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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子產品質量有什麼法律

發布時間:2021-10-31 20:50:11

❶ 電子產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❷ 法律法規 關於電子產品法律法規

關於進一步明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產品范圍的通知
關於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編制指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計算機中央處理器(CPU)等電子產品出口退(免)稅管理的通知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機械電子工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市場檢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沒的生產資料類電子產品收購工作有關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頒發《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搪瓷製品和保溫瓶增值稅計算辦法的具體規定》的
上海市財政局、稅務局關於下達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電路、電子計算機、軟體、程式控制交換機四種電子產品優
北京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減征工商統一稅的通知》的通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機關事業單位實行
北京市稅務局轉發財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減征工商統一稅的通知》的通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征管改革中嚴禁向納稅人強制推銷電子產品的通知》的通知
黑龍江省信息產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物價局關於對黑龍江省家用電子產品維修行業實施等級
上海市財政局、稅務局關於下達上海市1993年享受集成電路、電子計算機、軟體、程式控制交換機四種電子產品優
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關於新增電子產品檢測項目收費標準的復函
吉林省電子產品維修管理辦法
吉林省財政廳、物價局關於同意收取電子產品維修安裝行業單位等級資格認定及證書工本費的復函
關於推薦節能降耗電子產品與應用方案的通知
關於認可河北省電子產品監督檢驗所對電源變壓器等項目檢測資格的通知
關於對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和搪瓷製品、保溫瓶試行增值稅的通知
關於市場檢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罰沒的生產資料類電子產品收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家用電器、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歸口管理的通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頒發《日用機械、日用電器、電子產品、搪瓷製品和保溫瓶增值稅計算辦法的具體規定》的
公安部、國家標准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對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通知
關於認真做好國產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下達一九九三年享受四種電子產品優惠政策企、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征管改革中嚴禁向納稅戶強制推銷電子產品的通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基礎電子產品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

❸ 國家規定電子產品三包的期限是多少

1、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4、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❹ 國家對電子產品的三包服務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電子產品的三包服務有非常詳細的規定:
一、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二、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三、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四、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五、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願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除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產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對應當進行三包的大件產品,修理者應當提供合理的運輸費用,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或者按合同辦理。

❺ 中國有沒有關於電子產品維修的法律

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機械電子工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家用電子產品售後維修服務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管理,提高維修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維護生產企業的信譽,逐步改變維修服務的落後局面,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中心(下稱全國中心)負責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工作的統一規劃、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全國中心在全國各大區設立地區級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中心(下稱地區中心);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立省級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中心(下稱省級中心);在部分省、自治區所轄市,根據需要設立少量必要的市級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分部(下稱市級分部);在各縣(區)和鄉(鎮)設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站(下稱縣<區>站、鄉<鎮>站);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實事求是地組建全國家用電子產品聯合維修服務網(下稱全國維修網)。
第四條 凡家用電子產品(目前僅限收音機、收錄機、家庭音響、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等)均應實行保修,凡向全國維修網投保的產品,均在全國維修網內實行聯合保修和維修業務。
第五條 家用電子產品的保修期:
一、收音機、收錄機(含家庭音響)整機的保修期為半年;
二、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整機的保修期為一年;
三、保修期均從銷售單位開據發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維修佔用和因暫缺零備件而待修所佔用的時間。
第二章 各級中心的職責
第六條 全國中心的職責
一、全國中心是中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對全國維修網進行統一規劃、組建、監督、領導和管理;
二、制定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及有關方針政策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與外商洽談在華維修服務事宜及外商在華設置的特約維修服務機構的管理;
四、組織技術交流、技術培訓和維修人員的技術職稱考核;
五、負責維修儀器、維修工具和關鍵零備件的組織、分配、供應和協調;負責進口零備件的申請、儲運和分配;
六、負責生產企業產品投保的審定;
七、負責投保產品「全國聯合保修投保卡」(下稱投保卡)的管理和發放;
八、負責投保產品保修費的管理和結算;
九、負責投保產品及其關鍵零備件的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為全國性家用電子產品(整機及其元器件)質量評比、評優提供重要數據;
十、負責全國維修網內維修服務站統一標牌的管理和發放;
十一、負責處理用戶意見,對爭議問題予以協調和仲裁;
十二、編輯、出版和發行內部專業性報、刊。
第七條 地區中心的職責
一、地區中心是全國中心的派出機構,接受全國中心委託,代表全國中心負責對本地地區維修服務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管理;
二、組織技術培訓和技術交流;
三、建立中心備件庫,負責關鍵零備件的組織、協調、存儲和供應;
四、負責生產企業投保的初審;
五、負責投保產品及其關鍵零備件的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
六、負責處理用戶意見;
七、設立維修服務站、承接具體的維修服務業務。
第八條 省級中心的職責
一、由全國中心批准成立,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業務的管理服務性機構;
二、在全國中心的統一規劃和領導下,負責本省維修服務網的組建、監督、領導和管理;
三、制定本省維修服務工作具體的管理措施和規章制度;
四、負責對本省維修網內維修服務站的技術指導;
五、組織技術培訓和技術交流;
六、建立備件庫,負責維修零備件的組織、協調、存儲和供應;
七、負責生產企業產品投保的初審;
八、負責本省維修網投保產品保修費的結算;
九、負責投保產品及其關鍵零備件的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
十、負責本省維修網內維修服務站統一標牌的管理和發放;
十一、負責處理用戶意見;
十二、設立維修服務站,承接具體的維修服務業務。
第三章 維修企業入網的條件和責任
第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維修企業(包括工業、商業、服務業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所屬的現有維修單位),均可申請加入全國維修網:
一、承認《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接受全國中心及所在省級中心(或省轄市級分部)的業務領導和管理;
二、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三、有專職維修技術人員;
四、具有必備的維修場地、設備和工具。
第十條 凡要求加入全國維修網的維修企業,須自願提供申請,報所在省級中心審批。
第十一條 經批准加入全國維修網的維修企業,其原單位名稱不變,行政隸屬關系不變。
第十二條 加入全國維修網的維修企業(下稱維修服務站)必須懸掛全國中心統一制定的標牌,作為全國維修網內維修服務站的標志、維修項目和范圍的標志、用戶選定投保的標志。
第十三條 加入全國維修網的維修企業,按其人員結構、技術水平、設備情況,分級確定其維修項目和范圍。
第十四條 維修服務站的分級,根據產品投保企業的意見,由省級中心確定。
第十五條 維修服務站在其標定的維修項目和范圍內,須主動接收用戶投保,並承擔保修期內投保產品的保修業務和保修期外送修產品的維修業務。
第十六條 維修服務站的零備件供應
一、一般通用件,自備;
二、專用件(易損自製件)、關鍵件,或自行解決,或向主管中心申報購買。
第十七條 維修服務站有責任向投保用戶介紹產品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八條 維修服務站有責任匯集用戶的意見,及返修產品的質量情況,填報報統計表,作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九條 維修服務站要積極參加技術培訓和技術交流活動。
第二十條 對確不能勝任其工作的維修服務站,省級中心有權酌情予以警告或取消其全國維修網成員資格。
第四章 生產企業投保的條件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經國家認證生產的家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均可申請投保。
第二十二條 產品投保,由生產企業自願提出申請,報所在省級中心(或地區中心)初審後,匯總報全國中心審定批准。
第二十三條 投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
第二十四條 投保產品在保修期間,憑全國中心統一印發的投保卡,在全國維修網內實行聯合保修業務。
第二十五條 投保產品在保修期內,如出現批量質量事故,由該產品的生產企業負責。
第二十六條 投保產品出廠時,包裝箱內必須裝有企業自行印製的「保修卡」和全國中心統一發的「投保卡」,包裝箱上應標明「全國聯保產品」的標志和字樣。
第二十七條 投保卡由全國中心統一管理和發放,投保企業按其需要量,向全國中心認購,投保卡的計費標准即投保產品的保修費標准。
第二十八條 投保產品的保修費,原則上按產品產地零售價的一定百分比計算;彩色電視機按1%計算,黑白電視機、收音機、收錄機、家庭音響等按2%計算;但為計算方便,並體現質優費低的原則,由全國中心據此制定統一標准。
第二十九條 投保企業應按照全國中心的需求計劃保證提供足夠的維修專用件(易損自製件)。
第三十條 投保企業應免費提供維修必備的產品圖紙等技術資料。
第三十一條 投保企業有責任承擔其產品維修的技術培訓。
第三十二條 對在保修期內其返修率低的投保產品,全國中心對該產品的生產企業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在保修期內其返修率高的投保產品,全國中心有權取消該產品的投保資格。
第三十四條 投保產品返修率及其關鍵零備件的可靠性是產品評比、評優的重要數據之一。
第五章 保修和維修
第三十五條 投保產品在保修期內,其用戶在全國維修網內,可自行選定任一維修服務站投保、並實行免費保修;非投保產品或保修期外的投保產品,其用戶可在全國維修網內任一維修服務站自費維修。
第三十六條 投保產品在保修期內,用戶憑該產品的購貨發票、保修卡及投保卡向維修服務站投保。
第三十七條 投保產品的保修費,由維修服務站憑投保卡和保修卡(結算回單聯)向主管省級中心結算。
第三十八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免費保修:
一、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損壞的產品;
二、自行拆動的產品;
三、無投保卡,保修單和發票的產品;
四、送修產品的牌號、機號、規格、價格與該產品的發票、保修卡、投保卡上的規定不符或塗改的產品;
五、用戶不按規定時間向維修服務站投保的產品;
六、降價銷售的「處理品」。
第三十九條 對非投保產品或保修期外的送修產品(確無使用價值者除外),各維修服務站均應積極承接其維修服務。
第四十條 非投保產品或保修期外送修產品的維修,屬消費者自費維修,各維修服務站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准,不得擅自提價,加重消費者負擔;對保修期外產品,如消費者自願要求繼續投保,維修服務站應熱情辦理此項業務(具體辦法自定)。
第六章 零備件供應
第四十一條 一般通用零備件,由維修服務站自行采購、儲備。
第四十二條 關鍵零備件和專用零備件,由地區中心、省級中心組織供應。
第四十三條 屬國家控制的,或需進口的零備件,逐級申報計劃,由全國中心統一組織、綜合平衡、協調分配。
第四十四條 各級中心、分部、站,申請供應國家控制的或進口的零備件,在供應上採取以舊換新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各級中心、分部、站,因保管不善、分配(或使用)不當,造成零備件損壞或短缺的,自行協調解決。
第四十六條 各級中心應定期向全國中心報告零備件的儲備情況;以便全國中心根據供求情況,調劑餘缺。
第四十七條 各級中心、分部、站,對專用零備件和關鍵零備件,只能用於維修,不得挪做它用。
第七章 技術培訓
第四十八條 技術培訓是提高維修人員技術素質,解決維修人員來源的有效措施,必須認真做好此項工作。
第四十九條 為提高培訓質量,在全國中心的領導下,各級中心均應設置相應精簡的培訓機構。
第五十條 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可藉助社會和投保企業的培訓力量;採取學校深造、短期集訓和業余學習相結合的辦法。
第五十一條 根據培訓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受訓學員的文化程度、基礎知識和技術水平,分層次組織進行:
一、全國中心(或受全國中心委託的地區中心、省級中心)負責組織在學校進行專業基礎理論的系統培訓;
二、省級中心(或省轄市級分部)負責組織對新產品維修技術的短訓和一般維修技能、實際操作的訓練。
第五十二條 培訓結束,受訓人員須參加各級中心組織的統一考試、考試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證書由全國中心統一制定、管理,地區中心、省級中心核發。
第五十三條 各級中心組織技術培訓,可向受訓學員適當收取學習材料費(包括實習費)和學雜費,但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收費標准須經全國中心核准。
第八章 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
第五十四條 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是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產品更新換代的重要手段,是聯系生產和維修的紐帶;各級中心及生產企業、維修服務站均應做好此項工作。
第五十五條 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工作的任務是對投保產品質量及其關鍵零備件質量和維修服務質量,進行調查、統計、分析、處理和反饋。
第五十六條 各投保生產企業、各級中心、分部、站,須科學地、准確地、及時地提供產品質量及其關鍵零備件質量和維修服務質量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五十七條 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辦法。
第五十八條 各級中心匯總的質量信息,為全國性家用電子產品(整機及元器件)質量評比、評優和維修服務質量評比提供重要數據;
第五十九條 全國中心將有計劃地加強質量跟蹤、信息反饋工作的數據傳輸和處理技術的現代化建設。
第九章 信訪工作
第六十條 信訪工作是產品售後服務工作的重要組成部份,是相互交流信息、溝通情況的重要手段,密切生產、維修、用戶之間關系的有效措施,各投保生產企業、各級中心、分部、站,均應做好此項工作。
第六十一條 各投保生產企業、各級中心應設專職人員負責信訪工作,各分部、站也應設兼職信訪接待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人員)。
第六十二條 建立信訪登記、統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 對用戶反映的維修質量問題和服務質量問題,各級中心應及時調查、認真處理,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十四條 對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維修質量事故,各級中心應及時處理,並報全國中心備案。
第六十五條 各級中心、分部、站須按季度將信訪工作情況及其有指導意義的事例、經驗、教訓等報全國中心。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有關名詞解釋
一、生產企業投保
生產企業投保是指生產企業本著自願的原則,遵照《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申請將其產品投入全國維修網進行聯合保修的行為。
二、投保企業
投保企業是指將其產品投入全國維修網進行聯合保修的生產企業。
三、投保產品
投保產品是指投保企業投入全國維修網進行聯合保修的產品。
四、維修企業入網
維修企業入網是指維修企業本著自願的原則,遵照《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申請加入全國維修網的行為。
五、用戶投保
用戶投保是指購買投保產品的用戶,按照《全國家用電子產品維修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全國維修網內,選定任一維修服務站對其產品進行保修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全國中心。
第六十八條 全國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的實施細則,與本辦法一並施行。
第六十九條 省級中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措施,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維修網內施行。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央法規)

❻ 《電子產品三包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三包法的具體內容

在三包法第二十八條中也規定了不實行三包的條款: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未按產品使用的要求使用、維護、保管而造成損壞的;

(三)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四)無有效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能夠證明該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注意:在購機發票上要註明購機的型號,名稱等相關內容,防止出現盡管有發票,但是也不能證明這張發票是自己的購機發票。

(五)擅自塗改三包憑證的;

(六)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型號或編號與商品實物不相符合的;

(七)使用盜版軟體造成損壞的;

(八)使用過程中感染病毒造成損壞的;

(九)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產品合格證的;

(十)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汽車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統的同一總成或零部件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本規定所稱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車產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質量問題,這種問題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操縱控制汽車,或者使汽車產品存在起火等危險情況。

第三十一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佔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5次後,又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型號整車,消費者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修理佔用時間的計算自消費者送修之時起,至交車之時止。1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三十二條在三包有效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不能正常行駛或者不能行駛的,修理商應當提供現場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運費。每次修理佔用時間(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時間)超過2日的,修理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由修理商與消費者協商後給予消費者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第三十三條在損耗件三包有效期內,損耗件出現質量問題,修理商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負責更換。

第三十四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換貨條件的,因銷售商無同品牌型號整車的,應當更換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無同品牌型號整車,也無不低於原車配置的同品牌整車,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退貨,消費者接受更換、退貨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第三十五條換貨時,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車產品,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按照本規定換貨的,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換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向消費者出具更換整車證明。

消費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憑更換整車證明等資料辦理變更車輛登記等事宜,同時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規定,憑更換整車證明、更換的新車發票及原車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變更手續。更換整車時,所發生的國家規定的有關稅費由銷售商承擔。

第三十七條按照本規定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貸款購車的,銷售商應當按合同約定一次退清貨款),但消費者應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產生的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同時,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消費者出具退車證明。消費者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8號)的有關規定,憑退車證明和車輛購置稅原始完稅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退稅。

第三十八條按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條對整車更換或退貨時,消費者應向銷售商支付的合理使用補償費用的計算公式為:[(車價款(元)×行駛里程(Km))/1000]×n%。使用補償系數n由製造商在0.5至1之間確定,並在三包憑證中明示。

第三十九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銷售商應當自消費者要求更換、退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答復意見。超過15個工作日未答復,或者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而答復意見不符合本規定的,或者未按本規定負責更換、退貨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六章免責規定

第四十條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汽車產品用於出租、租賃或者其他運營目的的;

(二)無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又不能證明其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三)發票或者三包憑證上的產品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與要求三包的整車產品的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碼(VIN)不符的。

第四十一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能夠證明不是由於產品質量原因造成的,對於所涉及部分,不承擔三包責任,但應當提供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購車時,以書面形式被告知汽車產品存在瑕疵的部分;

(二)因消費者未正確使用、維護、修理產品,而造成損壞的部分;

(三)使用說明書中明示不得改裝、調整、拆卸的,因消費者自行改裝、調整、拆卸造成損壞的部分;

(四)非因產品質量原因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部分;

(五)發生故障後,消費者自行處置不當,造成損壞的部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部分。

第七章追償與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後,可以依據與製造商、供貨商之間訂立的書面產品買賣合同或者相關法律規定,依向製造商、供貨商追償。

製造商或者銷售商與修理商訂立代理修理合同,因修理商原因給消費者造成損失,製造商或者銷售商承擔三包責任後,依照代理修理合同向修理商追償。

第四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進口商按本規定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後,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境外供貨商追償。

第四十四條銷售商、修理商、製造商破產、兼並、分立、變更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產品三包問題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發生爭議時,可向消費者組織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質量投訴處理機構申請調解,必要時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申請調解。上述機構或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當地質量投訴處理機構、消費者組織應當將受理的投訴信息按規定格式向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反饋。

上述機構或組織在受理和調節爭議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爭議雙方根據責任承擔。

第四十六條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向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申訴處理機構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消費者與修理商因修理汽車產品發生爭議,可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受理。

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消費者因三包問題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發生糾紛,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達成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並被授權的國家汽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6)國家電子產品質量有什麼法律擴展閱讀:

三包產品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和調整。

隨著平板電視機、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四類新產品的加入,我國共有23種產品納入「三包"政策范圍之內。

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三包責任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❼ 工業電子產品的質量認證有哪些法律法規和標准

這方面的法律無非就是 質量方面的 《 產品質量法 》
其他的 沒什麼其他法律
如果需要了解產品認證方面的 問題 歡迎再咨詢

❽ 國家電子產品三包法

我國沒有《國家電子產品三包法》。只有《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三包規定。

❾ 買電子產品國家有什麼三包的規定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三包責任
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不符合明示採用的產品標准要求;
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時間


「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l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拓展資料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

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

隨著行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4種產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國共有22種產品被納入「三包」范疇。

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1986年4月,國務院發布了《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在《條例》中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質量標准以及合同規定的對產品適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實際經濟損失。」

1995年2月,在全國人大七屆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產品質量法》中,進一步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經銷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售出的產品不符合規定要求時,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即所謂「三包」。以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據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售出的產品承擔「三包」責任,在我國還是第一次,應當說是具有歷史意義的進步。從此,我國的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了法律武器。

為了進一步落實和規范「三包」責任,在《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發布後,有些部門還陸續發布了一些關於「三包」的管理辦法,明確了「三包」產品的目錄、「三包」 的范圍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強了,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必須承認:有些補充辦法確實帶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導致消費者權益繼續受到損害的後果。如:1995年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 等條款,即屬此列。

❿ 電子產品三包法 具體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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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家電子產品質量有什麼法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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