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叫售後回購
售後回購交易來是一種源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如果賣方承諾在銷售商品後的一定時期內回購,不論合同規定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還是回購價已在合同中明確,由於上述兩種情況均不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關於收入的四個條件,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一般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並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計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但是,當發生售後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並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於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准,這時,稅法將售後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Ⅱ 關於售後回購是否確認收入及怎樣寫會計分錄的問題。
3個月後以固定價回購,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則現在銷售時不能確認收入,而作為其他應付款,也不能結轉成本,但增值稅義務已經發生,分錄是: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要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3個月可按照直線法每月計提利息費用:
借:財務費用 20000 (1060000—1000000)/3=20000
貸: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20000
回購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0200(1060000×17%=180200)
財務費用 20000
其他應付款—乙公司 1040000
貸:銀行存款 1240200
以市場價回購,則不屬於融資交易,銷售時要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回購時當做一般商品購入處理。
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 1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04000(1200000×17%=204000)
貸:銀行存款 1404000
Ⅲ 關於銷售回購一般什麼情況會產生,為什麼不確定收入
會計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重新買回所銷商品,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其他應付款等負債科目的情況下產生的。
在售後回購業務中,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
會計上對售後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企業一般將售後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並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
但是,當發生售後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並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於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准,這時,稅法將售後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
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並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售後回購什麼情況下確認為收入擴展閱讀:
會計處理:
1、方式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
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
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
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2、案例
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2005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0元。
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5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稅額)。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假定: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0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那麼甲公司應作何種賬務處理呢?
本例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現做會計分錄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0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財務費用2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1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1287000
3、辦理入庫時:按原庫存商品賬面價值入賬,同時做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余額沖銷
借:庫存商品 800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300000
貸: 物資采購 1100000
Ⅳ 商品售後回購,其回購價格在確定的情況下,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為什麼是體現實質重於形式
售後回購業務是先銷售一批資產然後再購回資產,從法律形式上屬於銷售資專產的行為;但是如果屬回購價格是固定的,此時我們並不確認資產的處置損益,而是直接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一項負債,即從經濟實質上該銷售並未完成,並不確認資產的處置損益,而屬於一項融資行為,因此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Ⅳ 關於售後回購和售後租回方式的核算處理!
售後回購通常屬於融資交易,如果能夠判斷銷售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確認收入內。但容通常情況下,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列「其他應付款」。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在回購期間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貸"其他應付款」。收回時,再借記「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
售後租回業務也屬於融資交易,如果能判斷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確認收入並結轉成本,租回時作為租賃處理。否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 差額最為折舊費或租金的調整。
Ⅵ 售後回購 什麼條件下可以確認收入
售後回購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如果賣方承諾在銷售商品後的一定時期內回購,不論合同規定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還是回購價已在合同中明確,由於上述兩種情況均不同時符合《企業會計准則———收入》關於收入的四個條件,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對售後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Ⅶ 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
售後回購就是你先把商品賣了,賣之前已經約定過一段時間再把他買回來專。
以銷售商品方式屬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相當於先把自己的東西給買方,然後讓他借給你錢用用,到時間你再多拿點錢把東西贖回來,所以相當於借錢(融資)。
賣價和買價差額,相當於借款利息。
借錢(融資)就相當於負債。
(7)售後回購什麼情況下確認為收入擴展閱讀:
售後回購
(1)回購價格確定。如果回購價格固定或等於原售價加合理回報,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企業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2)回購價格不確定。如果回購價格按照回購日當日的公允價值確定,且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Ⅷ 商品售後回購,且回購價格確定的情況下,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為什麼體現了實質
商品售後回購,且回購價格確定的情況下,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體現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
Ⅸ 既然售後回購和售後租回不確認收入,但稅總是要交的吧這會計分錄怎麼寫呢
參照如下理解:
一般情況下,售後回購與售後租回是不確認收入的,其處理思路分別如下:
售後回購
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回購價格大於售價的差額按月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回購商品: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同時:
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售後租回交易的會計處理原則
(1)售後租回交易形成融資租賃
賣方(承租人)出售資產時,不確認收益。
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售價-資產賬面價值
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的分攤:按該項租賃資產的折舊進度進行分攤,即按與該項租賃資產所採用的折舊率相同的比例進行分攤,調整各期的折舊費用。
(2)售後租回交易形成經營租賃
①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照售價確認收入,並按照賬面價值結轉成本。銷售的固定資產按照售價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之間差額確認營業外支出。
②沒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
售價低於公允價值的,應確認當期損益,如果損失將由低於市價的未來租賃付款額補償的,應將其遞延,並按租賃付款比例分攤於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
售價高於公允價值的,其高出公允價值的部分應予遞延,並在預計的資產使用期限內攤銷。售後租回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二、售後租回交易的具體會計處理
1.出售資產
(1)出售資產時
借: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固定資產清理
貸:固定資產
(2)收到出售資產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貸或借):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2.租回資產
(1)租回資產形成一項融資租賃
①租回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②租回資產以後各期:
支付租金: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或製造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分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借(或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貸(或借):管理費用或製造費用等
(2)租回資產形成一項經營租賃
①租回資產時——不用賬務處理,只需作備查登記。
②租回資產以後各期
③支付租金時:
借:管理費用或製造費用等
貸:銀行存款
④分攤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借(或貸):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
貸(或借):管理費用或製造費用等
Ⅹ 售後回購銷售方式下不確認收入,售後租回業務方式下不確認收入,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核算,為什麼這三種情況
前兩種銷售、租賃方式都是屬於融資性質的,交易的本質不是正常的貨物銷售,是內為了融資容才做出的交易,所以都不能確認收入。
後者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因為融資租賃的確認條件就是資產最終為承租方所有,或者租賃期大於資產壽命的75%以上,這就意味著這項資產基本上是承租方在使用了,會計准則要求承租方將其作為自有資產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