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電網下都有哪些不允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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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違章界定
第1條 凡違反以下規章制度規定都屬於違章:
1.違反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違反華中電網公司和省公司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
3.違反本單位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2條 行為性嚴重違章界定
1. 不按規定使用操作票進行倒閘操作;
2. 不按規定使用工作票進行工作;
3. 不按規定使用標准化作業卡(指導書);
4. 無人監護進行倒閘操作(單人值班變電站應與調度核對並做好記錄);
5. 擅自解鎖進行倒閘操作;
6. 未經「三核對」或未經唱票、復誦就盲目操作;
7. 不按規定使用「雙人雙機」進行遙控操作;
8. 違反調度紀律或值班紀律;
9. 約時停、送電;
10. 非工作負責人代辦工作票開工或終結手續;
11. 作業人員擅自擴大工作范圍;
12. 作業前沒有站隊「三交」;
13. 無人監護在運用中的高壓電氣設備上工作;
14. 工作票、操作票、作業卡漏簽名或代簽名;
15. 送、配電線路停電作業不使用《停電區域圖》;
16. 對作業現場存在的高低壓共桿、臨近或交叉跨越帶電設備、雙 電源供電情況等計劃性工作不到現場勘查;
17. 不按標准化作業卡(指導書)流程進行作業;
18. 標准化作業卡(指導書)未按要求進行審批;
19. 標准化作業卡(指導書)內容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
20. 高空作業不系好安全帶或進入生產(施工)現場不戴好安全帽;
21. 不按規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進行作業(操作);
22. 不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設備上工作;
23. 現場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著裝;
24. 監護人未穿「紅馬甲」或監護人未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從事與監護無關的工作;
25. 檢修、更新改造的設備投運前,作業負責人沒有向運行人員書面交待設備變動情況;
26. 組立桿塔、撤桿、撤線或緊線前沒有按規定採取防倒桿塔措施或採取突然剪斷導線、地線、拉線等方法撤桿撤線;
27. 在交通要道施工沒有設置雙向警示標志和隔離裝置,沒有採取防止掛線的措施;
28. 起重設備超載起吊;
29. 在調度室、控制室、倉庫、危險品貯存地等場所使用明火、電爐或不按照規定動火作業;
30. 無證開車、酒後開車、超速行駛、將車交無證人駕駛、駕駛員私自出車、行車中拔打或接聽手機;
第3條 管理性嚴重違章界定
1.沒有按上級規定製定相關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
2. 沒有履行崗位安全職責;
20.對新設備或檢修後的電氣設備、轉動機械、壓力容器,未經驗收合格即投運。
第七條 裝置性嚴重違章界定
1.電氣設備的安全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
2.變電站電氣設備沒有防誤閉鎖裝置;
3.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輸電線路「三牌」不全、10千伏配電線路無桿號牌或字跡不清晰;
4.沒有按規定在絕緣配電線路上設置驗電接地環,導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跨越1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力線路、鐵路、通航河流、高速公路及一級公路時,導地線絕緣子串未採用雙聯串;
6.線路接地電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線沒有對地導通;
7.主變壓器10千伏側母排(含套管連接部位)沒有進行熱縮絕緣;
8.臨時電源沒有安裝漏電保護器;
9.機械設備轉動部分沒有防護罩;
10.電器設備外殼沒有按規定接地。
2. 國家電網工作人員超生後有什麼後果
國家電網工作人員違反現行生育政策違法生育子女的當事人,除接受計生部門依法處理外,還得接受行政和紀律處分。
比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再比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