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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力反壟斷法律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1-06 02:25:39

A. 國家電力管理相關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98)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1993)
電力供專應與使用屬條例(1996)
行業法規 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第432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部門規章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9號)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
供電監管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7號)

B. 剛提出的反壟斷法,反不反中國的通信,電力,交通等壟斷部門的壟斷行為

可惜,反壟斷法,和電力等壟斷不沖突。
國家有2部法律,一部,是反壟斷法,是規定很多行業禁止行業壟斷
但是還有一部,就是規定:電力能源,重要礦藏等國家命脈部門(一共8個,網上可以找到),是由國家全全控制,國家必須佔有主導權,反過來,沒有壟斷,就不可能談得上全權主導。
所以,反壟斷法裡面,有規定8大行業不再反壟斷法裡面。

C. 國家有反壟斷法,為什麼電業局能壟斷

這里有一個誤區----《反壟斷法》實際上並不反對壟斷,它反的是利用壟斷地位來限制競爭。
只要具有壟斷地位的企業,沒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手段來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法就不予過問。

不僅國企,外資在我國也有壟斷的,如可口可樂在可樂飲料行業中就具有壟斷地位,但只要其沒有濫用壟斷地位來抑制競爭,就沒人管。換言之,有壟斷地位沒關系,只要你合法經營。

關系國計民生的行業國家總是優待的,雖然我也覺得有的優待得過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

D. 國家的《反壟斷法》快要出台了 請問這對國家的一些壟斷企業如電力,煙草有影響嗎

肯定不會和西方一樣的,這些行業可都是納稅大戶

E. 《反壟斷法》對電力,石油,電信等國家壟斷的企業有什麼影響嗎

不可能起什麼作用,知道為什麼中國那麼多壟斷企業嗎?因為整個中國就是個壟斷國家,權利掌握在某些少數人手中,什麼人大代表,哪個是你我選出來的?政治體制已然壟斷,這種體制下的各個產業又當如何呢?凡是國有的,國企之類的,其實都是壟斷企業,因為掌管他們的本質,或者說主體—【國家】本身就是個壟斷體。

F. 反壟斷法十大案例發布有哪些

今年,我國《反壟斷法》頒布實施10周-年,其間取得了豐碩成果,確立了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建立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今年3月,依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整合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職責,形成統一執法模式。

我國反壟斷工作過去取得哪些成效?今後還有哪些完善空間?記者采訪了相關負責人和專家。

我國反壟斷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

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以來,中國特色反壟斷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國-務-院出台了相關行政法規,反壟斷執法機關先後出台了經營者集中審查、反價格壟斷、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等部門規章12部、規范性文件3部、辦事指南和指導意見10部,大大提高了反壟斷法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出台了《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並完成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指南、汽車業反壟斷指南、寬大制度指南、經營者承諾指南、違法所得和罰款計算指南、壟斷協議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這些指南體現我國執法機構的執法思路和原則,分享執法經驗,給予經營者更清晰的指引。可以說,《反壟斷法》頒布實施10年,是我國反壟斷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的10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委員兼秘書長甘霖說。

未來,我國反壟斷法律規則體-系仍需不斷完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認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反壟斷法實施也應進一步優化:一方面,應在總結過去10年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反壟斷法制度體-系,釐清概念、明確適用原則,為反壟斷執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規范依據;另一方面,應盡快推進處於基礎性地位的競爭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法制化,與反壟斷法律制度有效銜接,以明確政-府與市場間的關系,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地位,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以競爭法治更好、更快地促進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建設。

據統計,10年來,我國依法履行職責,注重發揮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場「無形的手」作用,依法打擊壟斷行為,查結壟斷協議案163件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54件,累計罰款金額超過110億元人民幣,查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183件,震懾了違法者,凈化了市場環境;審結經營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處未依法申報案-件22件,有效預防市場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反壟斷法的實施仍面臨不少挑戰

此前我國反壟斷執法部門分散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今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保留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並由新成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反壟斷統一執法。

「3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合並為一家,執法主體的融合,更有利於執法標準的統一和執法行為的協調。」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召集人張-穹說。在《反壟斷法》頒布實施10周-年的時間節點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反壟斷統一執法機構,面臨著新的挑戰,反壟斷工作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

甘霖認為挑戰來自以下幾個方面:經濟高質量發展對競爭政策的實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創新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互聯網經濟等新經濟業態對反壟斷執法提出新要求,反壟斷執法無法照搬傳統的分析思路和評估方法。經濟全球化和企業競爭國際化,對加強反壟斷國際合作提出新要求,我們要加強反壟斷國際交流合作,共同維護國際市場的公平競爭。同時,新時代反壟斷工作對執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我國執法隊伍建設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張-穹建議,做好新時期反壟斷工作首先要有大局觀念,我國經濟發展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是當前的重要任務,反壟斷工作應關注國民經濟發展的特點,並為此助力加油,推動經濟轉型發展。其次要有全球視野,要學習國外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經驗,學習借鑒其先進理論、技術,密切跟蹤其重大執法案-件,精準分析鑒別其重大反壟斷政策。最後,還要有未來眼光,要充分認清數字經濟的發展趨勢,高度重視數字經濟的重大影響,勇於創新與數字經濟相適應的反壟斷理論等。

加大懲罰。

消息來自鳳凰網。

G. 全球性權威反壟斷法律WTO

有啊
英特爾 微軟什麼的 還有索尼
曾經被對手控告行業產品壟斷 收到巨額罰款
都是上千萬 還數億美元的 參考消息上報道過
不過那必須雙方都承認對方完全市場經濟市場地位才可以依據這條法律保護
你們看見世界各國老控告中國傾銷啊
雖然中國加入了WTO 貨物的稅率低了(廉價,低科技產品,大眾化的 高科技的對方不賣你 必須有上方那條准則 稱為科技封鎖 與武器封鎖禁令) 品種多了
但是對方都會為了保護己方的利益不擇手段的 最常用控告對方貨物傾銷
(就是他國貨物佔有本國市場大部分空間 擠壓本國產商市場空間 產生的規則)
(低價值產品對方就這樣打壓你 因為這都不是專利產品范圍 不受保護的)
但是歐美於日韓 之間 不受限制 所以這些國家之間可以高度通商 也相對較平等 貿易半自由
所以中國在反壟斷法之外
這也是為什麼中國進口商品 如此昂貴的原因了 也稱之為貿易壁壘 貿易半自由
為了保護本國工業
犧牲了 俺們大眾 國企有不爭氣 壟斷不了外面 壓榨我們太厲害了
中國石化都世界500強前10了 利潤最高的 但是脫離國家 走出國門 他就是一廢物

H. 中國關於電力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佔、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採取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採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並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並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徵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並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並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並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並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二十六條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准,並提供用戶須知資料。
第二十七條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准。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准。
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第三十二條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三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
第五章電價與電費

第三十五條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的上網電價、電網間的互供電價、電網銷售電價。
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電力生產企業有特殊情況需另行制定上網電價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八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電力,屬於在省內各地區形成獨立電網的或者自發自用的,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省級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准。
獨立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四十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准。
獨立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准和分時辦法由國務院確定。
對同一電網內的同一電壓等級、同一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准。
第四十二條用戶用電增容收費標准,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許可權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製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電價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六章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當地電力發展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十八條國家提倡農村開發水能資源,建設中、小型水電站,促進農村電氣化。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和其他能源進行農村電源建設,增加農村電力供應。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在安排用電指標時,應當保證農業和農村用電的適當比例,優先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農業季節性生產用電。
電力企業應當執行前款的用電安排,不得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
第五十條農業用電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農民生活用電與當地城鎮居民生活用電應當逐步實行相同的電價。
第五十一條農業和農村用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製定。
第七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准並採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有關電力專業技術。
第五十八條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向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電力企業和用戶對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便。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佔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許可權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四)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違章調度或者不服從調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職工故意延誤電力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供電,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118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 則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I. 國家有哪些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國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0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79年7月1日1983年9月2日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8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年12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3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2006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2000年12月28日
民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4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10月28日2009年10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4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1997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96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00年7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12月29日200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年8月29日
刑法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9年12月25日2002年12月28日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1983年9月2日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81年12月13日1991年4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9月10日1993年10月31日1999年8月30日2005年10月27日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12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2004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
勞動法
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2007年10月28日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7日通過,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

J. 電力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等,看你需要哪方面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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