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售後回購的增值稅會計應該怎樣處理
如,甲公來司、乙源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均為17%。甲公司應融資需要,於2012年7月1日將其生產的一批商品銷售給乙公司,銷售價格為500萬元(不含增值稅),商品成本為420萬元,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按照銷售協議約定,甲公司應於2012年12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530萬元(不含增值稅)。根據上述交易,甲公司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1)回購價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則每月計提利息費用5萬元。
借:財務費用
50000
貸:其他應付款
50000。
(2)12月31日,回購商品時
借:其他應付款
5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901000
貸:銀行存款
6201000
借:庫存商品
4200000
貸:發出商品
4200000。
(3)7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58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0
其他應付款
5000000
借:發出商品
4200000
貸:庫存商品
4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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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售後回購在會計上如何處理
售後購抄回屬於融資交襲易,通俗來講可以這理解,你用商品作抵押,取得貨款,但以後需以高於銷售價的貨款購回來原來的商品,所以這裡面高於原銷售價的部分就是利息。分錄:
銷售時: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其他應付款
每月計提利息(高於原銷售價部份):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回購時: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財務費用(最後一個月利息)
其他應付款(原銷售價+前幾個月計提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
㈢ 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賬務處理,這里邊是怎麼回事呢,什麼情況下用到售後回購。
售後來回購,是指銷源貨方在售出商品後,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又將其售出的商品購買回來的一種交易方式。《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稅收上將售後回購分解為銷售和購買兩項行為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准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號)就視同銷售收入的審核中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是否分解為銷售、購入處理。
㈣ 售後回購怎麼進行會計處理
問:假設A企業和B企業簽署了一項售後回購的協議,企業將本企業產品以100元的售價銷售給B企業,該產品成本為80元。根據協議,約定2個月後A企業以110元的價格從B企業贖回。A企業增值稅率17%,A企業如何編制會計分錄?
答:A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1)A企業向B企業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117
貸:庫存商品8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
(2)第1個月和第2個月分別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5
貸:待轉商品進銷差價5
(3)企業向B企業回購時
借:庫存商品11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
貸:銀行存款128.7
(4)結轉「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余額(20+5+5=3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30
貸:庫存商品30
由此可見,為避免公司操縱利潤,現行制度對售後回購行為是不確認收入的,其銷售差價暫計入「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作為回購商品時的成本調整項目。如果回購價高於銷售價,應視同銷售方的一種融資行為,也應按期計提利息計入「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作為回購商品時的成本調整項目。此例中,回購後商品的成本為80元,正好是銷售前的商品成本
㈤ 售後回購的會計處理
按照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於售後回購業務,企業應當設置「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科目,核算發出商品的銷售價格與實際成本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企業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或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清理」等,按增值稅發票上的增值稅額,或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應交的營業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金-營業稅」等;
根據計算的有關稅金和附加後,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貸記「應交稅金一應交城建稅」、「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按借、貸方差額,貸記或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計提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如果回購價格小於原售價,根據謹慎性原則,則不能計提財務費用。企業日後重新購回該商品時,根據對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借記「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同時,將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例]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2005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0000元,增值稅額為170000元。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5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稅額)。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假定: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800000元;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那麼甲公司應作何種賬務處理呢?
本例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現做會計分錄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170000
貸:庫存商品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0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財務費用20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1月1日銷售的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0000元,增值稅額187000元。
借:物資采購(或庫存商品等)11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1287000
(3)辦理入庫時:按原庫存商品賬面價值入賬,同時做待轉庫存商品差價余額沖銷
借:庫存商品 800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300000
貸: 物資采購 1100000
㈥ 固定資產售後回購融資交易怎麼做賬務處理
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
1、通常情況下,以固定價格回購的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企業不應確認收入。
2、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3、其他應付款回收價格大於出售價的按差額在回購期間計提利息份費用,計入財務費用,會計分錄: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4、回購時,會計分錄:
借: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其他應付款 財務費用-倒減差額
貸:銀行存款
(6)售後回購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售後租回交易與售後回購交易資產所有權的最終歸屬不同
售後租回交易在出售方和購買方進行談判時,就可認定為是一項融資租賃或者是一項經營租賃,如果是一項融資租賃,那麼這種交易實際上轉移了買主(即出租人)所保留的與該項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所有權最終很有可能轉移,資產將歸出售方所有。
而如果該交易被認定為經營租賃,那麼資產的所有權就不會發生轉移,仍歸買主(即出租人)。售後回購交易在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即同意日後重新買回這批商品,因此商品的最終所有權不會轉移,仍歸出售方。
㈦ 售後回購怎麼做會計處理
你好,會計老鄭·一點通網校 回答這個問題:
以例進行闡述
2009年1月日,一般納稅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銷售價格為100萬元,增值稅額為17萬元。該商品成本為80萬,商品已發出,款項已收到。協議規定,甲公司應在2009年5月31日將所售商品購回,回購價為110萬元(不含增值稅額)。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
【分析】由於售後回購交易屬於融資交易,原則上,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接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1)1月1日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00
貸:其他應付款 1000000
應交稅費一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同時結轉成本:
借:發出商品 800000
貸:庫存商品 800000
由於回購價大於原售價,因而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並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本例中由於回購期間為5個月,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採用直線法計提利息費用。
1月至5月,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其他應付款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購回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商品價款110萬元,增值稅額18.7萬元。
借:財務費用 20000
貸:其他應付款 20000
借:庫存商品 800000
貸:發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應付款 1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000
貸:銀行存款 1287000
㈧ 售後回購銷售如何作計稅處理
咨詢熱來線ZI XUN RE XIAN
您好,2010年5月1日,我源公司與紅星汽貿公司簽訂協議,向紅星公司銷售一批汽車零件。協議規定,我公司應在2010年10月30日將所售商品購回。請問,這種售後回購銷售作如何計稅處理?
專業解答
售後回購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後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中的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
㈨ 售後回購賬務如何處理
售後回購抄,是襲指銷貨方在售出商品後,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又將其售出的商品購買回來的一種交易方式。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定:採用售後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於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後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因售後回購,商品的所有權未轉移之前,根據征稅原理,為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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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售後回購怎麼做會計處理
售後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後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版購回的銷售方權式。通常情況下售後回購屬於融資交易,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
發出商品時:
①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其他應付款(差額)。
②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購回商品時:
①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②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