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給排水管道保修期多少年
法律分析:給水排水管道的最低質保期是兩年。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2. 給水管道質保期限
法律分析:給水排水管道的最低質保期是兩年。《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法律依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 管道堵塞保修期國家規定多久
法律分析:管道堵塞保修期為2年,由於施工不當造成的堵塞,可以讓物業進行維修。房屋或者共用水管本身的原因,在房屋保修期內找開發商,過了保修期後找物業公司。如果是由於屋面、外牆面、衛生間本身的防水功能問題引起的漏水,如果不足五年,則可以直接找開發商。如果是由於房屋的給排水系統本身的質量問題引起的漏水,如果不足二年,也可以直接找開發商。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4. 房屋水管保修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房屋水管保修期限為兩年。保修期是工程竣工之後,承包人對該竣工工程負責保修的期限。保修期的時間在承包合同中規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5. 房屋水管保修多長時間一次
房屋水管保修期是2年。房屋水管保修期是指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後,對業主房屋排水管道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6. 市政管道工程質保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市政管道工程質保期是兩年,它包括了排水管道、燃氣管道等管道的施工,在市政工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建設工程完工之後,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一份質保書,在該質保書中說明工程的保修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