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您好,租房合同沒到期不租了,押金也不要了,需要再額外付家電維修費嗎
如果房東好說話的話,就可以不用付了,畢竟他房子可以提前出租出去,足夠維修家電費用
Ⅱ 租房的家電維修的合同怎麼寫
這需要你和租客約定,正常使用損壞是房主負責,人為損壞就是房客負責了
Ⅲ 房屋租賃期間電器自然損壞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看你們租賃合同如何約定的,沒有什麼特別約定的話原則房東負責維修。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有以上內容可以證明。
(3)租房合同家電維修條款怎麼填寫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Ⅳ 我和房東簽訂了租房協議,租期為兩年,約定屋裡的傢具、電器均由房東負責維修,現在房東不為我們維修空調
問:我和房東簽訂了租房協議,租期為兩年,約定屋裡的傢具、電器均由房東負責維修,現在房東不為我們維修空調,多次催促也不修,構成違約嗎?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如何處理租房協議糾紛,
(一)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期間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的,租賃合同對於受讓的第三人繼續有效。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其具體內容包括: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這里所有權變動的情形包括買賣、繼承、贈與等。
2.承租人沒有終止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租人已明確表示終止或解除租賃合同,則不發生所有權與租賃權的沖突問題。租賃物所有權變動後,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應依照原租賃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義務。
(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與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相沖突的處理
《民法通則》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將出租的共同財產中的自有份額轉讓時,即發生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與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沖突。
一般來講,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更為優先。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具有所有權保護的效力,而租賃關系是債權關系,依據物權優先於債權的原則,共有人的物權應優先對待。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雖然有債權物權化的特徵,但其畢竟是債權關系,仍然不能等同於物權的效力。
另外,讓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有利於對房屋的管理、修繕、使用。
(三)租房中的登記備案問題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申請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當事人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並未明確規定取得《房屋租賃證》是租賃合同法、有效的前提條件。登記備案是房產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因此,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應責令其補辦手續,而不應因此否定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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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提供的服務應該有盡量代理更多的待售房屋以供顧客挑選,通過驗證、備檔、簽訂合同等手段保證顧客買房的安全性,協助中間擔保、代辦貸款、過戶取證等各項服務使顧客更省時省力,還要為投資型顧客代理出租等。中介收費國家明文規定房屋買賣代理收費分檔計取,500萬元以下收取2.5%,這筆費用應由房屋出售方支付。找中介租房時要注意什麼,主要內容如下:
(一)綜合比較各公司的服務模式,貨比三家,盡量不交或少交看房金或看房費等,以免發生糾紛。
(二)要審查對方是否具備工商執照和房地局經紀機構資質證書,工商執照中應具備「物業代理」這一經營項目,以上兩證也應有「年檢合格」的印章。
(三)在與公司看房前,要認真閱讀對方提供的「中介代理合同」,這一環節至關重要,要找出您認為不合理的條款與對方商量改妥後再簽字,因為一旦簽字合同生效,有可能有些條款將來會對您十分不利。
(四)不要和經紀人個人隱瞞公司私下成交。有些客戶為節省中介費,向經紀人支付回扣私下做單,這種做法不太可取。其一房源信息是公司財富,這樣做已經違反雙方合同,會遭到公司起訴;其二收取回扣的經紀人一般道德水平低下,有可能等你入住後看準你不敢聲張,繼續索要錢財;其三目前存在一些經紀人勾結外人冒充假房東行騙,詐取錢財後逃之夭夭,使客戶白白遭受損失又無處追償。
(五)在訂房時一定要自己審查房東的身份證、戶口本、房產證原件,三證俱全才可付款。雖然說中介公司有審查證件的責任,但有些經紀人並不負責,所以自己必須要親自審查,以免被假房東詐騙,據中介公司實際操作的經驗來看,一般出現的詐騙事件都是房東證件不全,而當事人沒有防範意識造成的,這點要特別注意。
(六)一旦發生自己利益受損的情況,應該立即到工商部門或房地局部門投訴。
Ⅳ 租房合同家電維修條款一項怎麼填寫
這需要你和租客約定,正常使用損壞是房主負責,人為損壞就是房客負責了。
Ⅵ 有誰碰到過租房,驗收家電是好的。簽合同上面寫著一條住之前家電檢查完好,交付之後由住方負責維護,維修
首先你花錢租住他的房子,你的房租費里已經包括房子里一切物品了,在你租住的這段時間里,所有物品都是有正常磨損的,如果你不是人為破壞,那就不用你來賠償
Ⅶ 我是房客,出租房裡東西壞了,誰負責
自然老化的應房東出錢,人為搞壞的租客出。
【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 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資料擴展: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Ⅷ 出租房內的家電故障,該有誰來處理維修,.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一般來說,雙方在簽訂的房屋租憑協議應該包含設備問題,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
(8)租房合同家電維修條款怎麼填寫擴展閱讀:
簽訂租房協議應注意的問題: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為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電話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權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後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為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為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Ⅸ 在外租房子住,家電的維修責任以及合同方面的一些問題
有啊,關鍵是當時是怎麼寫的,再說其實還是自己長個心眼吧,以後看好了明確好了再簽合同
Ⅹ 租房期間電器的維修費該由誰來負擔
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專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屬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這里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託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