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不放過原則」是什麼
四不放過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發生事故,暴露了人員、設備、技術、環境、管理上的諸多問題,通過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吸取他人事故教訓的方式,以心得體會、建議措施上報,不說套話、廢話,就讓全體員工實實在在分析發現問題,做實了吸取事故教訓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實效。
(1)國家電網安規四不放過原則是什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肇事和傷害事故及時報告,一般黃金救援時間只有幾分或幾十分鍾,出現傷害及時報告可以更好的救助傷員。
不停車不得進入轉動部位,不得跨越運轉設備,不得鑽,越道口欄桿。
沒有切斷動力源並採取可靠措施,不得對設備進行檢修和故障處理。
不得指使,命令他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標准進行操作。
2. 四不放過原則是什麼
你好
1、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2、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3、「四不放過」原則的含義也是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的具體體現,對事故責任者要嚴格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是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作業的重要流程。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3. 電力企業四不放過內容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中「四不放過」: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
(3)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4)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據是《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電力監管機構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要求,開展風電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責任追究。對發生風電安全事故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要及時進行通報,並督促企業及時落實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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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確定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方針,在此方針的規約下形成了一定的管理體制和基本原則。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制是: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相結合的格局。監督管理的基本特徵:權威性、強制性、普遍約束性。
基本原則包括:
(1)「以人為本」的原則:在生產與安全的關系中,一切以安全為重,安全必須排在第一位。
(2)「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須是責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3)「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於生產之中。
(4)「三同時」原則: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5)「三個同步」原則: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6)「五同時」原則: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4. 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四不放過」原則具體為:原則一: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時就輕易下結論。原則二:對事故責任者要嚴格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不能放過放過任何犯罪人員。原則三:要求在調查處理工傷事故時,不能認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關人員也處理了就算完成任務了。原則四:「必須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在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四不放過」原則的含義也是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的具體體現,對事故責任者要嚴格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六條 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範明確責任、採取措施,並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
5. 電力生產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6. 電力安全中的「四不放過」指的是什麼
國家對發生事故後的「四不放過」處理原則,其具體內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責任人員未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深刻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制定的防範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四不放過的含義: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一層含義是要求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時,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時就輕易下結論,也不能把次要原因當成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決不輕易放過,直至找到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並搞清各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才算達到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二層含義也是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的具體體現,對事故責任者要嚴格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三層含義是要求在調查處理工傷事故時,不能認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關人員也處理了就算完成任務了,還必須使事故責任者和廣大群眾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並深刻認識到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性,使大家從事故中吸取教訓,在今後工作中更加重視安全工作。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四層含義是要求必須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在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的同時,還必須提出防止相同或類似事故發生的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並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加以實施。只有這樣,才算達到了事故調查和處理的最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