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力局有行政處罰權嗎
法律分析:國家電網屬於國企,沒有執法權,但是其業務收到《電力法》保障,侵犯電力設施等屬於觸犯法律行為,電力企業可以提請當地公安檢察機關進行強制執行。國家能源局是電力行業的監管部門,對電力行業相關企業、業務有監管執法權,屬於國家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2. 國家電網對企業偷電的處理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196號令)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電力工業部第4號令)第二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對盜竊電能的行為,應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北京市預防和查處竊電行為條例》第五條:電力管理部門依法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有權向供電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竊電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和查處。第十五條:電力管理部門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竊電案件,應當受理,並指派電力監督檢查人員調查處理:(一)用戶報告的;(二)知情人舉報的;(三)供電提請調查處理的;(四)上級電力管理部門交辦的;(五)其他部門移送的。 第十六條:電力管理部門對於受理的竊電案件,違法事實清楚、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情節復雜、需要調查確認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下列處理:(一)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舉報不實的案件,予以撤銷;(二)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第五款: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