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二手房過戶後原租約怎麼解決
在對於投資概念不甚理解,並且投資環境實在單一的國內,很多老百姓最常見的投資就是以自己的房子來進行,房屋出租是其中一種,還有就是房屋買賣,賺取差價。在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下同時賺取一點小錢。yuqiancyh
那麼今天的問題就來了,如果你的房子還有租客在租,你這時候想要把房屋賣掉,怎樣做才是最妥貼的呢?
有租戶的房子如何賣?
如果房屋尚在出租狀態,房屋所有人應在售房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在實際案例中這個期限一般為15或30天。這樣承租者可以提前了解房屋所有人的出售意願,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或利用這段時間另尋房屋、或和房屋所有人約定告知買主租賃現狀。
需要提醒房屋所有人的是,如出售房屋未通知承租人,即使手續合法、程序健全,承租人也有權利主張房屋買賣無效,並有權以同等價格購得該房屋。
買賣不破租賃,這個專業詞彙啥意思?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買賣不破租賃是指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房屋所有人將房屋所有權轉讓他人,買受人不得以房屋所有權人身份否定此前的租賃關系。這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順利、安全地對租賃物使用收獲。但是這里指的租賃,是指有固定期限的租賃,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准許。
PS:租戶一定能優先買房嗎?
雖然租戶享有優先購買權,但並不意味著租戶一定能優先買房。還需要滿足下方條件:
1、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必須合法有效。
2、房屋產權人將房屋出售給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的話,承租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所謂的「同等條件」就是指,承租人購房的條件與第三人購房的條件是相同的,不論是在房價、支付方式還是其他方面,承租人都不會以優於第三人的購買條件買下房屋。
4、如果承租人和共有權人同時想購買房屋,共有人可以先於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5、承租人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房屋產權人賣房之前要確保租客等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已經放棄使用權利,要求對方出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2. 房子中途賣掉怎麼處理
抵押的房子中途賣了應經抵押權人同意,注銷抵押權後辦理過戶手續;租賃的房子中途賣了租客可以就該房行使優先購買權,租客不予購房的原租約繼續有效,可以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3. 租賃合同未到期房子賣了怎麼辦啊
租賃合同未到期房主把房子賣了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使用房屋,租金可以給新戶主。房屋已經出售轉移所有權,但是所有權轉移前承租人未付房租,原來的所有權人仍然有權要求承租人支付該期間房租,所有權轉移後未付房租一般應當支付給新的房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4. 房東在我租賃期間把房子賣掉!我該怎麼辦!
租賃期間房主賣掉了房子,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很多人都會在租房子期間遇到這樣的問題。就是自己租了一個房子,但是房東把房子給賣掉了,然後新的房東就不允許自己再居住了。
如果房東的態度比較好的話,那你完全可以通過這種途徑通過協商來解決,如果房東的態度比較惡劣,那麼你就可以找相關的部門去投訴,或者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總之解決的途徑還是非常多的。
5. 租房期間房東賣房該如何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房東違約,租戶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租賃合同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租房期間房東應有的權利
在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往往會遇到房東因資金需求或是其他原因要將租賃房屋進行出賣的情況,房東對租賃房屋享有所有權、是物權,而承租人對租賃房屋享有的是基於租賃合同而產生的使用權、是債權。
同一標的物上,物權的權利大於債權的權利。即雖然房東將房屋出租給了承租人,但是其依然享有該房屋的物權,享有對其處分的權利。房東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租賃房屋的權利。
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明確表示要購買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就可以將該房屋出賣於其他第三人。因此,租賃合同中,房東是可以出賣租賃房屋的。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