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做生意的稱被發現不準,工商局會怎麼處理
辦法來規定,交易商品或者提供服源務以量值結算的,經營者應當使用依法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計量偏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不以計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如虛報)或者計量偏差超出規定范圍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而對惡意作弊,處罰力度則更大。辦法規定,(銷售、使用)擅自改動、拆裝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或者設計、銷售、使用具有改變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准確性功能的計算機軟體,損害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利益的,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❷ 商家搞假稱一般怎麼處罰
如果商家作假的話。會受到工商執法的處罰。肯定是比較嚴重。所以一定要遵紀守法,做個誠實的商人。
❸ 買了個電子稱,質量差,想退商家不肯怎麼辦
您好,請問在網上還是實體店買的呢。網上買的只要是在無理由退換貨期間都可以退的,不行的話可以投訴賣家。實體店的話一般只換不退,每個店都有他們的規則,他們不肯退那也沒辦法,下次不要買他們家的了。
❹ 您好,我是商家,消費者在我這去年買了一台30kG的電子秤,這幾天發現
衡器屬於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你賣這個,應該知道吧……
那台秤賣出去之後,必內須容進行周期檢定。檢定合格才可以使用。如果那個消費者買了秤卻沒有檢定,那麼計量失準是很正常的。這與賣家無關。……而且,不進行檢定,即使衡器計量准確,也不合法的。
❺ 買東西不夠稱商家不承認怎麼辦
你是在商店還是在外面擺攤哪購買。在商店還可以找他,有小票。可以投訴。12306
在外面的話除非你有證據,不然很難辦。
❻ 網友爆料某飯店電子秤「貓膩」後離開,為何網友質疑其不厚道
網友之所以質疑商家不厚道,是因為在稱重的環節中,使得消費者需要多餘支出,卻得不到相應費用的食材,違背了誠信經營的原則。
根據一位網友的爆料,他們在吃烤魚時候,點的是一條重五斤多的烤魚,但在魚上桌之後,重量看著明顯縮水。
在找到服務員詢問時候,服務員堅持稱就是5斤多的魚,並沒有出現不妥的地方。後來在網友的質疑下,將自己隨身攜帶的礦泉水,放到電子秤上,才發現了貓膩所在。
雖然沒能看到事件的後續報道,但我想這樣的商家,應該會得到重罰,並且被消費者遠離。
❼ 電子桌秤出現問題怎麼辦,故障排除,維修
電子桌秤出現問題可以聯系廠家或者商家進行維修,如果沒有過保修期,可享受免費保修。過了保修期,廠家或商家會適當收取一些費用,下面給您介紹一下電子秤比較常出現的故障現象和解決辦法,希望可以幫到您。
電子秤無顯示:是否機內電池欠壓造成自動關機。
電子秤無法充電:交流電源電壓是否與產品標示的電壓相符。
電子秤顯示數字跳動:感應器連線是否良好感應器及顯示器是否受潮。
電子秤線性不佳:是否感應器保護裝置起作用,是否感應器超載。
電子秤無法列印:印表機類型是否設置正確,印表機連線是否插好。
電子秤無法累加:累加前是否回零位按累加鍵時是否穩定。
電子秤開機不歸零:自動歸零范圍是否設置過小,秤台上是否有物品。
電子秤手動歸零無效:手動歸零范圍是否設置過小,當前讀數是否穩定。
電子秤無法秤重:感應器連線是否牢固,是否經過標定。
電子秤無法標定:標定所用砝碼是否過少,是否砝碼重量與標稱值偏差過大。
電子秤卸載後不歸零:零位跟蹤設置是否過小,秤台是否碰觸異物。
電子秤背光無效:是否電池不足,當前重量是否小於最小秤量。
電子秤檢重無效:當前重量是否小於最小秤量,檢重鳴叫是否開啟。
電子秤開機鳴叫:是否經過標定,感應器連線是否完好,是否設置了檢重。
❽ 潘帕斯體重秤不準怎麼辦
如果是新買的可以找商家退換或者是退款,如果太久的話可以重新買過另外的牌子的秤
❾ 工商局對電子稱少稱是怎麼處罰的
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品量的計量監督,懲治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國務院賦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量,是指使用計量器具,對商品進行計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生產、銷售、收購等經營活動中,必須保證商品量的量值准確,不得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生產者生產定量包裝商品,其實際量與標注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或者國家其它有關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
第五條 銷售者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實際量與標注量或者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不相符,計量偏差超過《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或者國家其它有關規定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銷售者銷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商品,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用戶、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2000元的罰款。
第七條 收購者收購商品,其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之差,超過國家規定使用的計量器具極限誤差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被收購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20000元的罰款。
第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規定
第一條.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止利用計量手段欺騙消費者的不法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零售商品的銷售,生產和計量監督,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結算的食品,金銀飾品. 其他以重量結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長度,面積結算的商品,另行規定.
第三條.商品經銷者和生產者必須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銷售和生產商品.
第四條.使用稱重計量器具當場稱重商品,必須按稱重計量器具的實際示值結算,保證商品計算合格.
第五條.使用稱重計量器具生產定量包裝商品,必須保證商品的實際重量值(實際凈含量)與標稱重量值(標稱凈含量)一致.
第六條.使用稱重計量器具每次當場稱重商品,在如下稱重范圍內,經核稱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如下規定的負偏差:
(一)
食品品種,價格檔次 稱重范圍 負偏差
糧食,蔬菜,水果或不高於6元/kg的食品 m<1kg 20g
1kg<m<2kg 40g
2kg<m<4kg 80g
4kg<m<25kg 100g
肉,蛋,禽*,海(水)產品*,糕點,糖果,調味品或高於6元/kg,且不高於30元/kg的食品 m<2.5kg 5g
2.5kg<m<10kg 10g
10kg<m<15kg
15g
乾菜,山(海)珍品或高於30元/kg,且不高於100元/kg的食品 m<1kg 2g
1kg<m<4kg 4g
4kg<m<6kg 6g
高於100元/kg的食品 m<500kg 1g
500g<m<2kg 2g
注*:活禽,活魚,水發物除外 2kg<m<5kg 3g
(二)
名稱 稱重范圍
負偏差金飾品每件小於或等於100g 0.01g
銀飾品每件小於或等於100g 0.1g
第七條商品經銷者,生產者和計量監督人員可按如下方法核稱商品:
(一)原計量器具核稱法: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核稱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計量負偏差,並且稱重與核稱重量值等量,極限誤差優於或等於所經銷商品的計量負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碼,砝碼示值與商品核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計量負偏差;
(二)高精度稱重計量器具核稱法:用極限誤差優於或等於所經銷商品的計量負偏差三分之一的計量器具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標稱)的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計量負偏差.
(三)等高精度稱重計量器具核稱法:用另一台極限誤差優於或等於所經銷商品的計量負偏差的計量器具直接核稱商品,商品的核稱重量值與結算(標稱)重量值之差不應超過商品的計量負偏差的二倍.
第八條本規定第六條中食品類尚未列出品種名稱的,按食品類相應價格檔次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定量包裝商品的單件計量偏差按該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執行.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中無計量偏差規定的,按本規定第六條執行.
第十條批量定量包裝商品按<<核稱抽樣表>>的規定隨機抽樣核稱,平均偏差應大於或等於零,並且單件商品超出計量負偏差件數應符合下表規定.核稱抽樣表:
商品批量 抽樣件數 單件允許超出負偏差件數
小於或等於250件 大於或等於10件 不允許
大於250件 大於或等30件 1件
平均偏差計算公式:
式中;m-抽樣商品平均偏差;
m1-定量包裝商品標稱重量值;
m2-定量包裝商品實際重量值;
n-抽樣件數.
第十一條商品經銷者,生產者和計量監督人員可採用如下方法確定單件定量包裝商品實際凈含量:
(一)去除包裝容器直接核稱商品;
(二)核稱包裝件重量,減去平均包裝容器重量.至少隨機抽樣五個包裝容器,確定平均包裝容器重量.
第十二條商品經銷者銷售商品或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生產定量包裝商品時,應使用極限誤差優於或等於所銷售或生產的商品計量負偏差的計量器具.
第十三條被核稱商品的含水量及含水量計算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商品經銷者和生產者不行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技術監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銷售和生產的商品的計量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照有關計量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一)商品經銷者銷售的商品,經核稱超出本規定第六條的負偏差或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
(二)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生產的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