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我村土地被開發商買走之後,沒建設過任何建築物,幾年可以收回土地
土地閑置滿2年將無償收回
閑置土地的處置方案可以由國土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擬定,這在此前的辦法中也是沒有的。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總工程師鄒曉雲認為,盡管開發商違規閑置土地,但其還是土地使用權人,因此處置時還是需要與之協商。而且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公布10多年,全國收回的閑置土地很少的重要原因,是有些閑置土地是地方政府默許的。
辦法擬規定,如果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政府將採取強硬措施。土地閑置滿1年的,將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向土地使用者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2年的,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㈡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地上房屋及建築物應如何處理
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地上房屋及建築物由國家無償取得。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因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其上的房屋所有權根據現行規定由國家無償取得。
(2)土地出售後多年無建築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
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㈢ 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40年到期後的的建築該如何處理!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㈣ 批下來的宅基地在幾年內沒有蓋房,還有效嗎可以賣給別人嗎
在一些地區宅基地是很緊缺的,有的人即使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也申請不到宅基地,在這些地區,大家一般會立馬在好不容易申請下來的宅基地上建房。而在有些地區宅基地還是比較充足的,因此有些人在宅基地批下來後,可能不會馬上建房,這就導致宅基地會空閑一段時間。
另外,有些人申請了宅基地,自己不建房,想著把宅基地賣給別人,在這里特別提醒大家,如果是空宅基地,是不能買賣的,因為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個人沒有所有權,所以買賣宅基地是違法的;不過如果宅基地上建了房子,那就不一樣了,因為房子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而基於”地隨房走“原則,在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可把房子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
㈤ 土地出讓年限滿後如何處理
一是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准續期使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是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