

借:製造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4)租賃期屆滿(分情況處理)

a.需要返還租賃資產

借:長期應付款(擔保余值)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b.留購租賃資產

借:長期應付款(購買價款)

貸:銀行存款

借:固定資產——生產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



⑶ 售後回租的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外商投資企業售後回租業務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603號)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銷售方式轉讓其生產、開發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又通過租賃方式從買受人回租該資產,企業無論採取何種租賃方式,均應將售後回租業務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項業務分別進行賬務處理。企業銷售或轉讓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的收入與該被轉讓的不動產所有權相關的成本、費用的差額,應作為業務發生當期的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批復》同時規定,按該批復規定進行稅務處理過程中,如果涉及補稅或退稅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案例: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萬元,設備的租期為6年,租金總額為1080萬元。租賃期滿後,A公司再支付50萬元即可收回設備的所有權。
A公司對擬投資購買的新設備的情況做了全面調查了解後,決定用這800萬元購買滿足技術改造項目要求的國產設備一台。
新設備不需安裝即可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年限為8年,按直線法計提折舊,期末無殘值。新設備購買前,A公司未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為1000萬元。購買設備後,預計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舊的稅前利潤300萬元。
為了簡化核算,假設購買設備後,A公司的盈利水平穩定,每年未扣除折舊前的稅前利潤都是均衡的。
第一年:節稅99萬
首先,A公司仍可對售後回租的舊設備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按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計提折舊。
A公司在租賃期滿後可取得融資租入資產的所有權,可按該設備的尚可使用年限6年計提折舊,每年折舊費用為180萬元(1080÷6)。
同時,新設備每年也可提折舊費用100萬元(800÷8)。A公司每年可增加稅前扣除費用100萬元,減少了應納所得稅額,進而節約了企業所得稅33萬元(100×33%)。
售後回租設備前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1000÷10=90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900×33%=297(萬元),稅後利潤=900-297=603(萬元);
售後回租設備後第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1000+300-100-100=1100(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1100×33%=363(萬元)。
其次,A公司購置的新設備可享受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上述計算結果,A公司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企業所得稅66萬元(363-297)。
稅法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但A公司的投資抵免的額度為320萬元(800×40%),大於66萬元,所以,該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66萬元可全額進行投資抵免。該年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額仍為297萬元,稅後利潤為803萬元(1100-297)。
售後回租,使企業的稅後利潤增加了200萬元(803-603),折舊費用的計提和投資抵免所得稅共為A公司節約了所得稅99萬元(33+66)。
該企業第二、三、四年的應納所得稅額和稅後利潤的計算以及節稅的情況同第一年。
因為稅法規定,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後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五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63萬元,新增企業所得稅66萬元。該年度,A公司還剩餘未抵免的企業所得稅56萬元(800×40%-66×4),小於66萬元,可按56萬元進行投資抵免。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307萬元(363-56),稅後利潤為793萬元(1100-307),稅後利潤增加了190萬元(793-603),節約企業所得稅89萬元(33+56)。
第六年:稅後利潤增134萬
第六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11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363萬元,稅後利潤為737萬元(1100-363),稅後利潤比籌劃前增加134萬元(737-603)。所得稅的節約反映為折舊費用帶來的33萬元的抵稅作用。
第七、八年的應納所得稅額和稅後利潤的計算同第六年。
第八年:稅後利潤1392萬
八年中,A公司共節約企業所得稅584萬元(99×4+89+33×3),增加稅後利潤1392萬元(200×4+190+134×3)。
由此可以得知,企業將售後回租租賃和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政策相結合運用,在稅後利潤增加的同時,會使承租人獲取企業所得稅方面更多的收益。
對此,企業在進行售後回租融資租賃業務稅務籌劃時,應綜合考慮企業自身生產經營的需要、資本結構以及資金狀況等因素,充分利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此外,在實際操作中,企業還應考慮售後回租融資租賃在現金流量、貨幣時間價值和資金成本等方面的區別,結合稅收負擔和收益的對比,從優選擇籌資方式。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一條規定:「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受讓人(出租方)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改變了過去從形式看待售後回租的行為,將資產的出售和租回視為同一項交易,因此,稅務處理上不再分解為出售和租賃兩筆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但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是相對於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對受讓人(出租方)仍應按相關融資租賃業務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基於此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按照以下三種情況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第一,由於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確認為銷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也就是折舊處理上同未發生過售後回租行為一樣,仍同自有資產一樣繼續計提折舊。
第三,對於融資租賃利息部分支出,作為財務費用予以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稅法對融入固定資產,採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式,按合同規定的租賃付款額或者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會計准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可見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支付稅前扣除政策不同於融資租賃的稅前扣除政策。 根據財稅[2012]82號文的規定 ,關於售後回租進行融資的契稅政策如下
根據通知,以下情況免徵或不征契稅:
——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產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徵契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徵契稅。
通知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通知指出,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並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據介紹,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同時廢止。

⑷ 求助關於「售後回購,售後回租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

售後回購形式上屬於銷售,實質上屬於融資行為。相當於銷售方向購買方(客戶)借款,回購的時間就是借款的期限。回購價和購買價款之間的差額一般認為是借款的利息。銷售的產品只是起到抵押的作用。通常情況下,售後回購進行賬務處理的時候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其他應付款)處理。
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將回購價大於售價的差額按月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回購商品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庫存商品
貸: 發出商品
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售後租回
1.如果售後租回交易被認定為融資租賃,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予以遞延,並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的調整。按折舊進度進行分攤是指在對該項租賃資產計提折舊時,按與該項資產計提折舊所採用的折舊率相同的比例對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進行分攤。
2.企業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
企業售後租回交易認定為經營租賃的,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在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如果售後租回交易不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有關損益應於當期確認;但若該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的,應將其遞延,並按與確認租金費用相一致的方法分攤於預計的資產使用期內;售價高於公允價值的,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並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
售後回租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遞延收益
遞延收益在租賃期內攤銷,沖減累計折舊或租金
借:遞延收益
累計折舊(其他業務成本)

⑸ 售後回租承租方會計處理

售後復回租分兩種情制況的,租期結束後的回購條件以及租賃期限對於占承租物的價值的比重。如果售後回租後該物的在租期結束後很大可能行使回購權,或合同規定的租期占該物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可以視同融資業務處理,物品計提折舊,收到的錢視同借款,每年計算利息和歸還的本金。如果不滿足上面的條件就看成兩個業務處理。一個是出售,一個是租賃。進項都是按票面金額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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