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規范的吊裝作業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吊裝作業進行過程中的工作人員注意事項有哪些呢,下面一起看看吧:
1、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證。作業人員應該事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2、吊裝總量大於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這個方案一定要經施鬼片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上級主管或總工程師批准後才可以可實施。
3、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另外要注意的是: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以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進入工地的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
5、吊車進入吊裝狀態吊臂下不準工作人員停留。
6、立柱吊裝完畢,操作員未完全緊閉地腳螺栓螺母時立柱不得於吊車脫離。
7、工作人員在攀登高空,實施高空作業時必須佩戴安全帶同時使用安全繩,以防產生意外。
構件安裝安全措施:
1、嚴格檢查吊車吊裝構件。
2、嚴格檢查立柱吊點構件。
3、嚴格檢查牌面鋼結構吊點構件,對有問題的吊點構件進行加固確保吊點不留在安全隱患。
起吊作業停止後注意事項
1、完全縮回起重臂,並放在支架上,將吊鉤按規定固定好,制動回轉台。
2、應接規定順序收回支腿並固定好。
3、將吊車開回停車場位置上。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吊裝
⑵ 吊裝作業過程中防止起重機傾翻措施有哪些
吊裝作業安全保證措施,防止起重機傾翻措施
(1).吊裝現場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回填土、松軟土層要進行處理。如土質松軟,應單獨鋪設道路。起重機不得停置在斜坡上工作,也不允許起重機兩個邊一高一低。
(2).嚴禁超載吊裝。
(3)禁止斜吊。斜吊會造成超負荷及鋼絲繩出槽,甚至造成拉斷繩索和翻車事故。斜吊還會使重物在脫離地面後發生擺動,可能碰傷人或其他物體。
(4)綁扎構件的吊索須經過計算,所有起重工具,應定期進行檢查,對損壞者作出鑒定,綁扎方法應正確牢固,以防吊裝中吊索破斷或從構件上滑脫,使起重機失重而傾翻。
(5).不弔重量不明的重大構件設備。
(6)禁止在六級風的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7)指揮人員應使用統一指揮信號,信號要鮮明、准確。起重機駕駛人員應聽從指揮。
⑶ 在吊裝過程中,任何人不得在吊物下停留和在吊物下行走
按施工規范上來說,是為了防止上面重物落下對下面的人員造成生命危害。所以嚴禁下面站人或行走,往往施工現在是閑人不得入內的,即使是技術人員,也要做好充足的安全防護措施。
⑷ 吊車在作業過程中注意哪些安全
1、 吊裝作業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證吊裝總量於10噸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 2、 吊裝總量於40噸物體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案吊物雖足40噸形狀復雜、剛度、徑比、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情況應編制吊裝施工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級主管或總工程師批准實施; 3、 進行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並設專監護非施工員禁止入內; 4、 吊裝作業夜間應足夠照明室外作業遇雪、暴雨、霧及6級風應停止作業; 5、 吊裝作業員必須確穿戴勞保用品安全帽佩戴應符合GB2811規定高處作業必須遵守HG23014規定; 6、 吊裝作業前應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索具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靠准帶病使用; 7、 吊裝作業必須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規定聯絡信號統指揮; 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吊裝錨點未經機、建築部門審查核算建築物、構築物作錨點; 9、 吊裝作業前必須各種起重吊裝機械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安全檢查吊裝設備安全裝置要靈敏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誤作業; 10、 任何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特殊情況必須隨升降應採取靠安全措施並經現場指揮員批准; 11、 吊裝作業需火應遵守HG23011規定吊裝作業現場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與帶電線相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除遵守本標准外應遵守該定型機械操作規程; 13、 吊裝作業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額定起重能力應檢查制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平穩吊起; 14、 懸吊重物嚴禁站、通行工作; 15、 吊裝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十吊規定即:①指揮信號明;②超負荷或物體重量明;③外拉斜吊重物;④光線足、閃頻、或作業場所陰影;⑤重物 站;⑥重物埋或吊重物綁扎牽引繩並與其管線連接;⑦重物緊固牢繩打死結合格;索具配套;⑧棱刃物體沒襯墊措施;⑨重物越 ;⑩安全裝置失靈 16、 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填報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17、 吊裝作業審批手續全、安全措施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指揮員違章指揮作業員權拒絕作業
⑸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這里錨點
對於傳統的一些吊裝設備,如拔桿,纜索吊等,是需要浪風繩來固定拔桿或塔架的。浪風繩需錨固在地面或建築物或構築物上的。浪風繩錨固生根的地方,就是錨點。是要承受拉力的。
⑹ 吊裝作業進行過程中的工作人員注意事項有哪些
吊裝作業注意事項:1、作業前必須填寫-吊裝作業申請單.2、吊裝區域設置警示維護,配備監護人.3、所有起重工作人員應持證上崗.4、檢查吊具是否完好、不許超載作業.5、每次吊裝時應使用至少兩條導向繩.6、嚴禁人員站在...
⑺ 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斷路、設備檢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增強員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的發生,保護人身安全、生產安全以及公司財物不受損失。
2..適用范圍:公司施工、維修搶險所有動火作業
3..職責: 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 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後,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申請動火,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於2人)後方可申請動火。 動火證由申請動火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審批。 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准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必須在動火證批准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後,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動火證審查批准,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後用,並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後還要放滿清水。 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並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後方可動火,並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審批單,方可。 能拆下的管道,閥門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後方可進行。 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及其他,應通知採取安全措施。 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同意。 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電焊迴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迴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准後方可繼續動火。 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於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乙炔瓶和氧氣瓶必須按規定存放。 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安全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確保進入受限空間的作業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2 范圍
公司范圍的所有受限空間作業。
3 術語定義
3.1受限空間: 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入和撤離受到限制,不能自如進出,並非設計用來給員工長時間在內工作的;自然通風不良、存在或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存在或可能產生掩埋作業人員的物料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如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封閉糧倉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3.2受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存在危險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氫、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氣體或粉塵中毒危險)且受到限制和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如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封閉糧倉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等)的作業活動。
4 職責
4.1 作業所在部門應做好施工作業前的清掃、清洗、置換、檢測等工作。按《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要求檢測填寫。
4.2 作業所在部門和安保部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檢測,並記錄檢測數據,確認符合施工要求後,方可進入。
4.3 作業所在部門,必須派專人監護,做好應急防護措施,以確保安全。
4 工作程序
4.1 清洗和置換
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並達到下列要求:
4.1.1 氧含量19.5%-21.5%。
4.1.2 有毒氣體硫化氫低於10ppm,一氧化碳低於35ppm。
4.1.3 可燃氣體為0。
4.1.4 打開所有人孔、手空、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
4.1.5 必要時可以採取機械通風。
4.1.6 採用管道通風時,通風前必須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不準向設備內沖氧氣或富氧空氣。
4.1.7 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配戴隔離式防毒面具。
4.2 監測
4.2.1 作業前30分鍾內,必須對設備內氣體、粉塵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後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2.2 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繼續作業。
4.2.3 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設備帶出,不準留在設備內。
4.3 照明和防護措施
4.3.1 進入不能達到清洗和置換要求設備內作業時必須採取相應防護措施。
4.3.2 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4.3.3 在酸鹼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
4.3.4 設備內照明電壓應該小於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等於12伏。
4.3.5 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3.6 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規定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保證良好。
4.4 監護
4.4.1 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並做好安全應急措施。
4.4.2 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並在入口處掛正在作業牌。
4.4.3 險情重大的設備被作業、應增加監護人員、並隨時與設備外人員取得聯系。
4.4.4 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
4.4.5 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作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4.5 《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管理
4.5.1 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4.5.2 《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安全措施。
4.5.3 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繼續作業。
4.5.4 作業結束後,需要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4.5.5 按《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要求,相關人員必須詳細填寫作業設備的具體名稱、作業時間、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和檢測數據的記錄。
4.6 受限空間作業審批許可權
所有受限空間作業需填寫《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安保部按受限空間作業要求檢測,施工部門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達到安全作業要求後,方可進入作業。
5 相關記錄:
5.1 《受限空間作業許可》
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吊裝作業計劃和管理,降低吊裝作業風險,保障作業人員與貨物的安全,特製定本規定。
2 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內吊裝作業的管理。
3 術語和定義
3.1 吊裝作業
在生產和檢修、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3.2 吊具、索具
設備的附屬裝置,如鋼繩、滑輪、索環、平衡儀、扣釘、吊架孔、輪箍和掛鉤等。
3.3 吊裝設備的標准負載能力
由製造商標明的最大吊升能力,與吊臂的長度及半徑有關。
3.4 支腿
吊裝設備上用於增加其穩定性或負載能力的可延伸且起固定作用的臂。
3.5 起吊重量
在貨物起吊中,貨物及所有在吊臂頂端懸掛的提升器械的最大總重量。
3.6 作業半徑
吊掛貨物中心的垂線與吊臂轉動中心之間的距離。
4 吊裝作業的分級、分類
4.1 吊裝作業分級
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吊裝重物的重量大於80噸時,為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大於等於40噸至小於等於80噸時,為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重量小於40噸時,為三級吊裝作業。
4.2 吊裝作業分類
吊裝作業按吊裝作業級別分為三類:一級吊裝作業為大型吊裝作業;二級吊裝作業為中型吊裝作業;三級吊裝作業為一般吊裝作業。
5 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5.1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於1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格式見附錄。
5.2 吊裝重量大於等於5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5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公司批准後方可實施。
5.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5.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
5.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
5.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施工主管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做為錨點。
5.9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5.10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5.11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准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5.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5.14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i.重物越人頭;j.安全裝置失靈。
5.16 必須按《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17 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 《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管理
6.1 《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由施工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6.2 項目單位負責人從施工部門領取《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後,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負責人批准。對本標准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並將填好的《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與吊裝方案一並報施工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6.3 《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批准後,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7 相關記錄
7.1《吊裝作業安全許可證》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范圍內的高處作業,即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2 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作業單位負責,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實施。
3 高處作業的分級分類
3.1 分級:高處作業分為四級。作業高度在2-5米的稱為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2 高處作業的分類:高處作業分為三類。
3.2.1特殊高處作業:在陣風風力6級(風速10.8m/s)以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的帶電高處作業;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2.2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在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上進行的高處作業;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內或傳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3.2.3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4 高處作業管理規定
4.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危險作業審批單》,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後方可施工。
4.2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症(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等疾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準登高作業。
4.3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檢查《危險作業審批單》,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4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
4.5 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副總(或總工程師)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4.6 高處作業應設專人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工作崗位。
4.7 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準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干凈,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8 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線路。
4.9 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4.10 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設備附近使用。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4.11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4.12 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4.13 在化工危險物品生產的界區內或附近有放空管線工作時(即化工危險部位),要與操作者建立聯系信號,設置突然發生異常現象所帶來危害的防護用品,以便突然停車、發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質,便於自然防護及迅速撤離現場。
4.14 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桿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15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4.16 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5 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實施。如發現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情況時,安全環保處有權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帶料盲板抽堵作業,以及在設備檢修和搶修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下的盲板抽堵作業。
2 職責
本制度的實施由作業單位負責,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實施。
3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定
3.1 所選盲板板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檢查無裂紋和孔洞;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製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高壓盲板應經探傷合格;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於識別和抽堵;盲板墊片選材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高壓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
3.2 盲板抽堵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審批單》,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3.3 盲板抽堵作業前,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4 在有毒氣體的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時,非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於26.66KPa(200mm汞柱);刺激性氣體的壓力應小於6.67KPa(50mm汞柱);氣體的溫度應小於60℃。
3.5 盲板抽堵作業時,應有專人監護,作業結束前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作業復雜、危險性較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應有消防隊、醫護人員等到場。如涉及整個生產系統,安全環保處負責人必須在場。
3.6 在易燃易爆場所盲板抽堵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作業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
3.7 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或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
3.8 抽堵多個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作業負責人統一指揮作業。每個抽堵盲板處應設標配表明位置。
4 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實施。如發現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情況時,安全環保處有權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本公司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交通秩序,確保公司內斷路作業的交通運輸安全,特製定本操作規程:
一、本制度適用與公司范圍內的斷路作業,明確了公司內斷路作業的定義,人員職責,安全要求和《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程序。
二、斷路作業是指公司范圍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三、斷路作業安全人員的職責:
(一)、斷路申請負責人
斷路申請負責人在斷路前必須親到現場,了解斷路位置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影響生產及安全,檢查完善斷路措施,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二)、斷路施工負責人
對斷路作業的安全負全面責任,斷路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斷路位置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安全措施並向作業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斷路作業完成後組織清理、檢查現場。
(三)、審批人
負責審查斷路作業單位的安全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對斷路安全措施進行審核,對措施不當或不完善的提出整改要求,監督檢查斷路作業現場的安全工作。
(四)、斷路作業人員
斷路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後,對證上的各項內容逐項核對,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四、斷路作業的安全要求
(一)、凡在本公司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二)、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等級,斷路申請單位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明顯斷路標志,為過往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三)、斷路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道路上進行破路作業時必須經相關單位對地下管線、電纜等進行確認後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斷路施工單位進行吊裝施工斷路作業時,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斷路施工單位在斷路過程中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還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四)、《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環部負責審批,審批後應通知公司有關單位。
(五)、在施工過程中安環部應不定期對斷路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時糾正。
(六)、斷路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七)、斷路時,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八)、斷路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施工應懸掛紅燈。
(九)、斷路作業結束後,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路口的警示標志。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後,報告安環部,通知各單位交通恢復。
(十)、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工作。
(十一)、斷路作業應嚴格按照《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塗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
(十二)、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五、《斷路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一)、《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二)、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在安環部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逐項填寫後交施工單位。
(三)、施工單位接到後,填寫其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後交斷路申請單位。
(四)、斷路申請單位交安環部審批,審批後作為斷路作業的依據。
(五)、作業完成後,施工單位及時清理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後,安環部、斷路申請單位、施工單位各留一份存檔。
⑻ 起重吊裝作業過程中吊裝中斷應採取什麼措施
1、大件吊裝前,對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大件吊裝時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統一指揮。大件吊裝前檢查吊裝機具。大件吊裝應遵守操作規程。 5 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 5.1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於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5.2 吊裝重量大於等於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 5.3 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5.4 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5 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規定,高處作業時必須遵守HG 23014的規定。 5.6 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5.7 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 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 5.8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築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做為錨點。 5.9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5.10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5.11 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HG 23011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並保持安全距離。 5.12 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准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5.13 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5.14 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 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重物越人頭; j.安全裝置失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