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維修費開票稅率是多少
一、稅率,是對抄征稅對象的徵收比例或徵收額度。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一般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二、根據確定增值稅稅率的基本原則,我國增值稅設置了一檔基本稅率和一檔低稅率,此外還有對出口貨物實施的零稅率。
(一)基本稅率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列舉的外,稅率均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稅率也為17%。這一稅率就是通常所說的基本稅率。
(二)低稅率
從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三)零稅率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分情況: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修理修配勞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17%。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從事「修理修配勞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3%。
B. 維修服務費屬於營改增范圍嗎稅率是多少
不屬於,稅率是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2)售後服務費稅率是多少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並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第六條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
第九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
C. 咨詢服務費稅率是多少
營改增後,咨詢服務稅率為6%。根據財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總結並加以解釋如下:(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6%。註:本條是對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①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②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於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適用稅率為增值稅基本稅率17%。(2)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註:本條是對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運輸業服務征稅,適用稅率為11%。(3)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註:本條是對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適用6%稅率的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D. 服務行業的稅率是多少
服務費的稅率:包括營業稅5%,城市維護建設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2%,地方水利建設基金1%,
假設某月服務費收入合計100,000元。
營業稅=100000*5%=5000
後三項是營業稅的附加稅費。
城市維護建設稅=5000*7%=350
教育費附加=5000*3%=150
地方教育附加=5000*1%=50 (5000*2%=100)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5000*1%=50
(4)售後服務費稅率是多少擴展閱讀:
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等為社會提供勞務、服務的業務。
我國的服務業,按照國民經濟部門分類,是指第三產業中的一部分,它包括飲食、住宿、旅遊、倉儲、寄存、租賃、廣告、各種代理服務、提供勞務、理發、照相、浴池以及各類技術服務、咨詢服務等業務。
服務業的征稅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E. 一般納稅人維修費稅率是幾個點
一般納稅復人維修費是制開17%的稅率。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3.圖書、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F. 請問服務費營改增後稅率是多少,怎麼交稅
服務費營改增後稅率是6%,徵收率為3%,一般納稅人按向國稅局申請交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向國稅局申請納稅。
G. 服務費增值稅適用稅率是多少
一般納稅人服務類的稅率為6%。
國務院決定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將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第九條中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將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修改為「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將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刪去第二款第三項。
八、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將第一款第三項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修改為「銷售貨物或者勞務」。
九、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之前增加「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票調整後有關稅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