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售後回購是否確認收入及怎樣寫會計分錄的問題。
3個月後以固定價回購,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則現在銷售時不能確認收入,而作為其他應付款,也不能結轉成本,但增值稅義務已經發生,分錄是: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要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3個月可按照直線法每月計提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20000 (1060000—1000000)/3=2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20000
回購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0200(1060000×17%=180200)
財務費用 20000
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040000
貸:銀行存款 1240200
以市場價回購,則不屬於融資交易,銷售時要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回購時當做一般商品購入處理。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 1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00(1200000×17%=204000)
貸:銀行存款 1404000
❷ 托收承付什麼時候確認收入
法律分析:(1)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3.採用售後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採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或租金費用的調整。有確鑿證據表明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並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支付結算辦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委託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於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託開戶銀行收款的支票,銀行應通過票據交換系統收妥後入帳。持票人委託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託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託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並將支票和填制的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持票人持用於轉帳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並將支票和填制的進帳單交送出票人開戶銀行。收款人持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並在支票背面註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❸ 售後回購 什麼條件下可以確認收入
售後回購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如果賣方承諾在銷售商品後的一定時期內回購,不論合同規定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還是回購價已在合同中明確,由於上述兩種情況均不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關於收入的四個條件,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求高人指教
❹ 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
售後回購就是你先把商品賣了,賣之前已經約定過一段時間再把他買回來專。
以銷售商品方式屬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相當於先把自己的東西給買方,然後讓他借給你錢用用,到時間你再多拿點錢把東西贖回來,所以相當於借錢(融資)。
賣價和買價差額,相當於借款利息。
借錢(融資)就相當於負債。
(4)售後回購在什麼情況下確認收入擴展閱讀:
售後回購
(1)回購價格確定。如果回購價格固定或等於原售價加合理回報,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2)回購價格不確定。如果回購價格按照回購日當日的公允價值確定,且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❺ 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遵循什麼原則
銷售商品的售後回購,如果沒有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在會計核算上專不屬應將其確認為收入。這一做法所遵循的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一一收入》的規定,企業銷售商品確認收入應同時滿足五個條件。在售後回購交易方式下,對於銷售方而言,其交易行為屬於融資性質。由於銷售與回購是以一攬子方式通過簽訂回購協議進行的,因此可以將銷售與回購看做是一筆交易。回購價與銷售價的差額本質上屬於融資費用,支村的回購價格應視同償還借款,因此銷售方銷售商品的售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不確認為當期損益,而應將其作為回購價的調整計入其他應付款,並在回購期限內平均攤銷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和其他應付款,在回購商品最終對外銷售時確認一次收入。
❻ 售後回購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
售後抄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襲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通常情況下,以固定價格回購的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企業不應確認收入;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其他應付款回收價格大於出售價的按差額在回購期間計提利息份費用,計入財務費用: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回購時借: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其他應付款 財務費用-倒減差額 貸:銀行存款
❼ 什麼時候確認銷售收入
法律分析:1.(1)銷售商品採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採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5)銷售商品採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託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3.採用售後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採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作為折舊費用或租金費用的調整。有確鑿證據表明認定為經營租賃的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並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❽ 售後回購 什麼條件下可以確認收入
售後回購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如果賣方承諾在銷售商品後的一定時期內回購,不論合同規定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還是回購價已在合同中明確,由於上述兩種情況均不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關於收入的四個條件,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❾ 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怎樣確認收入
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專(滬國稅所〔屬2008〕80號)(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❿ 關於銷售回購一般什麼情況會產生,為什麼不確定收入
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其他應付款等負債科目的情況下產生的。
在售後回購業務中,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
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一般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並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
但是,當發生售後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並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於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准,這時,稅法將售後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
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0)售後回購在什麼情況下確認收入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
1、方式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
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
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
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2、案例
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0元。
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5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稅額)。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假定: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0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那麼甲公司應作何種賬務處理呢?
本例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現做會計分錄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0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財務費用2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1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1287000
3、辦理入庫時:按原庫存商品賬面價值入賬,同時做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余額沖銷
借:庫存商品 800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300000
貸: 物資采購 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