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售後回租有風險敞口嗎
首先回答你,這是肯定有風險的,有借貸關系都會有風險。
金融風險 售後回租風險問題的產生是由其業務自身的特徵以及內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產生的。相比直租,回租更接近金融活動,具有借貸屬性,所以必然擺脫不了金融風險的共性問題。國際上對金融風險通常劃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售後回租業務同樣面臨著這四大類風險。 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法律和政策風險,這些屬於外部因素。融資租賃其實是將融資壓力和經營風險轉移到了出租人,而承租人僅僅是通過支付租金來補償租賃公司的風險成本。當內外部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承租人的道德風險、經營不善等都有可能導致租金不能償還,是出租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融資租賃業務中最難克服的問題,因為該風險來自企業外部,具有不可控性。如對一家養雞企業來講,盡管自家的產品完好,也會因外部的禽流感遭受毀滅性的沖擊。法律和政策因素對售後回租業務影響很大。比如,稅收政策的變化幾乎左右售後回租業務的發展進程。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13號文)規定,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13號文發布後,售後回租業務迅速發展壯大。但隨著2013年8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37號 文)規定 ,「不管新老合同,售後回租業務的本金和租息均須全額徵收增值稅」 ,導致出租人稅負大幅增加,使國內融資租賃行業遭受到近幾年來最大的沖擊。好在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2月13日發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 有關事項的規定》 ,替代了原「37號文」的相關規定。售後回租又重回快速發展軌道。 操作風險屬於管理風險,是內部因素。租賃公司如果沒有管理運營經驗,缺乏專業人員,不是按照科學估值租賃物,沒有設置有效的全流程風控措施,甚至通過私人關系盲目擴展業務規模。其結果會使租賃公司陷入風險泥潭不能自拔。
B. 為什麼會選擇售後回租融資
一、融資性售後回租交易的優勢
1、有效盤活資產,解決資金問題。
通過出售交易,企業解決了資金困難,增加了企業的流動性,又盤活了自身的固定資產;而後的回租,使得企業的生產得以繼續,滿足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需。通過售後回租交易,企業可以實現與「抵押貸款」和「分期付款購買商品」同樣的效果。
2、融資資金用途靈活,不受限制。
通過售後回租取得的融資資金,由企業按實際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動資金、也可用作項目建設等。而銀行貸款或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都必須是特定的用途,否則可能會被要求提前還款。
以上兩點是企業選擇售後回租這種融資租賃方式的主要原因,當然,融資性售後回租交易的優勢還不僅於此。
二、如何進行融資性售後回租
1、合作模式:
承租人&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
2、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上海市一中院、二中院發布的《2009-2013年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審判白皮書》中明確了,在司法審判中,判斷一項交易是否構成售後回租,應重點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租賃物是否真實存在,租賃物轉讓價格是否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有鑒於此,進行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時候要注意以下問題:
(1)明確具體租賃標的物。
出租人應當做好盡調,對於租賃標的物有充分的了解。此外,出租人應盡可能在售後回租項下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相關合同中,表明具體的標的物名稱、型號、數量、規格等,以明確標的物的具體指向。
(2)審核出賣人對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確定權利歸屬、確保租賃標的物上不存在權利瑕疵。出租人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審核出賣人對於標的物的所有權情況:
a 審核標的物原始購買的相關合同;
b 審核標的物原始購買的發票或相關收據;
c 要求出賣人出具承諾書。
(3)確保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出租人。
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簽訂所有權轉讓的證明書,以及出租人在租賃設備上添加印有出租人名稱的銘牌等方式。
(4)租賃標的物購買價格應與客觀價值相近。
融資租賃公司除要求承租人提供購買設備的原始合同、票據以外,可以要求承租人出具租賃標的物的價值保證,融資租賃公司還可以進一步對租賃標的物進行評估並與承租人共同確認評估結果。
C. 關於售後回租融資租賃的幾個問
一、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規定,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這從根本上認定了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是可行的。
2、《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稱,「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根據商務部《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2014年,我國融資租賃企業新增融資額5374.1億元,直接租賃融資額佔比22.4%,售後回租融資額佔比61.7%,其他租賃方式佔比15.9%。」由此可見,售後回租融資已經成為我國融資租賃業務的主要部分。
二、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
1、承租人在租賃物上設定了權利負擔
(1)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給租賃物上設定了其他負擔。
如果是不動產,由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其抵押權需經登記才能設立。如果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車輛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針對這兩種情況,只要查詢抵押登記即可。對於不需要登記的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2)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已經以租賃物設定質押。
根據《物權法》二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動產質權自質押財產交付時始能設立,故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前如果設定了質權其必然要向質權人交付質物(租賃物)。因此,融資租賃公司在簽訂售後回租合同時,需要檢查承租人出售的標的物是否仍然為承租人自己佔有。
(3)承租人在售後回租之後又在租賃物上設定其他負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租人可採取的措施有以下幾種:
a 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
b 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
c 在人民銀行徵信中心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辦理租賃物登記。
2、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為其他合同,如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
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區分融資租賃與一般企業之間的借貸,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租賃物是否客觀真實存在。
(2)轉讓價格與租賃物真實價值是否合理匹配。
(3)承租人與出租人是否辦理了必要的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佔有與約定所有權轉移)。
(4)買賣合同與租賃物之間是否有對應關系等。
以上是關於「融資租賃售後回租可行嗎,融資租賃售後回租有哪些風險」的介紹。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涉及金額較大,無論是出租人亦或是承租人都需要予以充分重視,最好請專業的律師參與,在項目操作的過程中把控各個法律風險要點,維護自身的最大利益。
D. 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一、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承租人、回購人等對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存在認識誤區
租賃物的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實踐中常見的承租人抗辯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誤認為是借貸關系或買賣關系,還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識,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而直接簽收受領租賃物。回購人出於銷售利益驅動,為承租人違約兜底,承擔回購責任,卻對回購法律風險的預判和控制不足,最終選擇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現象並不少見。承租人、回購人對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存在性質上的認識誤區,是導致履約瑕疵或爭議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
在締約過程中,出租人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個別業務人員出於銷售業績驅動,重項目數量輕資質審查,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加大了出現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於對租賃物交付行為的監督,甚至出現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虛構租賃物及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的行為。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忽視融資後跟蹤服務,承租人的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察覺和採取措施,租賃物風險問題尤為突出,租賃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轉讓租賃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合同約定不明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並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須在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證金,但對該款項的性質、用途並未作出明確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和爭議;再如,合同通常會約定出租人將向出賣人的索賠權讓渡於承租人,其僅負協助索賠義務,但合同中對出租人如何履行協助索賠義務並無明確約定。
(四)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
出租人為保障自身融資融物安全,創新業務舉措,例如要求租賃物的製造商或經銷商在承租人違約時回購租賃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託經銷商轉付租金等,卻因回購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經銷商不及時向出租人轉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況,導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風險被人為地擴大,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二、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一)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識。尋求融資租賃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增強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與合同意識。在接洽融資租賃業務之初,應主動索取和認真研讀融資租賃合同文本。如有疑慮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時還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指導。對於同一租賃物,拒簽「陰陽合同」(承租人與兩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以特定出租人為合同相對方所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為准。承租人應認真核對交付租賃物的型號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是否相符,加強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
2、回購人、保證人等加強風險預判。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回購人、保證人等應充分評估銷售利潤、可得利益與回購責任、保證責任之間的利害關系。特別在回購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重視涉及標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條款約定,對回購標的物的滅失毀損風險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對承租人經營狀況、履約情況、租賃物現狀的信息掌握。
(二)加強資信審核,施行全程監督
1、完善承租人資信審查機制。建立承租人資信評級機制,根據審核結果評定承租人資信等級。對能夠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審核。
2、建立租賃物交付監督機制。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應樹立融物與融資並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以及租賃物使用情況,可採取在租賃設備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記所有權人信息等多種技術措施,公示所有權,在現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賃物信息登記平台進行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4、完善業務人員業績考評機制。在融資租賃業務進程的每個環節對業務人員進行全面化業績考核,適當加大承租人實際履約情況在業績考核中的比重,促使業務人員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職盡責。
(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條款和重視解釋說明。出租人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認識程度、專業素質一般強於承租人。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並重視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說明。關注重點在於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系、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
2、規范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出租人應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現場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並登記在冊,辦理具備較強公示力的所有權轉讓手續。對標的物價值的評估應當真實客觀,避免轉讓價格與標的物價值嚴重偏離的情況發生。
3、規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應增強服務客戶的意識,主動延伸融資租賃服務環節,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並重的租金支付途徑,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間流轉環節,防止發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
(四)加強行業聯系
融資租賃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行業,其發展現狀和動態一般難以為業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舉辦有關融資租賃行業動態、交易模式創新、公司經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題講座,促進公司職工對融資租賃行業的了解、儲備相關的專業金融知識。在行業內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並藉助有效資源和力量共同創新發展模式。
E. 什麼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
1、融資性售後回租的概念是:
是指物件的所有權人首先與租賃公司簽定《買賣合同》,將物件賣給租賃公司,取得現金。然後,物件的原所有權人作為承租人,與該租賃公司簽訂《回租合同》,將該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還完全部租金,並付清物件的殘值以後,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
《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售後回租是融資租賃方式中比較特殊的一種。
2、現實事例
在生產經驗過程中需要融資,比如融資100萬購買原材料,但是沒法從銀行貸到款,怎麼辦呢?還找融資租賃公司。將公司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從融資租賃公司獲得貸款,此時設備依然由我使用,但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我依然以租金的形式返還本息。這叫「融資性售後回租賃」。
(5)如何評估售後回租中的法律風險擴展閱讀:
融資性售後回租模式的爭議
典型的融資租賃模式是直租,此時存在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但是,當融資租賃的出賣人與承租人主體同一之時,就出現了售後回租的情形。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為了實現其融資目的,將其自有物的所有權轉讓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交易方式。
售後回租是出賣人與承租人同一的「非典型」融資租賃形式。但在我國的融資租賃實踐中,售後回租業務卻占據了相當大的比重,對部分租賃公司而言,售後回租業務佔比甚至超過了80%。
售後回租合同在法律關系的性質上屬於抵押貸款,而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並在此前提下,認定此類合同無效。這將給融資租賃行業經營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售後回租合同的效力及租金債權的回收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由於在售後回租交易中,租賃物的所有權原本屬於承租人,出賣人與承租人歸於一體,與傳統融資租賃交易的三方當事人存在一定區別,在表現形式上與抵押借款類似。抵押借款與售後回租的共性在於,均有兩方當事人,物的存在為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擔保。
融資性售後回租在我國的法律中相關的規定是較少的,因為這個概念是近些年才出現的。不可否認的是,融資性售後回租有一定的優勢存在,但是不可避免每一種新興事物的背後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在從事這方面經營或者是簽訂類似性質的合同時一定要謹慎。
F. 企業法律風險如何評估、評估的方法風險等級如何確定
嗯。。。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吧。企業設立的法律風險,企業權益分配及法律風險 ,公司交易法律風險,企業並購法律風險,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企業人力資管理法律風險,企業稅收法律風險,企業經營戰略風險,企業與控股公司的法律關系風險評估,公共關系管理的法律風險,公司物流管理的法律風險,公司外部環境風險;至於評估的方法呢,下面吧:
(一)選擇定性分析方法。法律思維特有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思維,決定了對法律風險的評估,更多地使用定性的方法。在合規性方面選擇定性技術的另一個解釋是,法律屬於人文科學領域,在進行相關評估時,缺乏充分的可信賴的用於定量分析的數據,無法進行精確的定量分析。以風險的經濟後果而言,在法律領域,往往是擁有司法或行政權力者,在處理案件時有權行使一定的量裁權,即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獨立地決定賠償或處罰的數額,這使得估計定量分析的准確數據非常困難。定性法律風險評估的提出可以使用主觀術語或客觀一些的術語,而評估的質量的優劣主要取決於參與者的知識和判斷能力、其對潛在法律風險事項的了解程度及其相關背景和動態變化情況。這樣的術語主詞包括「罕見」、「可能」、「緊要」、「關鍵」等,以引起決策者不同程度地關注。
(二)固有損失和剩餘風險評估。固有風險,指企業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改變風險的可能性或影響的風險,即企業經營過程中必然存在的風險。剩餘風險,則是企業在進行法律風險管理行為,使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影響發生變化的風險,即企業在選擇並實施了應對措施後所殘留的風險。舉例而言,企業在進行交易中,客戶違約的可能性和無法實現銷售目標是固定風險;而企業在通過專業人員通過合同法律管理行為後,客戶依然有可能違約並給企業造成損失的風險,即使訴諸法律救濟途徑,也仍然有風險,這就是剩餘風險。對於固定風險,企業一般會考慮到,而剩餘風險往往可能性較小,但是對企業影響比較大,往往要單獨給予重視。因此,企業應當首先從固有風險著手,,然後採用一般評估技術或特殊的法律方法,對剩餘法律風險進行評估。
(三)風險衡量,即對企業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以及風險損失的程度進行估計與度量。損失程度估計是風險衡量的主要內容,估計損失程度一般有兩種方法,一是估計一個企業在每一次法律風險事件中的最大可能損失額。即包括可能的最大實際損失額和潛在間接損失額的總和。二是估計一年內由單一風險事件造成損失額和多種風險事件損失額的總和。這種損失的衡量也是定性成分居多,在法律規范的幅度內進行,在判斷其是否符合風險容量和風險偏好時有意義。
(四)法律風險的排序技術。這是一種使用順序計量尺度進行定性評估的方法,有利於企業確定應對的優先次序。排序的排序技術通常用於對影響某法律風險事項的可能性和風險的影響程度,也可以對一系列事項使用分類和不同顏色排序的方法。
(五)標桿法,全稱為「標桿管理法」,美國生產力與品質中心將該對該方法
的正式定義為:是一項有系統、持續性的評估過程,透過不斷地將企業流程與世界上居領導地位之企業相比較,以獲得協助改善營運績效的資訊。通過標桿法,可以使企業對風險是機會還是風險及其後果進行評估,並制定應對措施。法律風險往往是由人為因素造成的,所以,通過對流程和企業員工進行考核、評估,可以發現隱患,以便通過完善制度,進行培訓等應對措施。
至於等級確定神妙的,就不清楚了,一般沒有誰會說這個的吧。
G. 如何做好售後回租標的物的風險防範
作為從事售後回租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十分關注承租人擬出售給自己的標的物在本次出售之前是否已經設定了其他物上擔保,或者是否已經出售給了其他出租人,對此,可區分不同的具體情況分別應對。
1. 如果承租人在本次售後回租之前已經以租賃物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
售後回租的標的物,可能是不動產(關於可適用於售後回租的不動產范圍另有專文研討),也可能是動產。
如果是不動產,由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已明確規定,其抵押權需經登記才能設立。故對不動產售後回租,只需查詢不動產抵押登記薄即可了解該標的物是否已經設定抵押權。對已經設定抵押權的,顯然,融資租賃公司就不應再接受其作為售後回租的標的物。
如果是動產,如機器設備、辦公設備、交通運輸車輛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如果需要了解該標的物上是否存在有對抗效力的動產抵押權,方法與了解是否存在不動產抵押權類似,只需要查詢動產抵押登記。如果是無對抗效力的抵押權,因無登記記載,故如果承租人自己不披露則出租人亦無從得知。但是,因無登記的動產抵押權無對抗效力,故在法律效果上,即便承租人在向出租人出售標的物之前已經與其他債權人簽訂抵押合同設立了抵押權,因該抵押權未經登記,抵押權人的權利不能對抗買受人的權利,即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買受人的權利可阻卻抵押權的行使。
因此,簡言之,通過查詢抵押登記即可防範租賃物設定抵押的風險。
H. 售後回租的設備資產的價值怎麼評估
一般是在持續使用前提下,採用成本法進行評估。
I. 融資租賃的十大法律風險是什麼 可以概括哪幾個方面
近幾年,國內融資租賃行業資產規模、業務規模增長較快,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國家及地方扶持政策不斷加碼,支撐融資租賃行業的四大支柱不斷完善,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步入黃金期。但是融資租賃行業在我國發展尚未成熟,存在著較多法律風險,總結如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被否定的風險;租賃物被善意取得的風險;部分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風險;租賃物自行取回及變現的風險;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